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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2020-12-11林双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合作保护

摘 要 目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已经确定的40个试点单位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全面、深入研究,首先明晰了其内涵、存在的必要性,其次深刻剖析了当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形成切实可行的富有西青检察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出建议,从而达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合作 社会支持体系 保护

作者简介:林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0

一、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存在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对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有一个清晰地认识,首先要清楚的是,谁提供社会支持,谁需要社会支持,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社会支持体系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办事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是学校、企业等。社会支持体系的客体是社会上一切需要帮助的人,在本文中指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涉案未成年人,实现方式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种,其中非物质方式暨定期帮教、谈心谈话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指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社会资源的介入,达到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未成年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快回归社会以及防止再次犯罪的效果。

(二)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1.社会支持体系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中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迈出了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订的《协议》,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迄今为止,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超过了34个年头。早期,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就已经提出了“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相结合的思路。检察机关通过和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配合,在帮教、观护、预防犯罪、合法权益保障、物质支撑等方面达成共识。

2.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尤其是对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来讲,一段时期的监狱内生活让他们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与社会生活的脱节有可能成为他们再次犯罪的理由。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有相应的智能部门为他们提供上学、就业的机会,那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关怀帮助他们一定可以走上正途。当然,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是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未成年被害人我们也应倾尽全力去帮助他们。在我们办理的一起虐待案件中,被害人年仅9周岁,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遭受了父亲的女友多次虐待,对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通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害人亲属的笔录,我们感受到被害人对周边的事物警惕性非常高、不信任任何人,在学校也被同学们孤立,可以说她把自己封闭起来了,不让任何人走进去,她轻易也不会走出来。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联合了区妇联、团区委邀请了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起初,孩子对我们的行为表示不解,她并不认为自己需要帮助。通过我们为她过生日,邀请她的同学们一起参观我们法治宣传基地,她逐渐打开了心扉。目前,经过5次深入交流,我们建立了良好的朋友关系,她也顺利回归了校园融入了班集体。

3.推动了预防犯罪工作。西青检察院青禾未检工作室每年都会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到目前为止已经走遍了辖区内所有的中小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口碑。我们在办案之余利用了大量的时间来进行法治宣传,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将青少年犯罪的萌芽及时扑灭。但是,我们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每年一次的法治宣讲可能起到的作用并不能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如果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其他成员单位能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当作本职工作中的一项任务来完成的话,那可能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当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缺陷

从现实工作来看,各地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上海等地可以说是遥遥领先,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几乎是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完全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展开工作的依据

目前来看,仅有最高检、团中央共同签署的《协议》,仅依靠两方合作是远远不够的,妇联、志愿者团队、关工委等部门的力量也是我们急需的。规范性文件的缺失导致基层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如何分工、责任划分、工作标准、效果评估等方面具体操作不明,影响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进程。

(二)专业力量不足,运行效果不好

作为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室,我们与区妇联、团区委、区教育局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未成年人帮教上各自发挥优势。但是与其他司法机关、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企业等对接较少,不利于构建规范有序、共同参与未检工作新模式。同时,缺少一些专业的司法社工、专业心理咨询师随时随地与我们工作进行对接。

三、对形成切实可行的富有西青检察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出建议

(一)建立相应工作体系

该体系的主体应为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服务的所有助力,可以是政府机关、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是家庭、社区、学校。依靠政府的领导作用,尤其是政策引导、物质保障、组织协调以及宣传引导的主导地位,聚集各个单位充分发挥职能,形成长期合作机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对接机制。我们在实际办案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在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条件,父母远在外地,身边没有亲属监管,并且父母关系决裂,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接手看管孩子,这样再次犯罪的风险是很大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因为缺少监管条件,就让未成年人无法得到一个公平的决定这与我们的办案宗旨是相违背的。为此,我们找到了辖区内某社区,与社区签订了对于该未成年的帮教协议,由该社区负责对未成年进行监管,并定期报送情况。为了有效应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如果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立之初就与政府民政部门就该问题达成统一意见由他们来负责这类人群的观护帮教,这样既保证了我们的办案效果,又给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要的关心爱护。

2.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资源对接机制。面对不捕、不诉、临界预防、判处缓刑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我们还要在处理案件阶段以外的时间给与他们必要的帮助,这时便需要我们的社会资源融入进來。通过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我们将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集合到一起,通过物质帮助、精神关怀,助力他们走向正轨,这也是我们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初衷。将实际工作中所需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组整合,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建立社会支持体系评价机制。如何对资源的对接效果进行评价,查找不足,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借鉴,需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来把控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果。我们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并不是完全无偿的,如进行专业的心理测评就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通过有偿的服务方式。如何对心理辅导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提供服务的对象形成个性鲜明的服务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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