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事权配置逻辑
2020-12-13张忠民冀鹏飞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张忠民,冀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 “科层制”下生态环境监管事权配置的现状
所谓事权,即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及其与之相对应的公共管理权力[1]。在我国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具体实践中,科层制逻辑贯穿始终,事权分配一般依托于既有的政府科层结构。但环境治理不同于其他社会治理,环境治理呈现出整体性、系统性、区域性、科技性、复杂性等特征,传统的事权配置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的实际需求,因此,科层制逻辑下的事权划分在环境监管实践中遭遇诸多问题。
1. 环境监管权力:事权配置互相冲突、重叠
生态环境监管事权划分涵盖了监管权力的配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职责的划分以及对监管实效的监督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监管权力的配置是生态环境监管事权配置的核心内容。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发展演变的基本逻辑是“政策先行”—“环境法治”—“环境善治”,因此,环境治理“政策先行”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在环境监管的初期其事权划分主要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实现,并依托于政府既有的科层组织,该制度惯性的影响延续至今。
生态环境监管权力的取得有两个方式,一是法律直接规定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态环境监管权力;二是有权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赋予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的生态环境监管权力。从权力法定的层面分析,监管权的取得本质上仍是通过法律赋予,但在事权划分的具体实践中,行政授权的方式也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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