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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互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2020-12-13王霑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 霑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管辖原本是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创设了监察管辖制度,监察机关成为刑事立案管辖的新生主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一起构成多元管辖的新格局。在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错综复杂,出现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国家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办案中呈现大量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互涉案件管辖的状况。但是,《监察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配套实施法规,导致各方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在办案中各行其是,由此出现了互涉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确立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为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办理互涉案件提供指引。

一、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互涉案件管辖存在的基础

1.存在的法律基础——国家机关之间的管辖分工

现代国家的机构体系是一个整体,职能分立的各个机构是整体的器官,虽彼此各异,却是整体必不可少的部分[2]。在查办刑事案件时亦是如此,不同国家机关被赋予不同的职能职责,共同完成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国家机关的职能管辖进行了明确界定(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19、30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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