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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重构
——基于对现有多元立法模式的反思

2020-12-13姜有玉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储 敏,徐 娜,姜有玉

(1.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产业促进处,江苏 南京 210017)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要求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论证和管理”的具体举措。国内外农业农村发展经验表明,发展和保护地理标志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我国是农业大国,地理形态复杂多样,造就了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其中,“农副产品占地理标志产品总量的90%”[1]。地理标志蕴含了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开发利用,将具有区域特色的自然资源和人文传统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能够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精准扶贫。因此,落实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重视和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

TRIPS协定首次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将地理标志确定为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并列的九大知识产权之一,但由于地理标志性质的特殊性,各国的立法各具特色,差异较大,因此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权利范围及保护模式未作出统一规定。为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第一次增设了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明确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随后,原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也相继发布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部门规章,自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呈现出三部门各司其职、“三权分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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