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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起步、理论蕴含和现实启示
——兼论乡村振兴中的产权改革问题*

2020-12-12詹宏伟

关键词:责任制所有权产权

詹宏伟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一、引言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是我国最成功的改革之一,不仅促进了整个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而且带动了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重温这场成功的改革,总结和发掘其中蕴含的经验和规律,对于深化我国农村改革、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乃至整个中国改革的深化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二、历史回放: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起步

(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实践探索[1]

危机催生变革。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计划经济体制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功绩。但随着模仿型工业化体系初步建成和经济规模日益扩大,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丧失了历史合理性,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一大二公”人民公社体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广大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生存危机,而生存危机倒逼中国农民发动改革。这场改革起步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农业主要生产资料产权清晰化的破冰之旅开启了。安徽省是这场改革的急先锋和典型,著名的“大包干”(“包干到户”)责任制形式就是由安徽农民群众创造和示范,然后推广到全国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之处在于顺应和尊重基层群众改革举动和创造性实践,“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2]。

极“左”路线和政策导致安徽农村极度贫穷,严重的贫困倒逼安徽农村改革的启动。1977年6月中央调整了执行极“左”路线的安徽省委领导班子,组成以万里为首的新的领导班子。新领导班子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农业生产上不去,农民生活异常困难,原因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而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的根本原因是农村政策不对头。万里坚定支持和采用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增加生产的方式和方法,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很快制定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提出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这个文件得到了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拥护和欢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蕴藏于广大农民群众中的改变现状的积极性。他们在实践中探索突破人民公社体制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改变农民集体劳动监督难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造成的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安徽农民首先实行的是“一组四定”责任制:把生产队划分为两个作业组,给每个作业组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根据各组完成任务的情况确定工分(分配),这种责任制是为了克服生产队干活“大呼隆”和分配平均主义的弊端而设计的。但这种责任制的缺陷仍很大:其推行主要靠少数干部操心,工作量很大;很容易导致干活只挣工分,不顾农活质量,不关心产量的现象;由于不联系产量,仍不能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还是上不去。

于是农民提出实行“包产到组”的责任制,制订出了“分组作业,包产到组,以产记工,统一分配”的具体做法。包产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效果很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农民的创造性实践并未就止步,更简便、更能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责任制形式逐步在实践中被农民创造出来。

其一是“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完整表述是“包产到户、联产计酬”,农户生产的产品全部上交生产队,并据此计工分,最后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它比“包产到组”的承包主体更小、更具体,利益主体更加明确清晰,利益与生产劳动的关系更加直接和紧密,因而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其二是“包干到组”。然而农民感到“包产到户、联产计酬”仍然较麻烦,提出实行更简便的“包干到组”:将生产小队细分成若干个作业组,把生产队的耕牛、土地、农具和各种任务分配到组,年底分配时,该给国家的给国家,该留集体的留集体,剩下的由作业组自己内部按劳分配。这是一种“一包到底”的责任制形式,与“包产到户、联产计酬”责任制形式相比,操作更简便,利益关系更直接,更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其三是“包干到户”(“大包干”)。上述的“包干到组”仍然有缺陷,生产队实行包干到组后,组与组之间、组内部不同家庭之间产生了很多难以调解的矛盾,组内仍然存在平均主义。于是,一种更加彻底的责任制形式被“逼”出来了,这就是“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

“包干到户”的做法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包干到户”比“包产到户”和“包干到组”更简便有效,彻底打破了农业生产劳动中的平均主义;农民还完全拥有劳动作业的自主权和剩余农产品的支配权(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二)农村改革萌发和演进的内在逻辑线索

由上可知,中国安徽农民在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中先后创造出如下几种体制:“一组四定”“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组”“包干到户”等五种责任制形式,它们都是对“一大二公”人民公社体制的突破,只是突破的程度不同罢了。这五种责任制形式的出现,在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在内容上,逐次改进和深化。认真梳理发现,这场农村改革的萌发和演进、改革在内容上改进和深化的内在逻辑线索十分清楚:产权清晰化。具体而言,在保持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产权主体不断具体化和清晰化,农户产权主体地位逐步得到确立,从而农民的主体性得到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激发,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

