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对象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0-12-13熊瑛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熊 瑛
(重庆市委党校 法学部,重庆 400031)
2017年1月18日,全国首个监察机关——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宣告成立。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全国四级监察委员会以罕见速度完成组建。监察机关的成立,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首要表征。2018年《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实现了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入宪,一方面凸显了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兹事体大,唯有修宪才能为其提供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也表明新机构对宪制的影响同样深远。自改革伊始,学界立足于新形势下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的基本目标,围绕着监察委员会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等事项展开了持续深入研讨,呈现出一幅较为壮丽的研究图景。整理分析已有研究成果有助于把握研究现状,找寻并弥补不足,为监察机关和国家监察体制机制的顺畅运行提供借鉴和启迪。
一、监察机关性质及监察官制度建设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机构性质、权力属性、组织架构、内外关系、队伍建设等均是核心问题,监察委员会也不例外。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及权力属性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即它究竟是权力、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抑或是之外的新机关?从现有研究来看,没有学者将其归类为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中央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述引起了学界争论。迟方旭指出,没有必要框定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两个选项中,需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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