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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编制完成202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20-12-11

北方牧业 2020年23期
关键词:批准文号药典质量标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20 年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自202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 自《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 施行之日起,《中国兽药典(2015 年版)》《兽药质量标准》(2017 年版)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收载、 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收载品种未收载的制剂规格 (已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照《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收载品种相关要求执行, 规格项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下列标准继续有效, 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2021 年7 月1 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 并在兽药检验报告上标注《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此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也可标注 《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2021 年6 月30 日(含)前生产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 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2021 年6 月30 日(含)前取得批准文号的《中国兽药典 (2020 年版)》收载品种,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2021 年12月31 日。2021 年12 月31 日(含)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对2021 年6 月30 日 (含) 前申报《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检验报告执行标准为原标准的, 被退回再次申报时, 原检验报告在2022 年6 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好技术指导、标准勘误等工作。 各兽药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2020 年版)》,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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