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行政诉权
2020-12-13谭宗泽陈子祯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监督
谭宗泽,陈子祯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从宪法的角度看待行政诉权,历来是中国行政诉权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20世纪80年代有关行政诉讼理论的教科书中,已有关于“行政诉权的宪法根据”的论述[1]。较早对行政诉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主张“要超越诉讼权利的局限,在更高的层面定位行政诉权”[2]18-19。这里所言更高的层面,也包括宪法层面。如今,论及行政诉权的著述大都为其贴上了“宪法性权利”或“宪法基本权利”的标签。
对于行政诉权与宪法的关系的认识,学者们通常援引一些宪法条文来揭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已将行政诉权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的事实。不过,在中国宪法中是否存在行政诉权依据的问题上,时至今日,学者们仍未达成共识。即使是在主张中国宪法中存在行政诉权依据的阵营内部,所认为的“依据”所在也有着微妙的差异。从晚近的相关文献来看,质疑和否定中国现行宪法中有关于行政诉权规定的观点在数量上已占上风。
对于宪法中的行政诉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的认识,相关文献多未直接言明,但从其逻辑上来看,通常认为宪法中的行政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有学者在指出行政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同时,亦强调其是一种“典型的程序权利”[2]20。有少数学者则直接表述出来,宪法中的行政诉权是“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的程序性权利”[3]40。
一、中国现行宪法中的行政诉权
(一)理论争议
时至今日,对中国现行宪法是否存在行政诉权根据的认识仍颇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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