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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2020-12-11张晓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

摘 要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与被告人之间相比较少,怎样使被害人在权利上得到保障,找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权利上的平衡点属于当前应重点进行关注的问题,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讲,应注重相关立法的实现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措施法案在拟定时的完善性。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张晓莉,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5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被害人主体在诉讼权利上比较广泛,但是针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较多缺陷与不足。就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运用怎样的方式保证被害人的权利,找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平衡点属于与立法相关的热点问题[1]。形式被害人属于直接受害者,主要是由犯罪行为造成,其不仅在身体上与物质上受到了损害,在精神上也受到了较大的折磨与痛苦,因此应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从法理层面上讲,属于法的价值体现以及价值追求,也是其内部结构对平衡进行的追求的动力。从人权层面来讲,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权利的保护,能够将政府、国家追求人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体现出来。

一、刑事被告人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讲,被害人可以将其理解为受害人,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或者是损失,也就是危害结果的最终承担者,自身正当权益上受到侵害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来讲,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首先,合法权益被犯罪行为侵害,其中主要体现在人身权利以及生命权利,也可能是财产权利,除此之外,可以为精神伤害、名誉诋毁等等[2]。在刑法中对于公民私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在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行为,在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其它性质行为的情况下不将其视为刑事被害人,其可能属于行政被害人,也可能属于民事被害人。侵害形成的直接原因为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划分时可以分为间接侵害与直接侵害。刑事被害人需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在将间接受到侵害视为刑事侵害的情况下,被害人在范围上将会无边扩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界定,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实践都会面临较大困难。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

对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司法活动在实施时的重要方向,多数国家刑事司法当中会将被告人地位的实现作为工作核心问题。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针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研究逐渐深入,在大范围内针对被害人在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强化,我国在立法层面做出的努力获得了一定成果。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来讲,特点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首先,控告权以及报案权[3]。被害人在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将事实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运用控告形式,相关部门应受理案件,在此过程中控告人在人身安全上需得到充分保证。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当中规定,在对控告人案件进行受理时便需对被害人安全进行保护,这与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联系十分紧密[4]。其次,被害人在诉讼时有权对代理人进行委托。就公诉案件来讲,被害人以及法定的代理人由案件向审查起诉开始便可以将其向诉讼代理人委托,监护人、律师或者是直系亲属都能成为委托代理人。相关法案中明确指出,被害人根据法律当中规定的内容能够通过委托代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被害人在起诉过程中可以对民事诉讼进行附带,这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在遭受不法行为的同时可能会产生物质损失,因此在开展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对民事诉讼进行附带。

三、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被害人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惩罚并且使被害人在合法权益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公诉机关来讲,虽然能够以客观方式将诉讼请求提出,但是受视角、身份等影响,并且未能在现场进行刑事犯罪的见证,难以将被害人在诉讼时的具体请求准确、完全表示出来[5]。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来讲,应注重被害人在诉讼请求上的保证。同时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诉讼权上比较平等,如被害人在需进行举证责任的承担,在不能得到举证的情况下,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概率比较大,在此过程中,应使被害人权利得到充分保证。

四、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

(一)参与到刑事侦查当中的权利比较有限

在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在正式立案之前,允许被害人提出复议,但是实际知识过程中,往往遭受的阻碍比较多,如在复议提出之后,受理问题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在开展刑侦过程中,往往被害人在参与权上比较有限,刑侦工作人員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片面听取,难以从被害人方面得到求证[6]。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为自己开脱,提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虚假信息,进而使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难以得到对应惩罚。

(二)诉讼参与权利受到限制

对于形式诉讼来讲,嫌疑人与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应相同,这样才能使司法审判客观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但是从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犯罪嫌疑人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受害人相比明显更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在权利上的不平等[7]。犯罪嫌疑人正式被审判之前,可以聘请律师。对于被害人来讲,在案件得到正式受理的情况下,并且进行起诉时才能委托辩护代理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权利不一致问题出现,应在立法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被害人赔偿申请难度比较大

