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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解决的民主协商路径

2020-12-11夏冬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夏冬泓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对于事权划分,学界集中于其经济原则方面的探讨居多,观点见仁见智。整体而言,比较一致的看法集中在受益范围、信息辨识、激励相容诸项原则上[1-5]。随后法定原则也广受关注,但并未达成比较具体的共识。有学者深入探讨事权划分法治化路径。将事权分为立法监管与事权实施,前者包括法律制定与法律监督,后者主要指行政管理事权。主张宪法对事权划分作出原则性规定,由财政基本法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其他相关法从各自角度调整事权划分。其中财政基本法作出“三类三级”安排,“三类”即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及共享事权,“三级”即中央—省—市县事权。认为事权划分应以经济标准为基础,但法律基于公平正义价值,在必要时可对依据经济标准的划分予以调适,如中央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分担更多事权份额,是为事权划分的实质法定。并提出辅以规范化的收入划分与转移支付、预算硬约束以及纳税人权利的法律确认[6]。无疑,这对推进中国本土事权法治化具有启发意义。不过,由于公共事务交由多层级政府处置本身的复杂性,法律只能对事权划分进行大致的规定,各层级政府与其担负的职权范围不可能形成一一映射式的对应关系,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地带在所难免,而事权划分形式上的法定对此力有不逮。由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引发的争议如何处置,可谓事权法治化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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