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2020-12-13徐丹丹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徐 丹 丹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重申了这一改革政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方面尚无具体的法律制度,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地实施的首要问题之一是将政策法律化,明确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内容,并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合理的实施路径。学界对于资格权的权利性质的界定主要有3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这3种学说各有利弊,均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作为新型权利应有的独特价值。本文分析了学界的现有观点,在充分考虑资格权的居住保障功能的情况下,探讨资格权的法律性质和权能范围,以期明确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实现资格权的制度路径。
一、资格权权利性质的学界论争
作为一项新型权利,资格权的权利性质决定了其具备何种权利内容以发挥何种功能。对资格权进行定性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落地实施的关键。对于如何定性,各改革试点地区有不同的认识,学界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
(一)宅基地使用权说
宅基地使用权说认为资格权就是指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1],“三权分置”是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再创设一项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现有制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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