就我国当前法律实施现状来讲,针对刑事案件进行了民事诉讼的支持,这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害人不仅能在刑事诉讼最终结果上获得赔偿,也能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申请。在判决之后被害人会获得刑事层面与民事层面的赔偿。当前针对刑事案件进行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相关内容的告知。多数公民对于相关法律知识并没有充分认识与了解,可能会将民事赔偿的索取机会错过。并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上的赔偿单纯在经济层面,对于精神培养、心理赔偿存在关注不足问题。

五、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效实施策略

(一)促进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参与

为了使被害人在刑侦方面的参与权得到进一步扩大,刑侦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给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听取,运用辩证方式对其进行分析,避免工作在开展时有徇私枉法问题出现。同时工作中刑侦工作人员需将实际情况作为依据,除了一些私密信息之外,需将公开信息及时向被害人告知。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权益能够得到较大保护,增强对刑侦工作的关注程度,实现监督效用的有效发挥[8]。除此之外,刑侦工作人员需将立案规定及时向被害人告知,使被害人知情权得到充分保证,在对被害人实际请求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基础上,才能在诉讼开展过程中保证被害人权利。

(二)将被害人在诉讼方面的参与权扩大

对于被害人来讲,存在参与权较少以及诉讼地位缺乏平等性问题,需运用立法形式对被害人权利进行完善。对于诉讼案件来讲,审判结果和被害人之间在联系上比较直接,因此诉讼机关应对被害人参与权与出庭辩护权得到保证。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不进行起诉判决时,应对被害人权利进行赋予,使被害人能够运用二重监督的方式进一步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三)注重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法律援助提供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当中,就补偿形式来讲,可以分为精神补偿与物质补偿,对于物质补偿,在形式诉讼法中当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与完善的补偿标准,但是对于精神补偿却不够重视,因此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时,应注重精神赔偿相关内容的增加。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而使被害人在心理层面的创伤得到进一步弥补,保证最终获得赔偿结果获得被害人满意。

多数被害人在诉讼中地位比较特殊,也可以在特殊原因影响下使他们在诉讼权利方面获得有效应用,在此情况下,往往会导致他们在处于刑事诉讼时受到不利因素影响,因此应注重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给予,具体实施时,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首先,法律当中应针对援助问题进行明文规定,从宪法上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进行权利方面的保护,给予其对应法律援助,对于刑事相关诉讼立法来讲,应针对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在经济因素或者是诉讼能力想象下导致未能找到相应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被害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大情况下,又或者是在被害人亲属存在聋哑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运用法律援助形式,帮助被害人找到合适的代理人,同时被害人应享有减免鉴定费与诉讼费的待遇。其次,在开展司法实践时应注重相关规定的细化,开展法律援助时应实现援助工作的全方位与合理性,相关部分在给予被害人法律上的援助以及物质上便利能够为被害人参与法律程序创造良好条件,实际工作开展时,可以为他们提供免费咨询,为被害人进行有效法律咨询创造良好条件。最后,针对与被害人相关社会救济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注重经济援助与服务机构相关系统的构建,制度制定时需建立在尊重被害人前提下,针对被害人人权制定保护机构与研究机构。为了使人权保护有所加强,各机关可以对类似窗口进行增设,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与咨询。

六、结语

总之,对于刑事诉讼来讲,被害人应具有与其他行为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为了使这一目标得到充分实现,就应从法律层面进行刑事被害人相关权利的赋予,积极构建法律援助以及补偿制度,注重被害人诉讼权利范围的扩大,实现刑事被害人在权利保护方面制度的不断完善,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促进立法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鼎.当代大学生焦虑和抑郁心理的运动干预研究[J].教师,2016(17):18-19.

[2] 王琳.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31):210-211.

[3] 王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14):124-125.

[4] 陈志翔,吴彪.新修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分析及阐述[J].法制博览,2017(10):181.

[5] 陈泓向.浅析新修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26):143-144.

[6] 王雨雪.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浅析[J].科学与财富,2020 (24):215,156.

[7] 盧汉杰.论刑事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问题[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1(01):58-64.

[8] 熊晓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21):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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