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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 年第二版)》

2020-12-12

北方牧业 2020年12期
关键词:屠宰场屠宰猪瘟

6 月2 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消息称,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农业农村部印发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 年第二版)》(下称 “方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方案提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 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 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 的程序认定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出生地。

相较于上一版, 最新方案中对疫情响应分级标准有所调整。 特别重大(I 级)疫情响仍应在21 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启动。 重大(Ⅱ级)响应标准从21 天内5 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提高至9 个以上省份。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标准调整为21 天内4 个以上、9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或3 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21 天内4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时,则应启动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应急处置方面, 方案与上版基本一致。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 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方案中对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解除封锁条件也有优化。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 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方能解封和恢复生产。

此外, 方案中对监测阳性处置方面做了细化。 养殖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 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 天。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 列为重点监控场户, 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 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 尚有待宰生猪的, 一般应予扑杀; 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 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 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 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 天后,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 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方案还提到, 要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 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 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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