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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研究

2020-12-11万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摘 要 目前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涉案财物的追缴与处置一直是此类案件侦办中的焦点和难点所在,主要存在可追缴财产有限、赃款赃物认定困难、财物保管水平落后、资产处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采取加强人员学习、准确界定可追缴财产范围,多措并举、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妥善保管、探索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公开透明,严格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措施,以便更规范、高效地打击和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

关键词 涉众型经济犯罪 追赃挽损 财物处置

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传销犯罪问题研究》成果(FX1411)。

作者简介:万芳,江西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2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呈集中爆发态势,大要案频发。这些案件金额巨大,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是经济犯罪中涉案財物数量最多、种类最全、区分处置最困难的一类犯罪。尽最大可能追赃挽损、依法合理处置涉案财物,是公安经侦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该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维稳压力的大小,也是衡量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治理意义重大。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财物追缴与处置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群众的迫切诉求就是尽快、尽可能多地返还财物,这几乎成为他们评价公安机关办案水平的唯一尺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追赃挽损率低,办案周期长、财物返还等待时间长、受害群众抱怨不满等现象。如北京二中院的统计显示,该院118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率低于 5%的案件占到37%,高达70%的案件追赃率低于20%①。处置时间上,从公安立案到最后资金清退,一般都要两到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个别案件中,甚至存在犯罪分子服刑届满而涉案财物仍未处置完结的情况。

(二)主要问题

1.不少案件发案时可供追缴的财产有限,无财可追。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需要返还财产的主要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集资案的发案,特别是像P2P网贷平台的爆雷,多数都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资金链已断裂、无法维系才暴露的。为了能持续实施犯罪,犯罪分子都是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高额回报、广告宣传、佣金提成等费用,大部分涉案资金已经消耗于实施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形成严重的亏空,案发后能追缴的财物已所剩无几。此外,由于犯罪分子在案发前均有较充分预谋,在长期的拆新补旧过程中大肆挥霍、并有计划地转移赃款, 甚至转至国外,采用多种手段隐匿财产,导致追赃无据或无赃可追。

2.刑民问题交织,赃款赃物的认定追缴困难。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涉案财物往往存在担保、质押、善意第三人保护、民事诉讼中原告适格主体缺位等诸多问题,刑民交织,难以认定处理,导致追赃困难。主要体现为:(1)对第三方资金追缴存在执法风险。如嫌疑人吸收资金后多次转贷第三人,资金流向复杂,尤其是还存在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情况,在没有法院综合判定前提下,对赃款赃物范围难以认定。(2)资产追缴适格主体缺位、“先刑后民”等原因导致涉案资产无法及时追缴。涉案公司对外出借、投资产生的债权、股权等利益,当对方拒不返还财物时,由于公司已自行解散、嫌疑人往往怠于或因服刑无法主张权利,导致适格原告缺位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有效追缴。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往往以刑事与民事财产关系处于同一法律事实为由,不受理相关诉讼请求。

3.涉案财物众多、保管方式落后。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进行集中保管,并建立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但由于条件所限,不少基层公安机关缺乏足够的保管场所,存在涉案财物积压严重、保管方式落后,保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当前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其中涉及的财物数量之巨、种类之多、价值之大更是超出了传统上人们对涉案财物的印象。仅e租宝一案,各地就查扣了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大批涉案财物,有的地方公安部门不得不专门租用仓库堆放这些物品。对于车辆、飞机、动物等大宗物品,由于贬值快、保管成本高、保管不便,保管设施条件落后,等到最终处置时价值贬损严重。

4.先行处置制度不完善,资产处置操作不规范。先行处置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法院裁判未生效之前,对涉案财物提前处理的制度。先行处置有其合理的现实需求:一是可以快速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诉求,安抚困难人群,减轻维稳压力;二是可以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贬损、节约保管费用。但其不利后果也同样突出:一是未经判决,涉案财物尚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先行处置可能会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万一案件后续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将直接引发赔偿和追责;二是我国先行处置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要求尚不明确,先行处置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容易导致财物被贱卖、侵吞、分配不公的情况,损害司法公信力;三是涉案财物往往也是案件证据,倘被先行处置,可能影响到庭审时的举证质证和证据审查②。

