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结构经济学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选择——以江苏省为例
2020-12-13朱成飞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何 军,朱成飞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粮食安全研究中心/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地关系发生结构性变革,我国农业也经历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表现为农户对不同资源分配、要素投入的替代和重新组合以及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除传统小农外,还产生了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整,需要相应的土地制度调整,以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可获性和经营稳定性。因此,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同时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以实现农业现代化。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与土地流转方式选择进行系统性研究。很多学者讨论了不同经营主体在我国的发育现状。孔祥智等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1],但哪种类型的主体更适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并不确定;黄祖辉认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是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2];杜志雄指出家庭农场是城镇化背景下完善家庭经营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最适宜的形式[3]。孔祥智、赵海等学者都认为各种主体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定位不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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