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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架上的自然延伸原则

2020-12-11潘晓琳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海洋法

潘晓琳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自然延伸原则的概念和地位

不同于地质学上的概念,国际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3款。。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会侵害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应该认识到的是,虽然自然延伸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确定陆地领土向海延伸的范围和界限仅仅依靠国际法理的阐述是不够的,地理测量、地质勘探和相关数据的分析和证明也不可或缺。

19世纪至20世纪中期,一些国家宣布对其领海附近的海底区域享有独占权,但是大陆架并没有作为明确的法律概念被提出。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杜鲁门公告》,提出“大陆架可以被当作沿海国大陆的延伸和自然附属”,“与美国海岸相邻接的公海海底的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资源受美国的管辖”。(2)1945 Truman Proclamation: 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2667: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Subsoil and Sea Bed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虽然《杜鲁门公告》只是一个主权国家发布的政治性宣言,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拘束力,但是至少可以作为一项国家实践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存在的重要证据。事实上,《杜鲁门公告》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沿海国寻求大陆架权利依据的需求,“自然延伸一经提出,就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支持和认可,从而成为一项调整大陆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2]。很多国家(墨西哥、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萨瓦尔多、巴拿马、沙特阿拉伯、冰岛、英国等)纷纷效仿,就其近海海域主张了类似权利。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3)《大陆架公约》第1条。《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1964年6月10日生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明确指出,“大陆架法律基础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4)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The Netherlands)Judgment[1969]ICJ Rep 3.。而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下,所有的沿海国,不论大陆架宽窄也不论是否具有地质意义上的大陆架,在不影响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权益的前提下,都可以享有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以内大陆架的主权权利。(6)《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不难看出,大陆架界限的确定已经由《大陆架公约》采取的自然延伸及深度标准转变成兼采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不过出于保护宽大陆架国家的权益,《海洋法公约》在自然延伸原则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如果大陆架存在超过200海里的自然延伸部分,那么沿海国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确定其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沉积岩厚度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的定点的连线”或“在大陆坡脚各点连线之外的60海里各点的连线”。(7)《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4款(a)(1)、(2)项。同时,为防止沿海国主张过宽的外大陆架,外大陆架外部界线上各点不应超过“领海基线之外的350海里线”或“2500米等深线之外的100海里线”(8)《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5款。。《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界限的这种规定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习惯法准则。[3]当然,沿海国主张的大陆架外部界线不是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沿海国应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案,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沿海国提出的申请案进行审议。如果申请案中提出的大陆架界限符合《海洋法公约》上述规定,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在申请案的基础上做出大陆架界限确定的建议,沿海国以该建议为准发布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由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科学技术机构,不是政治或法律机构,“没有能力去承载超出其专业能力的法律和政治性负担”,[4]如果沿海国提交的申请涉及主权或者划界争议,申请将被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无限期搁置,直至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再重新审议。

二、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应用

《大陆架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沿海国就大陆架上天然权利的实现保障,然而由于地理地貌的原因,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可能不足400海里,沿海国各自主张的大陆架区域发生重叠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陆架划界问题。由于《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条约就划界问题规定不明,国家间认知存在一定分歧,再加上历史和政治条件等限制性因素,划界当事国有必要通过协商、谈判限制各自对大陆架以及其他海域主张的权利范围,以达到划界争议的和平解决。而大陆架划界争端与其他海域划界争端相比具有鲜明的综合性,即由于大陆架蕴藏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海床和底土的油气资源,大陆架划界争端反映为经济利益和主权权利交织的争端。

