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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他人健康隐私还是犯罪

2020-12-10南方周末评论员

南方周末 2020-12-10
关键词:艾滋病毒性伴侣女方

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20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条款引发热议。

道理是浅的。包括个人健康在内的私人信息,只有在隐藏不会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构成合理的隐私。假如你携带的病原有高度传染性,且一旦传染他人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甚至终身危害,如果这都要算做隐私的话,那就相当于赋予你对他人的合法伤害权。危害他人健康,不是隐私是犯罪。所以,云南条例是回归常识。

2015年,河南永城一对新人婚前体检,女方被检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男方事后坚称医院没有告知真相,反而对他说女方“一切正常”。然后他们就结婚了。几个月后疾控中心来电,称女方已确诊HIV阳性,男方很可能也已感染。

医院做法或是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39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一条似乎是说,医院与医生也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之内,因为该条例并无其他法条授权或要求医院将病人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云南条例20条则明确授权医院告知,这是在《艾滋病防治条例》框架内的合理澄清与补救,还是与此有内在冲突呢?值得探讨。

揆诸法理,云南的规定显然是合适与必要的。虽然《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本人要将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告知配偶或性伴侣,但如果本人有心隐瞒,造成另一方感染的后果覆水难收、无可补救;哪怕事后对隐瞒者追究责任,另一方被伤害的人生也无法挽回。故而,规定医院对另一方的强制告知义务是对其生命健康权利的坚实保障。

在这个意义上,云南条例20条是对这个正当需求的积极回应。如果说有问题,问题在于它还可以做得更好:从立法技术看,“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有两大潜在的问题:一是医院如何得知本人没告知?难道直接问本人“你有没有告知你的配偶”?如果本人回答“已告知”,如何得知TA有没有撒谎?通过向其配偶询问求证?又或者直接向其配偶询问TA有没有尽告知的义务?更进一步,医院有什么动力查证核实本人有无告知?如果医院不查证核实,有什么后果吗?二是告知是医院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得知本人没告知,医院也可以不告知。

当然,云南条例这样规定,根子在于它不能显著突破《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框架,这是我们必须面对与解决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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