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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2020-12-13胡春辉王新红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匡 虹 胡春辉 王新红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2,福建 福州 350002;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3,福建 福州 350002)

“被遗忘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是欧盟为应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受损问题,为保护个人信息而提出的新型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是允许信息主体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网络信息的实际控制者删除已经失效或过时的关于自己的网络个人信息[1]。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被遗忘权,也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由于在大数据时代,记忆规则与遗忘规则被打破,带来了遗忘信息的现实需要,学者们已经对被遗忘权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虽然在被遗忘权的含义、权利构架和救济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疏漏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被遗忘权的研究,为未来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体系构建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持。

一、被遗忘权研究背景

(一)大数据技术的产生与发展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05年Hadoop项目,Hadoop项目研发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解决网页搜索问题,后来因其高效性,便被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公司引入。Hadoop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产品,而是由多个数据库、数据处理等软件产品组成的一个系统,包括HBase、MapReduce等等,该项目通过上述软件产品进行灵活的大数据分析[2]。2008年,在美国,一部分计算机方面的专家认可了“大数据”的概念,且计算机社区联盟①发布的《大数据计算:在商务、科学和社会领域创建革命性突破》中提出了大数据真正重要在于其新用途和新见解的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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