事实上,1945年《杜鲁门公告》提出自然延伸只是为了支持美国对近海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并不是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但是从长期的国际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来看,自然延伸原则逐渐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确定大陆架界限时,首先需要审议的就是当事国主张的大陆架是否建立在自然延伸基础上。但也应注意到,延伸与海岸、海底的地貌有密切的关系,地貌千差万别,延伸会受到许多自然现象的干扰。同时,国际司法机构对自然延伸原则的阐述和运用也处于持续发展和变化中。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使每一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9)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The Netherlands)Judgment[1969]ICJ Rep 3, para.101(3).,从而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在划界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国际法院在该案中还探讨了挪威海槽(10)挪威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斯卡格拉克海峡(Strait of Skagerrak)尽头起到北纬62度为止,深235~650 m,长约430海里,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的存在对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作用和影响:“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该国,或是其自然延伸。”(11)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The Netherlands)Judgment[1969]ICJ Rep 3, para.45.1977年英法大陆架对自然延伸的确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仲裁庭认为:“领土自然延伸这一首要原则的效力不是绝对的……不仅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地理和其他情况,而且取决于对法律及公平的各种考虑。”(12)Decision of June 30, 1977 Judicial and Similar Proceedings: France-United Kingdom: Arbitration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1979, para.191, 194.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两个当事国的领土都有向帕拉吉安海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尽管两国均认为应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但国际法院认为自然延伸“在广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范围,但当确定一国和其邻国权利间的确切范围时,它本身可能是不够的”(13)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ICJ, para.44.。同时指出:“只要地质情况合适,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划界时发挥重要作用。”(14)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ICJ, para.44.在该案中,突尼斯主张的黎波里塔尼亚海沟(Tripolitanian Furrow)是两国之间一条真正的、自然的海底边界,该海沟包括贾勒法海槽(Jarrafa Trough)和黎波里塔尼亚海槽(Tripolitanian Valley),前者长约60 km,宽15 km,深300~450 m,而后者长约300 km,最深处795 m。但国际法院认为,该特征不构成一个明显的分裂或中断,佩拉杰地块(Relagian Block)的海床是由两国共同的自然延伸构成的单一大陆架(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ICJ, para.67)。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利比亚和马耳他是地中海南部两个海岸相向的国家,海面距离不足400海里,利比亚完全以自然延伸作为划界的根据,而国际法院认为:“既然法律发展使一个国家可以对从其海岸量起到2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论其海床和底土的地质特征如何,那么在此距离内,无论证实有关国家的法律权利或在他们的协议基础上进行划界,都没有理由给予地质或地理物理因素任何作用。”(15)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 v Malta), Judgment of June 3, 1985, para.39.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指出:“为了划界的目的,只有存在大陆架的分离,对于自然延伸的引用才可能是有效的。如果大陆架是连续的,那么根据现代国际法,就不能再有效地引用任何特征来支持其关于自然延伸原则并旨在为一个确定自然分界地划界提供依据的主张。”(16)Arbitration Tribunal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1986)Award of 14th Feb.1986,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text see(1988)25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251, para.116-117.

可见,由于《海洋法公约》在大陆架的确定标准上兼采自然延伸原则和距离标准,规定所有的沿海国,不论其大陆架的实际地质地貌状态如何,在不影响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前提下,都可以主张自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这使得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不再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唯一或者首要指导原则和考量因素的特点。“在沿海国沿岸200海里以内区域划界的实践中,自然延伸原则已经丧失了其主导效力。”[5]但由于宽大陆架国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仍可以开采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资源,因此在外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上,自然延伸原则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自然延伸原则与中国东海大陆架

半封闭海的东海拥有总面积宽广的大陆架,“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6]。除了相应的海洋区域外,东海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得该区域划界问题更显尖锐。1969年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指出“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7]。报告公布后,日本就着手勘探和开发东海石油资源。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也就东海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展开发活动,建成了一系列油田。随着《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及中日双方对东海大陆架油气开发活动的逐步深入,这一海域的矛盾与争端愈发激化。为了妥善解决区域争端,中日两国于2004年10月25日开启了东海大陆架问题的磋商谈判,至2007年11月,先后共进行了11轮磋商,并于2008年发布《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通过平等协商划定了一块共同开发区,但是双方的根本分歧,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2008年11月,日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划界申请案,(17)No.13 Japan, 12 November 2008, CLCS/62.该申请案中有部分区块涉及中国东海海域。作为应对,2009年5月12日,中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8]并于2012年12月14日正式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18)No.63 China in respect of the East China Sea,14 December 2012, CLCS/80.主张“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东侧,由东海陆架、东海陆坡和冲绳海槽三大地貌单元组成。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向海的自然延伸”(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划界案执行摘要》第2页。。同时,该划界案“选取其(冲绳海槽)中10个最大水深点作为确定东海的部分海域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定点”(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划界案执行摘要》第6页。。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国主张在公平原则下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首先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主张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其次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9]。因此,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是东海大陆架实现公平划界结果的根本保障。援引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勘察东海海域的地理地质特征,尤其是明确冲绳海槽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从地理地质上看,“东海陆架与中国东部大陆同属一个整体,具有共同的古老陆核”(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划界案执行摘要》第6页。;其次,“冲绳海槽纵向长约1200千米,横向宽在100千米至150千米之间,水深由东北向西南方向增大,最大水深超过2300米……东海陆架为稳定的大陆地壳……东海大陆架自然终止于冲绳海槽”(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划界案执行摘要》第2页。。因此,从自然情况上看,中国大陆与琉球群岛之间并不存在于同一个大陆架之上,东海大陆架从地质上看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且这种延伸一直持续到东海大陆架的大陆边外缘,为冲绳海槽这一特殊的地质结构所阻断。

