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还原宅基地使用权空间权属性:实然规则、应然状态及修法路径陶
2020-12-13钟太朗潘学飞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钟太朗,潘学飞
(1.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2. 宜宾学院 艺术与产品设计学部,四川 宜宾 644000)
对宅基地的利用是平面利用还是立体利用?这样一个常识性问题,其答案为“立体利用”,应无异议。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应是平面还是空间?权利客体是权利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故答案应是“空间”,亦无异议。然而这样一种正当认识却与现行法不相符合,既存法解释论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并非“空间”,而是“平面”。规范与社会事实完全不同!宅基地立体利用已是普遍的事实,立法一直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应,导致学界和实务界讨论宅基地问题时,总是将宅基地和农房作同等对待,农房流转则宅基地流转,进而农民丧失基本居住利益保障。秉持此观点,引发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法理上的冲突、规范上的滞后,导致宅基地财富功能长期无法释放,双向城镇化进路始终无法畅通。本文论题,宅基地使用权空间权设置或者空间权视野,制度设置的核心价值就是将农房面积可数倍于宅基地面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显性化。我们讨论农房流转、继承以及新增人口申请宅基地等相关制度,都应当在上述前提下进行,这样所形成的结论会与社会事实更相符,更加科学合理。当前,乡村振兴大幕已经开启,“逆城镇化”的建设方向亦已指明[1],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以助推乡村振兴更是显得迫在眉睫。“只有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农民土地的财产收益才能实现,其土改红利才能支撑农民消费水平持续提高,乡村才能真正振兴,农业现代化才有望实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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