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的现实逻辑
2020-12-13王飞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王 飞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一、医学领域的科研不端事件与制度性保障的缘起
1978年,美国癌症临床研究人员斯特劳斯(Marc Straus)由于伪造数据和虐待病人,被波士顿大学的附属医院解雇。3年之后,斯特劳斯宣称自己是无辜的,并向其前研究团队中指控他科研不端的5名成员提起33,000,000美元的阴谋诉讼。在一个研究医学、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总统委员会特别听证会上,斯特劳斯说指控完全是伪造的,并且3年来他没有得到科学同行的公正评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与国家卫生研究院受理此案[1]。1981年,在针对科研诚信而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马克·斯特劳斯和约翰·郎(John Long)事件引起了时任田纳西州众议员同时兼任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调查与检查分委员会主席的阿尔·戈尔(Al Gore)和犹他州的参议员兼任参议院劳动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席的奥林·哈奇(Orrin Hatch)的质疑:对他们的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是否充分?——这两位研究人员都得到了国家癌症研究所(NCI)的项目资助。
戈尔的听证会是针对生物医学领域中的科研伦理问题而举行的系列听证会中的第一个。涉及的科研伦理问题,包括生物技术、人体研究和产学关系。戈尔在听证会上听取了多方的陈述,包括国立卫生研究院发言人、更广泛的科学界的代表以及研究科学伦理问题的独立专家。科学界的领袖人物为自己进行了辩护,科学自我调节不管是过去还是未来都绝不是问题。但是,听证会还是取得了至少两项成果:一是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机构联络办公室(ILO)在协调对各研究所不端行为投诉的调查中开始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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