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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析

2020-12-11陈俊同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 在国家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会以法律的方式赋予公民保护隐私的权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的权益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涉,同时不会危及到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以及位于私人领域范围内的事务控制权。现如今社会领域范围内力量正在不断增加,公民的隐私权益因此会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导向、政策、媒体等等。本次研究中对于公民的法律隐私权保护进行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隐私权保护 法律 公民权益

作者简介:陈俊同,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7

经过近一世纪的发展,法律层面的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些国家将隐私权设立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除此之外在一些国际人权文件当中也开始对隐私权进行了确认与保护,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无论是在国家范围内还是各国法律层面上都成为了一种被高度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

就我国而言,关于法律层面上对于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仍不健全,这显然不能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我国公民的隐私意识逐渐增强,相当一部分公民表示,确实迫切需要法律来保障自己的隐权益。本次研究中从法律层面出发,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进行分析。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隐私涉及到的范围相对广泛,隐私范围关系到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通常来说,隐私大致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隐私是指个人不想被他人所知晓的事情;二是隐私指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1]。所以说隐私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的隐私指的是以公民独立个体为单位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层面的隐私是指诸多社会成员在进行社交的过程中的多种信息与关系;自然属性的隐私是指包含公民在后天形成的信息以及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主观方面的隐私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对于外界对自身隐私的态度[2]。如果大部分人认为一部分信息一些信息属于机密内容,但是信息的掌握人却认为这些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愿意公开,由此这些信息就不能算作为隐私,反之,如果大部分人认为一些信息没有保密的意义,但是信息的掌握者却认为这些信息需要被保密,由此这些信息属于隐私信息。

(二)隐私权

隐私权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上的隐私权指的是对于个人而言不愿遭到外界打扰的空间与信息;广义上的隐私权指的是对于一些权利的合集,这些权利往往与个人密切相关[3]。从自主控制理论来说,隐私权可以精确的定义为个人、组织以哪些方式、在什么时间与他人来沟通属于自己的信息,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隐私权范围的扩大,以便赋予当事人享用有效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典型的人权需要遵从个人的意愿履行,并且在履行隐私权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干涉,甚至有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人或组织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履行自己的隐私权。

从法律层面上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即从法律上对公民的人格与人性予以保护与尊重,这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确保公民的隐私权,需要保证公民具备精神自由与思想安定,为公民实现按个人价值选择生活方式提供保障[4]。

二、现阶段从法律层面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状况与缺陷

(一)现阶段法律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状况

法律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形式为直接保护,即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将隐私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且在法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隐私权的性质、内容、被侵害方式等等。公民当自身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结合法律中对于隐私权的详细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法律予以保护[5]。对于公民隐私直接保护的形式在许多国家被使用,但是迄今为止并未在我国法律中进行明文规定。尽管法律并不能实现对于公民隐私权无限细致的保护,但是公民的自然权利与法律权益之间的关系处于动态变化,无论是从司法还是立法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但是这些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中的表现呈现分散化[6]。

(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公民隐私保护的缺陷

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全面性与系统性的立法方式。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侧重于重视集体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相对忽视,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居民更加擅长履行义务,但是并不擅长维护自身权益,由此我國长期以来对于隐私权的研究相对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不会受到非法侵犯,但是实际的操作性还有待提升,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在多部法律中,没有实现有效的集中统一。

2.在司法解释当中,将公民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进行了有效结合,但是在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明文规定。实际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性质不同,因此司法解释中将二者进行结合是不合适的。法律中对于公民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3.对于隐私权保护需要进行独立立法。受到我国社会文化影响,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受到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个人信息还是资料的分析能力呈现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日渐受到威胁,而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现阶段我国公民的隐私保护力度略显不足。

4.现阶段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存在误解。无论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社会生产生活中,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我国民事主体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予以承认,主要体现在对于男性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没有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因为明确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所以无法将法律隐私权保护落实确凿;三是没有对隐私权保护内容进行明确规定[7]。

三、完善隐私权保护措施

(一)完善隐私保护相关法律体系

发挥宪法的实际作用以提升隐私权保护的实际地位,以维护公民权益为基本原则,结合宪法条令将宪法作为一种需要明确保护的纲领;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法进行明确规定,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部门法,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8]。

在宪法基础上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辅助工作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对刑法进行分类,从而将侵犯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进一步明确犯罪主客体,保障公民可以有效的使用刑事诉讼权利,同时建立相对应的自诉与公诉制度,以便同时保障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与减轻个人刑事责任。

(二)强化公民隐私维权意识

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公民意识的不断变化都增加了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信息。信息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们的同时难免会引发祸端,由于互联网引起的侵犯隐私权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由此相对应的人们的隐私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9]。为了实现有效维权,面对新形势、新发展大背景下,国家需要倡导我国公民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借助当今先进的信息手段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隐私权,保证自身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三)公民对于隐私保护的价值基础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通常会感到不安与恐慌,由此引发当事人对社会与他人产生极度的不满情绪,进一步产生纠纷与矛盾,为了避免这些恶劣现象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提升公民对于隐私保护的价值基础,通常由以下途径:

1.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通常当公民发现个人隐私被泄露时都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惶恐与不安,一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公民甚至会出现精神错乱,甚至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10]。所以说通过法律途径对公民的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一方面有助于为社会公众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提供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民在内心形成一种尊重他人隱私的意识,从而避免一系列由于个人隐私泄露或隐私权被侵犯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恶性事件,帮助社会维护正常的秩序。

2.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时时刻刻注重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因此国家法律层面需要重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受到我国民族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历朝历代在法律上几乎不重视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随着时代形势的变化,迫使我国需要重视起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四、结论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正在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相对应的公民隐私权法律保障体制获得了前所未有发展与完善的空间。本次研究中就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隐私与隐私权进行介绍,随后分析了现阶段从法律层面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状况与缺陷,包括现阶段法律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状况、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公民隐私保护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隐私权保护措施,包括完善隐私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强化公民隐私维权意识。

面对社会各界的舆论导向,司法部门需要向群众积极开展隐私权维护教育,使我国公民意识到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同时懂得运用法律的途径确保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潘星容,黄紫妍.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行政与法,2020(08):92-102.

[2] 魏曼曼.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20,33(14):112-113.

[3] 陈璐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探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03):128-132.

[4] 谢愫.浅析美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20(19): 183-184.

[5] 王佳琪,王耀威.互联网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06):59-61.

[6] 喻军,张晓阳.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1):58-64.

[7] 申佳其.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C]//“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7:1.

[8] 同[7].

[9] 高娜娜,于兵.浅析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C]//“决策论坛——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6:1.

[10] 吕耀怀.社会发展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C]//伦理视野下的社会发展——第17次中韩伦理学国际讨论会论文汇编.中国伦理学会、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省伦理学会:中国伦理学会,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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