人民公社体制的产权制度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极左时期把这一点视为人民公社体制的优点,甚至一度大力推动核算单位向更大的大队过渡,但结果是严重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农村改革的实际过程正好与“穷过渡”的方向相反,核算单位不断缩小,利益主体不断清晰化和具体化,产权主体最后落实到农户和农民个人。“一组四定”责任制把一个生产队划分为两个或几个作业组,各小组获得一定的劳动作业自主权,并且开始突破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利益主体。但“一组四定”做法下各小组并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而“包产到组”直接把产量与各组的利益挂钩,使作业组的利益主体性增加,并且各小组可以自主安排自己的劳动作业方式,各组的自主性增强了,不要干部太操心了。然而“包产到组”仍然存在不足,作业组内部利益区分仍然是模糊的,组内不同个人的利益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还是不清楚,虽然打破了组与组之间的平均主义,但小组内部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的问题,不利于个人的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于是克服这些不足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被创造出来了,“包产到户”把劳动的绩效与个人的利益分配直接挂钩,劳动作业自主权交给家庭或个人,比较有效地调动了每个家庭、每个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包产到户”也有一大缺点:剩余产品支配权仍控制在生产队手里。而“包干到户”则不同,它只是规定了上交国家和集体的农产品数量,剩下的产品全部由农户自己支配,即农户获得了农产品剩余支配权。农民个人在“包产到户”时就已经获得了自由安排自己的劳动作业的自由权和自主权,现在“包干到户”做法不仅使农民获得劳动作业的自由权和自主权,而且获得了剩余农产品的支配权。这样,权利的主体最终落实到了农民个人身上,权利的范围也扩大了——不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可以自由自主地决定劳动作业方式,而且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剩余。农户和农民的主体地位极大提高,从而主体性和积极性也极大提高。

“包干到户”极具吸引力和生命力,在安徽农民的成功示范下,推广速度极快。终于,这种责任制形式成为全国主要的家庭联产责任制形式,它在农业、农村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体制就这样定型化并一直稳定下来。它确认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中国农民的主体性,有效地激发了中国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中国农业生产力,显著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三、理论启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起步的历史唯物主义蕴含

由上述历史回顾和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农村改革的起步非常独特,它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是一场十分成功的改革。这场改革是对唯物史观生动的实践诠释,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一)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根本条件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者是首要的、能动的生产力要素,正如列宁所说的,“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 、劳动者”[3]。如果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受到压抑,就表明生产力受到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就缓慢甚至停滞和倒退。正如1978年时任省委书记万里调研发现:安徽省农业生产上不去,农民生活异常困难,原因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回顾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到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农业发展状况,一个普遍和根本的问题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业生产始终上不去,温饱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其实,不仅农业生产而且各行各业发展,不仅过去而且现在和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源头活水。

(二)产权清晰化是确立农民产权主体地位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措施

那么,怎样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解读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产劳动与其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理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深刻,没有抓住事情的根本,远未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人,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4];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习近平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6]“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7]。那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根本措施就是:真正落实和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从而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农民发挥主体性的基础和前提,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农民主体地位确立的表征和结果。没有主体地位的主体性发挥和没有主体性发挥的主体地位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只要确立起农民的主体地位就必然带来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证。

而一旦农民取得主体地位和发挥出自己的主体性,则其积极性必然高涨。很显然,当农民切实感受到自己是农业生产的主人的时候,其主体性自然随之而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必然随之提高;相反,历史证明,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里,劳动人民没有当家作主,没有取得主体地位,而是被支配、被压迫、被剥削,他们感到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他人”劳动,从而导致他们的主体性缺失、积极性低下。社会主义改变了这一状况,人民翻身做了主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且体现在经济上。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终极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制度,这是农民当家作主或者保证农民主体地位的根本前提。因为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少数人通过垄断生产资料而剥削多数人劳动成果的可能,从根本上堵死了少数人垄断社会经济权力进而政治权力的通道,也从根本上保证了生产资料始终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即保证了劳动人民始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的主人、进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人。

