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的法律问题探析
2020-12-13俞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俞 越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在线短租行业作为“共享经济”的领头羊以及传统法律规制下的商业模式的突破者,曾长期居于政府监管的灰色地带。2019 年1 月1 日《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该法对包括在线短租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总括式的规范,为在线短租行业的发展前景奠定了基调。然而,目前在线短租行业的配套规范并不完备,加之综合监管体系亦未成型,行业治理格局虽有改观,但仍有许多法律隐患尚待解决。
在线短租意指房东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屋闲置信息,短期住房需求者主要通过网上联络的方法实现租住交易。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许多经营短租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B2C 和C2C。其中,C2C 模式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①房源分散,大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业主;②社交属性强,房客追求更具家庭氛围的个性化、互动式的住宿体验;③平台在线下对房屋不进行标准化管理,仅对线上交易进行管理,成本低廉。与此相比,B2C 模式下的房源多来自批量化新房,由平台统一获取并在线下对其进行标准化的装修和管理,平台维护成本高。
从商业形态上考查,B2C 模式下的短租平台实际与传统旅店别无二致,反观C2C 在线短租平台,则更接近于一个房屋租赁网络社区。相较于B2C模式,C2C 模式更贴合“共享经济”的本来意旨——通过充分整合并利用社会闲置住房资源,创新住宿服务,优化供给内容,挖掘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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