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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理性回归:立法必要性和实施建议

2020-12-11陈美艾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实施建议权力

摘 要 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对规范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必要性可以从外在动因和内在需要两个维度进行分析,政治权力对教育的控制和影响是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外在动因,价值知识支配教师行为是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内在需要。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应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 理性回归 权力 实施建议

作者简介:陈美艾,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71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场域的秩序和自由需要法律的规制。教育惩戒权随教育活动的产生而出现,是教育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古代没有“教育惩戒权”这一说法,在古代,教师教育学生的方式和手段有惩罚的意味,可以称之为规诫教训,这种规诫教训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深深扎根于人们传承的文化和信念之中。如:《礼记·学记》记载了教师使用教鞭教育不听话的学生;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自纪篇》中记述了教师规诫教训学生的所见所闻,学生犯了错或学习不认真要脱去衣服接受教师的鞭打。在今天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规诫教训的教育手段显然不合时宜,但教育惩戒不可缺失,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肯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教育惩戒在教育场域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教育惩戒权立法有利于维持教育秩序、促进依法治校的进程,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教育场域内的依法治校理念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重要。教育惩戒权应当理性回归,适应当今时代立德树人和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是使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抉择。分析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外在动因和内在需要,明晰其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建议对教育惩戒权的科学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

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权力的合法性确认有利于提升合理性,提升情感认同。同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有利于确保其权威性,教育惩戒权的权威性体现在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教育权力与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法律结合,教育惩戒权以法律形式为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力作辩护、为权力划定范围。[2]该行为在确保教育惩戒权的权威性基础上有利于提高教育惩戒权的合理性,减少人们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行为的质疑。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可以从政治权力对教育的控制和影响以及教育价值知识与人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外在动因:政治权力对教育的控制和影响外在动因

自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权力被统治阶级所掌控,[3]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形成了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关系,前者始终掌握着后者的生存和发展资源,这些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为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态势。为了巩固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关系,统治阶级必然会将权力关系充斥于整个社会场域,这意味着分配自由和秩序的权力的各种表现形式在军队、警察、监狱、学校等场域弥漫开来,教育作为政治的工具,也注定成为“权力意志”承载的工具,教育惩戒权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原则和实施细则也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影响。

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政治权力对教育控制的体现,是教育与政治社会化过程中的手段之一。我国中央政府决定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和教育政策,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是中央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体现。在现实社会中,教育场域中出现教师“不敢管”“不愿管”或者过度惩戒乃至体罚的现象,造成教育场域的失序,影响国家政治权力对教育的控制,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备的教育惩戒权法律法规的规范,教育惩戒权法律缺失导致实践中的两种极端:一是由于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具体法律法规,部分教师放弃惩戒,二是由于教师对于《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教师拥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的理解,出于教师对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滥管滥罚的现象所引发的教育纠纷扰乱教育秩序,不利于教育的良性发展。政治权力作为教育场域的“操控者”和“领导者”,决不允许教育的發展处于它的控制之外,教育立法是政治权力引导教育良性发展的有效手段。[4]因此,通过教育立法的形式确立教育惩戒权的地位和权威,并对其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必要的监督和救济等作出相应的界定是国家政治权力控制教育的体现。

(二)内在需要:价值知识支配教师行为

知识社会学认为每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不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都有知识的参与。人们通过对已有的知识进行处理和分析后得出结论,并形成知识经验,这种知识经验将支配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日后行动的依据。也就是说,人们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以已有的知识经验储备作为判断如何作出行动的重要依据,即价值知识控制行为选择。在教育场域内,教师的教学环境以及教师的教育背景存在差异,导致教师的价值知识存在差异,在教学的手段和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等方面有不同的经验和看法,对违纪学生所采取的教育惩戒的行为选择也各不相同,即价值知识支配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

