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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案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

2020-12-13张莹莹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张莹莹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投诉举报是指个人就他人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报告、告发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并答复的行为。①参见伏创宇:《行政举报案件中原告资格认定的构造》,《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231页;彭涛:《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67页。提起投诉举报的个人是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人是被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举报的实质是投诉举报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具体体现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②此处的“处理”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泛指收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系列应对行为,包括受理、调查、处理、答复、奖励等行为在内。本文一般在狭义层面使用“处理”,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与受理、答复等行为并列。。投诉举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确实对行政机关积极履责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③监督的本义在于从旁查看,使得被查看者迫于压力而积极履职、谨慎行事或收敛言行等等,从而达成相关事务的预定目标。黄明涛:《宪法上舆论监督权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规范影响—基于近期司法实践的考察》,《浙江学刊》2019年第2期,第153页。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④2018年,举报投诉处理案件在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的比例达到9.79%,在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4.5%,参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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