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侠客合流模式的“血酬”观察
2020-12-13丁峰山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丁峰山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银川 750021)
清官侠客合流模式是近代侠义公案小说的标志性特征。 “凡此流著作,虽意在叙勇侠之士,游行村市,安良除暴,为国立功,而必以一名臣大吏为中枢,以总领一切豪俊”[1]。 早期研究者对这种模式的评价一直存在争议: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清官与侠客联手除暴安良,客观上符合人民的利益,主观上也是倾向人民的,具有进步性;持批判意见者则视清官为皇帝之臂膀,侠客为清官之爪牙,二者是主子和奴才的关系,侠客投靠清官,宣扬了奴性,削弱了反抗性;中立派认为该模式是除暴安良的人民性和维护封建统治的落后性互见,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文学现象,应该审慎对待,不能简单否定或简单肯定[2]。陈颖《中国英雄侠义小说通史》(1998),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史》(1998),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2003), 苗怀明 《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2005),罗立群《中国武侠小说史》(2008)等后出研究专著及学术(位)论文,如:武润婷《试论侠义公案小说的形成和演变》(2000),刘希欣《清官与侠客的结盟与分离——以〈三侠五义〉为例》(2003),占骁勇、李艳杰《试论侠义公案小说的形成》(2007),魏思妮《侠义公案小说中官、侠的结合及其原因——以〈三侠五义〉为例》(2012)等,对上述争议亦作出回应,分歧依旧。
的确, 随着时代观念和社会思潮的不断变化,人们对清官侠客合流模式的看法也必然随之多元化。 不论从哪个角度考察和立论——思想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道德的、文学的,都有言说的理据,不必相互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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