对于教育惩戒的价值知识,部分教师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学生违反教学秩序必须要受到惩戒,只要可以实现减少学生违纪次数和保证正常的教育秩序目的教育手段都应该被使用;二是由于教育惩戒权的限度不明确,应该等待具体的法律规章颁布再实施,否则对教师自身以及对学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这两种不同的教育惩戒的价值知识不同程度地影响并支配教师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两种不同的现象:一是教师对学生没有实施适度的教育惩戒,引发“变相体罚”现象;二是教师对违反课堂秩序的学生采取放任的态度,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愿管也不敢管。

一个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完备的道德和法律等社会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人们能够按照道德要求和根据法律法规形成正确的价值认知,对人们要处理的事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教育场域内,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学校和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使教师时刻牢记依法执教这一价值知识,通过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行为。

三、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建议

基于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应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进一步保障教师和学生权利,从而激发教师在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工作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教师依法执教、安心执教和大胆履职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使学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一)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教师作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和最终执行者,实际上是对国家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的践行。意见稿中提到,学生违反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适当惩戒。[5]然而仅仅出台《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规范教育惩戒权还远远不够,《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都属于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上位法,因此,这些法律中相关内容应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保障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教师和学校受到完备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以便减少因不当的教育惩戒所引发的教育纠纷。此外,还需一些配套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惩戒权的实施,进一步保障教师权利,提高教师工作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教师依法执教、安心执教和大胆履职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从而在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的基础上,探究更科学的教育方法。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大众传播媒介性质及信息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其知识和信息传播并不总是对社会秩序产生正功能,[6]由于信息发布门槛较低,尤其是今天自媒体迅速发展,几乎每个人都可以通過网络畅所欲言,发布自己的言论。电子网络时代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上发生的某些不公事件伸张正义起着积极作用。然而,网络时代也会在某些时候产生消极影响。当心怀不轨的人通过网络煽动言论、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夸大事情严重性,通过信息的不断传播和发酵,极可能产生轰动效应,产生恐慌和极端的情绪和行为,[7]网络舆论与现实空间不断融合,并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现实。一旦师生冲突事件被曝光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事件会迅速被传播,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众对惩戒的认识还较为模糊,极容易与体罚混淆,而且近年来公众对教师职业的认同感有所降低,自然而然教师在这个事件中处于被动的一方,教师的做法被大部分人认为是不可取的,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犯,这样的想法有失偏颇,教师的做法是出于纠正学生的行为,出于对学生的关心,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甚至有的媒体为了吸人眼球,报道不实,进一步激发师生矛盾,有损教师师风师德的形象,甚至导致教师被开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犯。因此需通过舆论对教育惩戒权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擦亮公众的双眼,引起公众的反思,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政府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普及教育惩戒权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大众媒体传播的特点,将大众传播媒介对教育秩序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增强对教育失序的引导和控制。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健全的监督机制加以规范,对于滥用教师惩戒导致“体罚”现象出现的老师,要予以处罚和教育,防止教育惩戒变质。此外,畅通学生与家长反馈的渠道,防止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同时,加强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达成教育共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使教师和学生达成一致的教育共识,才能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提供空间。因此,必须加大对教育惩戒权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开展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使家长与教师相互了解各自的想法和见解,一方面使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理性认识教育惩戒权的意义和作用,更好地配合教师的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使教师聆听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从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平衡教师、家长与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教育惩戒权立法不仅使依法治教的要求,更是立德树人教育背景下对教师权益和地位的保障。在教育场域中,有序的教育秩序是教育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前提,教育部规范教育惩戒权的工作体现了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惩戒作为教育的手段,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应尽量细化,汇聚社会共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贤日.论教师教育惩戒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4):71-85+190.

[2] 段思洋.普斯泰事件的哲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9.

[3] 王平美.论马克思的正义观[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 努尔古扎丽·阿不都克里木.中小学校教育惩戒权之研究[D].新疆大学,2019.

[5] 钟勇为,栾海滢.我国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困境及其成因[J].教学与管理,2011(34):37-38.

[6] 马道全.信息传播对社会危机的控制[J].当代传播,2007 (06):17-18.

[7] 王明刚.自媒体时代下,信息传播的破窗效应和蝴蝶效应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06):5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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