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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人格认定

2020-12-09张欣

山东青年 2020年11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交通肇事人工智能

张欣

摘 要:人工智能在经历六十多年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同时,因其应用所具有的不确定、不稳定性,给人类生活带来法律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巨大挑战。本文通过从无人智能驾驶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着手,分析刑事责任主体划分,明确无人智能驾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力图为促进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人工智能;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如今,人工智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更是成为世界发达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①。面对这一新形势的发展,为部署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我国于2017年7月8日印发并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一、现实困境:无人智能驾驶犯罪不断增加

近年来,无人智能驾驶在技术上取得了较大突破。许多研发企业巨头都预期在今年将无人智能驾驶技术落实到位。但是,无人智能驾驶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交通驾驶模式和规范,为交通驾驶领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无人智能驾驶是否需要像自然人一样为交通肇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成为我们的研究重点、难点。从长远角度来看,无人智能驾驶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如果国家一味的禁止这种行为,只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我国应当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去接受新技术,并从国家立法等各个方面做好应对工作。

二、无人智能驾驶犯罪理论

(一)人工智能刑事犯罪理论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工具,因其自身不具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另有学者认为,根据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将不仅局限于被人类所利用,它会产生自主学习能力,拥有思维方式、控制能力以及辨认能力②,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所接近。因此,赋予其一定的主體资格才有利于责任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后者的观点更符合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型的物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它作为实际应用到现实社会各个领域的一种技术,参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以规范,而享受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便是具有主体资格。

(二)人工智能刑事犯罪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让人工智能犯罪问题也成为各国研究重点,对此,国内外主要存在智能机器人刑法和传统刑法修正两种观点③。制定智能机器人刑法这一观点突破之处在于承认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资格,认为在强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智能机器人完全是可以独立实施犯罪,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人工智能犯罪除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机器人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强人工智能的共同犯罪以及自然人或单位基于支配地位的利用弱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④。主张传统刑法修正的观点否定了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地位,认为智能机器人只存在引起过失犯罪行为类型的可能性,通过修正传统过失犯理论,将自主性智能机器人引起的后果责任限定在“可容许的危险”范围之内,从而由研发者、运营商和使用者之间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

三、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限定条件

(一)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必要条件

基于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这一基础理论,关于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认定依然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把所有无人智能驾驶事故都归责于是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先前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立法规的行为,因这一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原因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驾驶自动化系统和驾驶人因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和危害结果发生的,即构成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

(二)无人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罪排除适用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所引起,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结果的发生已经超过了规范保护目的,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论处⑤。比如,在现行刑法规范领域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完全禁止酒后驾驶行为,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在饮酒后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导致交通事故。但是如果驾驶者酒后驾驶并未带来驾驶能力的减退或丧失的后果,交通事故结果是由车辆出现驾驶着不能预见的类似于刹车等故障所引起的,对驾驶者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⑥。这一规则同样也应适用于适用于无人智能驾驶领域,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汽车其他方面的缺陷或者故障所引起,驾驶自动化系统和驾驶人对此并没有预见可能性,则事故的发生就不能归于驾驶自动化系统和驾驶人,就不能对其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无人智能驾驶的落地发展是一个系统、长久的工程。为了保障无人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可以有效的促进人类的生产、生活,我们不能仅仅考虑技术水平的发展,更需要从法律、伦理,甚至是人工智能应用的负面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和完善,从而避免人类与人工智能地位的反转这一结果的发生,我们应当未雨绸缪,绝不让人工智能的发展使人们面临更多、更严峻的社会问题,甚至于生存问题。

[注释]

①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J].比较法研究,2018(04):40-54.

②刘洪华.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政治与法律,2019(01):11-21.

③皮勇.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比较法研究,2018(05):149-166.

④王耀彬.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9(01):138-144.

⑤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28-136.

⑥王燕玲.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J].政治与法律,2019(01):22-34.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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