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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下先行调解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

2020-12-13林丽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督心理

林丽燕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对于先行调解,立法界、实务界和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条文解读时提出先行调解是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不久的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均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第115 号改革案例也肯定了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20 余类简单民事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案件依法及时立案的做法。但不禁让人疑问先行调解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属于何种性质?学界对先行调解也有不同见解:一是立案前的调解,二是立案后的调解,三是既包括立案前的调解,也包括立案后的调解。田海鑫教授主张先行调解是立案前调解[2];傅郁林教授提出如果法院在受理起诉前先行调解,诉讼尚未在司法管辖之下或系属之中,审判权和调解权源于何处[3];李浩教授认为先行调解包括受理前的调解和受理后立案阶段调解[4]。2015 年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韩佳秀教授主张先行调解为立案后的调解,不存在立案前的调解[5]。本文通过考察F 市G区人民法院①F市G区法院是该省内案件受理量较大的法院,研究该法院组织下的开展先行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若该法院先行调解制度实行好,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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