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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

2020-12-11刘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适用性

摘 要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立法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从部分地区试点到全面适用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進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整个的认罪认罚的过程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且积极的去帮助或者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通过这种方式让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降低,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并在整个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所要求的也并不是要将侦查工作进行弱化,而是要在最大程度上收集证据,增强侦查的水平,且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充分的优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质量与效率。本文将重点探究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全面适用的可行性、适用范围和具体适用措施。以期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侦查阶段 适用性

作者简介:刘蔷,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9

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案件处理来看,需要三个因素才能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机制。首先,即为认罪,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外部因素的压力,自发的提供自己犯罪的事实,并且对控诉的事实接受的态度,然后认罚,针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愿意承担一切的相应处罚;最后则是结果,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考虑按照法律进行从宽处理。在刑事侦查的整个过程中,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机制,需要广大民众的提议以及相关部门的细致研究。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我国司法资源上的浪费。与此同时被告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罪与悔过就是他们改造的开始[1]。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其端正思想,纠正其自身。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我国侦查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节约司法资源来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有限的资源[2]。在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认罚将会为公安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因而,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于刑事侦查阶段,可以有效的提升刑事诉讼的服务效率,为后期检察机关减轻办案的负担。

在现行司法制度的框架下,虽然在侦查阶段加入了法律援助等救助方式,但是侦查阶段要取得律师的帮助还是存在障碍的,因此,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受到影响。

二、侦查阶段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

有部分的研究人员表示,认罪认罚需要设定一定的局限,认罪认罚只能体现在案件初始以及审判时段,不能在侦查过程中采用此制度[3]。其原因是此制度的存在,是否会导致侦查人员放弃法定查证的责任,不去收集证据,依赖此项制度,过于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间接导致逼供的现象出现。

在刑事侦查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可行性,主要从理论可行性与实践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4]。从理论来讲,刑讯逼供现象并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的,他们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从实践上来讲,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正在不断的改革当中,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了对案件的侦查阶段的监督。自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了10个省市作为试点,全面开展对于侦查阶段的监督工作。通过这次实践,检查机关协助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并对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提出改进意见15162次,高效的提升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侦查阶段中的违法办案方式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关键。这一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保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一些人觉得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适用范围应该受到限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以采用从宽处理,也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该受到限制,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不能表明他们作案时有明确理性作案动机的前提下,如果他们能够认罪认罚,且态度诚恳真心悔过,应当可以从宽处理[5]。在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假如被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再犯,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取保候审,虽然处在监视下,但也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因为不想被关押而表现出积极认罪的心理活动。同时在司法实施中,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了保证金,从而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被取保候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方面,不应当受到案件适用范围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交代犯罪过程,帮助办案人员顺利破案,并且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帮助赔偿受害人员,把对受害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都可以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机会。但是,此项制度必须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才能适用于所有的认罪认罚案件。

四、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有权告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法律条文[6]。犯罪嫌疑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执法部门应尊重犯罪嫌疑人,并按照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理。同样,律师也具备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掌握权力。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来使用认罪认罚的权力,一是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申请从轻处罚;二是在监管所或相关的律师进行传达。司法部门应当尊重且接受犯罪人传达的意见,但是要综合详细的考虑然后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酌情处理。同时,在避免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脱或再犯而不能伏法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应该审慎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合理安排使用取保候审、对于犯罪严重者须取消一系列相关制度。对待轻微的案件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危险性极小的犯罪嫌疑人才可采取保候审和监控居住所的监视,在监视的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加强管理。

(二)完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制度

在侦查过程中要激励被告认罪认罚,以此来帮助侦查人员及时侦破案件[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弱化侦查工作,而是提升偵查水平,及时收集证据。一是改变侦查方式,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二是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要严格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实施,需要建立在犯罪纤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发和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不断完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制度,必须要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认罚和从宽处理是建立在认罪基础上的。认罪的真实性,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否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办案机关在还没有完全定义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真实可靠性前提下,务必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基础上,与此同时加上所收集的证据情形下再做判定,切记不可夸大认罪范畴,也不能缩小判定范畴,更不能扭曲事实,偏离事实。侦查终结、移动起诉、审判都要达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足的证明所需的标准,从而完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制度。

(三)尊重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

在整个侦查的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有知情权,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作出的选择有明确的认知[8]。也可以通过律师的介入,以此来保证其能够做出理性的决定。认罪认罚需要明确的事实求实和充足的证据。其中证明准则应该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性,保证案件事实真实可靠、证据确凿且充足。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晰、证据不充分,则无法应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在侦查阶段是,犯罪人员无论认罪认罚与否,律师都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为了更好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监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侦查人员的工作稳定进行,同时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利。

(四)优化移送审查起诉流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拥有配套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衔接工作。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成立快捷联动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能够实现案件信息快速转移,以此来保证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同时,优化移送审查起流程,可以高效的解决“案多人少”的办公现象,提升工作效率。在被调查人案件的处理进程中,认罪认罚属于进程性和非结局性,接下来需要经过流程核实,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审核程序准许,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认罪认罚的审核下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可供参考的文本多为讯问笔录和被调查人自己口述的材料和一些建议从宽处理的相关意见等。因此,检查部门需进一步完善规范资料的严肃性。以便日后处理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参考价值。

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执行此制度的前提必须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万万不可因为犯罪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来轻易做出从宽处理的决定,一定要尊重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意见来处理问题案件。但是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的价值理念是在某种程度上有效的减轻诉讼流程的繁琐。通过化解双方的矛盾,有效的修复社会关系,使法律更具粘合性。归根结底法律的威严依然不容侵犯。因此,在保证案件的合理进行时更要优化移送审查起诉流程。

参考文献:

[1] 刘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J].检察风云,2017,23(20):64-65.

[2] 孙展明.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构建[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4):87-93.

[3] 游鹛,李尧.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论略[J].犯罪研究,2018(08).

[4] 张敏,全亮.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7(04).

[5] 闫清华.论刑事协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适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12(04).

[6] 余胜.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含义[J].改革与开放,2009,26 (04):30.

[7] 卢广.侦查阶段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从宽”界限探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6,11(06).

[8] 朱孝清.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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