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信念的自主性
——对信念非自主论证的解释主义回应
2020-12-13刘小涛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哲学系上海200444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刘小涛 罗 涵|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学部哲学系,上海 200444
当代信念伦理学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应当相信什么”。许多研究者认为,理性认知者的信念应该遵循某些认知规范。比如,应当相信真的东西;在无法确定真假的时候,则应当悬置判断。不过,如何准确地表达信念应遵循的规范?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答案。直觉上,真、合理、融贯、可靠等因素似乎都可以增加信念的“认知价值”(epistemic value)。然而,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也仍然缺乏清晰的阐明。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信念伦理学的讨论和伦理学的探究有平行的结构。正如人的行动受伦理义务规范一样,信念受认知义务规范。因而,建立一种义务论式的认知规范就成为有指望的理论追求。当代的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就希望推进这样一种义务论式的认知规范主张,其中,一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来自费尔德曼(R. Feldman),他认为,人们应当相信那些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命题[1]。
由于应用了义务论的概念,证据主义的信念伦理学也相应地面临义务论者的麻烦。“信念非自主论证”(the voluntarism argument)就是其中一个著名难题[2,3],它援引行动伦理学中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以此为前提,通过论证信念不受自主控制,得到我们不能使用义务论概念谈论信念的结论。这一结论对于证据主义的认知规范论题而言是毁灭性的。为了回应信念非自主论证,当代的证据主义者作出了巨大让步——他们放弃了信念伦理学的规范性和信念的自主性[4]。
本文主张,证据主义可以在避免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回应信念非自主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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