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经济活动及其所需要的权利
2020-12-13朱扬勇熊贇
大数据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产
朱扬勇,熊贇
1. 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上海 200433;2. 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433
1 引言
2019年4月,一张没有版权的“黑洞照片”在某平台被销售,引起人们对数据产品市场活动的权利问题的极大关注。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中列入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从司法角度强调了数据获取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近些年涉及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争论也越来越多,其核心问题是数据权利、国家数据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等。由于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和数据要素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人们对数据的相关活动认识不清,在数据活动性质、所需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授予等方面存在诸多空白,有待法律界制定相关法律。
当前有关数据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所有权(版权)、国家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等方面。在数据的所有权方面,目前尚无比较全面的研究,数据的所有权主要集中在由科学数据出版延伸出来的一般数据出版和大数据出版[1-5],其主要实践是一类有物理形态、权属明确的数据,如音乐、影视、图片、电子书等数据产品(这些数据产品在数字化之前已经有实物产品,并且已经获得版权确认,因此沿用这些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即这些数据作为作品的知识产权载体归属于原知识产权人)[6-7]。国家数据安全主要涉及全球数据治理、数据跨境等方面的研究[8-14],我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外交部也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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