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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基础问题探讨

2020-12-13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主体用户信息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3)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个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徐玉玉”案①之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9月,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尽管立法进程正在加速进行,然而,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有关的许多理论问题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如果这些理论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立法质量以及立法通过后人们对它的解读。

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理论问题非常多,限于篇幅,文章选取三个关键词,并以此为中心,就其所涉及的三个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即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如何看待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如何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路径。上述三个问题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会影响到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认识,而对个人信息权益性质的认识会影响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及其与民法的衔接,因此,文章将依顺序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要解决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问题,其不仅会影响到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设计,而且还决定了该部法律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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