与中国主张相区别,日本提出以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东海大陆架。这一规则最早出现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第6条,(23)《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岛屿、礁石、低潮高地等地理特征,资源、地质、地貌因素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可以依照一条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来划分彼此之间的相关海域。然而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共大陆架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中日两国处于两个分离的大陆架,而非共大陆架的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10]。因此,东海大陆架划界采取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不合理的。此外,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通过审议,否认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大陆架概念中固有的原则,同时也否认了这一规则满足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件。

四、自然延伸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自然延伸原则不论是作为沿海国就大陆架提出主张的国际法依据,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大陆架划界原则,都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沿海国就本国领土向海一面具有自然延伸部分的主张,主要建立在《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地理地质勘测和测量上。“自然延伸原则要求沿海国基于地貌或地质证据证明其具有超过200海里的自然延伸陆块”,[11]然而一旦和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出现主张重叠的区域,现有的国际海洋法并没有规定权威认定机构。由于涉及当事国主权权利的行使,出于尊重国家主权的考虑,将大陆架划界争议提交国际法院、常设国际仲裁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的前提是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认可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也就是说,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基础是国家同意。即使是《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允许成员国就大陆架划界争议做出排除司法诉讼和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声明。(24)《海洋法公约》第198条第1(a)项。对大陆架自然延伸部分缺乏权威认定机构的问题,在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上,显得更为突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需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外部界线的申请案,在获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具有国际法上效力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然而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发布的建议,《海洋法公约》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拘束力。此外,“如果已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2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条(a)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CLCS/40/Rev.1-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2008年4月17日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第21届会议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做出的这种准权威性认定的执行需要当事国的配合,“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出划界案的国家与委员会合作,以避免妨害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边界有关的事项”,(2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6条。但这种合作要求并没有强制拘束力。鉴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不是政治或法律机构,可以通过加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联合国及其他区域组织合作的途径,借用这些组织内部压力促使成员国家进行有效合作。

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如何处理和协调好与其他大陆架划界原则、规则和方法的关系,也显得至关重要。《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划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划界,划界争端应提交《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27)《海洋法公约》第83条。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就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陆架划界中广泛应用的原则或方法除了自然延伸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相关情况原则、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以及经纬度划界方法。(28)在海域划界中,由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地理地质特点相对简单,当事国在协议的基础上以经纬度划界。如法国和委内瑞拉1980年7月签署的《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划界条约》中就使用了经纬度划界。在这些划界原则和方法中,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相关情况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准则,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条约法的规定而非国际习惯法。而经纬度划界方法则是一种特殊划界实践。坚持自然延伸原则的目的就是实现划界的公平结果,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也可以作为公平划界时予以考量的相关情况之一。如果当事国并非共大陆架,那么优先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再结合其他影响最终界限的相关情况确定大陆架的界限就较为合理。如果当事国处于共大陆架,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可适用的空间相对较大,在综合考量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等距离中间线做适当调整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划界。

五、结 语

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沿海国就其陆地领土向海一面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及其资源主张主权权利的依据,同时也是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在划分权利主张重叠区域的实践中频繁适用的一项基本划界原则。然而随着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自然延伸原则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生变化。国际法院1969年在“北海大陆架案”中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对大陆架划界实践的指导作用,而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则强调应将自然延伸作为划界的相关情况进行考虑。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的仲裁庭则主张在当事国共大陆架的情况下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有限。更为重要的是,在《海洋法公约》下,虽然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权利主张基础的地位没有改变,但自然延伸原则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及划分实践中,发挥着远比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更为重要的意义。与自然延伸原则的演进一致,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种延伸直至作为天然隔断的冲绳海槽为止,“中国一直主张将冲绳海槽作为中日大陆架之间的边界”[12]。由于中日两国并非共大陆架国,优先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综合考虑一切影响大陆架界限的相关情况实现公平划界显得更为恰当。而针对自然延伸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缺乏权威认定机构以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执行力较弱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在大陆架划界实践中,应坚持以公平划界作为目标,对不同划界案中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当事国是否共大陆架进行综合考量,妥善处理自然延伸原则与其他划界原则、规则和方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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