最高检、公安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6条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维稳压力、地方利益保护等诸多原因,地方政府牵头公检法、财税、金融等多部门联合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在法院判决前拍卖变卖涉案财物、提前返还给当地的集资参与人、或提前作罚没处理将财物收缴地方财政的情况比较普遍,由此引发争议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如广受关注的浙江吴英案、湖南曾成杰案、辽宁袁诚家案中,都存在类似行为,各地实际操作较为混乱。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准确界定可追缴财产范围

近年来,我国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陆续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文件通知,对其中的财物控制与处置已做了较完善的规定。公安经侦人员要加强学习,理解熟悉最新的法律规定并贯彻落实于案件侦办中。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对于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除本金尚未归还的可折抵本金外,应予追缴;对于帮助吸收资金人员获得的报酬、佣金、提成等费用,应予追缴;对于集资行为人使用其他资金(如正常业务经营收入)支付的回报、费用,由于都是为犯罪活动服务的,所涉资金处于相互替代、补充的混同状态,应予追缴。对于集资行为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经营收入,已经与犯罪所得收入处于混同状态无法区分的,法律未做明确,笔者认为,在为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情况下,可以适当追缴。

(二)多措并舉,积极追缴赃款赃物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追赃挽损重要性的认识,办案中既要坚决打击犯罪,又要尽可能保全涉案财物、深挖被转移的赃款赃物,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多种手段积极追缴,做到“应追尽追”。对于集资行为人对外投资、出借产生的债权,难以收回的,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督促对方返还。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在被转移之前,依法尽快查封、扣押、冻结,保全群众的经济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要运用资金穿透、轨迹分析等数据化实战的技术手段,查找发现涉案财产。近年来经侦警种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方面发展迅猛,研发的资金分析通用技术已比较成熟,经侦违法资金查控平台,对接了全国4000多家金融机构的数据,可以足不出户、快速实现对全国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侦查人员要发挥技术优势,将最新的成果应用于案件侦办之中。

(三)妥善保管,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目前各地基本都是公、检、法三家分别保管、实物移送,导致三家均需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程序运转复杂,司法资源浪费。高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更是给涉案财物保管提出了新的考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行由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值得借鉴和推广。

新型管理中心独立于公检法之外,跨部门共用,将涉案财物管理的部分职权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以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保管、保值和增值。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让追诉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主业,又解决了财物在公检法间移送流转的麻烦,还有利于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同时,应采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实行涉案财物专项审计制度。

(四)公开透明,严格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都涉及多地,如何开展执法协作、处理好跨区域案件的财产分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国多个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办理跨区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要坚持“三统两分”的原则③,各地的涉案财物要统一全案处理,禁止提前处置、优先分配给当地的受害人或直接收缴归当地财政。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查明涉案财物情况,积极协助主办地处置涉案资产。

加强与法院沟通,探索提前介入、审前返还④。目前案件要到诉讼结束,法院执行部门才介入集资参与人的确权认定、资产处置返还等工作,导致资产返还时间过长。由于发案公司最后基本都要进入法院主导的破产清算程序,为了节省时间,同时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先行处置缺乏规范、监管等问题,建议对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重大涉众案件,加强与法院沟通,探索破产清算程序前置,由法院直接裁定公司破产,按照《破产法》,由法院牵头指定破产清算组提前介入案件,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资产处置工作组,在办案初期即开展债权债务梳理,实现边办案边确权,边追偿边还债。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办,也有助于资产处置,更能稳定民心,获得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注释:

① 高鑫,党小学.北京市二中院十年审理118起涉众经济犯罪案 总额达49亿[DB/OL].正义网,http: //news.jcrb.com /jx sw /201212 / t20121203_998805.html.

② 方柏兴.刑事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03).

③ 三统两分原则是指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

④ 石保江.广东省P2P网贷平台涉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D].公安部经侦局2019论道参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