但难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公有只是保证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难题,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走过了十分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具体而言,这个难题是:一方面,公有制下终极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归集体或全民,因此终极所有权这一权能主体是清晰的;另一方面,其他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能的主体不够清晰的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导致劳动群众无法切实感受到自己在生产劳动中的主体地位,其在生产劳动中的主体性受到束缚,生产劳动的积极性遭到挫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取得的共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现产权清晰化。但那些秉持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人士把产权清晰化等同于私有化,这是我们不能苟同的,因为产权清晰化不等于私有化。[8]社会主义公有产权中的终极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绝不能私有化,否则就改变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会变为一个完全的私有制社会,最终的结果是少数人垄断生产资料,进而这些少数人控制国家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劳动人民的主体地位也就失去了根本保证。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用残酷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真理性。

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底如何实现产权清晰化呢?即如何既坚守公有制又实现产权清晰化呢?“财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在一些情况下,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是统一的,都属于同一经济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可以相互分离,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8]历史上产权的各项权利(即各种权能)相互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实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生产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股份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现代企业实现了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一客观经济事实和产权发展趋势,打开了实现公有产权清晰化的思路,即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完全可以将公有产权的各项权利或各种权能分离开来而保持公有制性质不变。

关于公有产权清晰化问题,首先必须澄清一个前提:我国公有产权清晰化问题不是指终极产权清晰化存在问题,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清晰的,即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者是部分人民群众。我国公有产权清晰化的实质问题是终极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各种权能(其他各项权利)主体的清晰化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思路或逻辑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终极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解决其他权能主体,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能主体不够清晰的问题,使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能的主体具体化到农民户或农民个人,以解决这些权能具体主体虚置,责、权、利不对称、不明确的问题,从而让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切实感受到自己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人,进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迸发。

二十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推行的家庭联产责任制改革的伟大创造性在于,有效化解了上述难题,既坚守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很好地解决了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将生产经营权直接落实到农户,从而切实确立了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发挥了农民的主体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随之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十分深刻、十分宝贵,其中蕴含着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公有制产权清晰化经验,为后来的农村改革和其他改革提供重要启示,(2)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前,公有制工商企业实行公有公营体制,产权不清晰,责权不明确,企业活力严重不足。后来公有制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改革,就是受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并明确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思想。值得倍加珍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发起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实践逻辑与前述理论逻辑达到了高度一致。并不是理论工作者比农民群众高明,恰恰是农民群众的实践逻辑走在理论工作者的理论研究之前,理论逻辑实质上是受到农民群众实践逻辑的启发,或者说理论逻辑是对农民群众实践逻辑的总结和提升。离开人民实践的任何理论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现实启示: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并进行相应的产权改革

改革发展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中国的改革发展事业必将不断推进,也必将不断遇到新的难题。如何化解前进路上的重重困难呢?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起步启示我们:解决难题始终要坚持这样的指导原则——尊重和落实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根据不同历史条件探寻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和发挥人民主体性的具体有效形式。

拿中国农村今后的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来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急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农业和农村,纷纷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很多地方家庭承包地大量抛荒或粗放使用,国家粮食安全面临威胁;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规模经营无法令中国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和富裕水平。唯一的办法是实现中国农业从传统小农业到现代大农业的历史性跨越。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措施,是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促进这一历史性转变。为了顺应这一转变,根本任务是对农村产权进行再造,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与时俱进。因为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农生产方式不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党和政府提出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具体怎么破解这一难题呢?

首先必须排除农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化的主张,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是:既要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又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我国农村正在探索和推行一种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三权分置”改革[9],即把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开,使这“三权”各自相对独立化,在保持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独立化经营权,放活经营权,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明晰经营主体的责、权、利。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可实现三大价值的有机统一:其一,有利于促进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三权分置”改革打破小农生产方式对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制约,顺应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其二,有利于产权清晰化和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三权分置”改革明晰了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维护了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使农业生产经营者(3)传统农民只是生产者,新时代农民的内涵正在发生改变,农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也是农民,即新型农民,他们也是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主体。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切实保障,必将极大地促进其主体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三,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权分置”改革有效回应了新自由主义者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诟病,突破了“只有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化才能解决农业现代化难题”的观点,在新形势下有效维护了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避免了农村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化,防止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垄断的风险,并将焕发公有制在农村的生机与活力。总之,“三权分置”改革是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改革,也是尊重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的改革,还是探寻农村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改革,有助于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更上新台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践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三权分置”改革,不断化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成功,并创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总之,在中国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之路上,始终要坚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原则,并根据不同历史条件积极探索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形式。这是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起步的历史实践中获得的宝贵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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