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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2020-12-09陈俊卿姚成高

山东青年 202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陈俊卿 姚成高

摘 要:极端暴力犯罪有着犯罪对象的相对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心理的极端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了解极端暴力犯罪形成的原因,增强法制教育,引导社会心理,创造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工作刻不容缓。

关键词: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社会的急剧转型,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多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及公共安全。所谓极端暴力犯罪,是指有极端暴力倾向的人面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手段,从而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1]通过对系列案件的分析总结,可以发现极端暴力犯罪人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即由于对不良行为的长久适应,其社会和职业功能受到了明显的干扰。它是一种变态人格,是一种人格特征显著偏离正常、人格发展内在不协调的状态。[2]这种异常人格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当这种异常持续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针对此类案件,国内学界虽有研究,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类案件仍呈现多发态势,亟需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此,通过对几起典型极端暴力犯罪进行研究,发现这类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的规律性,就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预防,对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公共安全起到一定的作用。

1极端暴力犯罪基本情况解构

以下仅通过对2006年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2009年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和2013年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的基本案情呈现、人物性格及心理特点分析对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共性进行透析。

1.1案例一:2006年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

本案犯罪人自小家庭贫困,曾三次因为盗窃被拘留。后来虽然举家搬迁,但仍然食不果腹。犯罪人比较迷信,听信了一位白胡子老人的话供奉石碑,却因石碑的摆放位置与道观的管理人员发生了争执。而犯罪人性格偏执,对此事难以释怀、心怀怨恨,又认为道观主持调戏他的妻子,于是持斧头和弯刀将观内的所有人杀死,手段及其残忍。在其逃亡期间,犯罪人的罪行进一步升级,杀死了1人,重伤2人,社会危害性极大。

1.2案例二:2009年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

本案犯罪人的成长家庭并不幸福,虽然有3个同母异父的哥哥,但是都长期在外,跟父亲的关系也一般,因此整个童年生活非常孤单。同学和前妻等人对他的评价是做生意实在、勤快、能吃苦,但是为人报复心强、吃不得亏、喜欢吹捧,渴望关注。犯罪人一直想要一个儿子,但是婚后与前妻一直没有小孩,加上夫妻感情不和,最终选择出轨。情妇曾经承诺给犯罪人生儿子,但后面又反悔结婚。与此同时,废品收购价猛降,诸多困顿压力涌上犯罪人的心头。最终犯罪人选择实施他疯狂的杀人计划。15小时内杀死8人。不仅如此,犯罪人还想要杀死另外九个他认为与他有仇怨的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1.3案例三:2013年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

在犯罪人18岁的时候,家庭生活来源被切断,全家被迫下乡,日子过得艰辛。回城后没有住房和工作,苦熬到40多岁勉强结婚。邻居对他的印象都是不太喜欢讲话,原本以为日子艰辛但能勉强养家糊口,但是后面犯罪人的摊位却因不合法而遭到取缔,日子愈加艰难。因此,犯罪人自觉生活不如意,为人易暴躁,有着强烈的悲观情绪。用他在遗书中的话来讲,真的是好不容易苦熬到了60岁。临近了,本来应该顺利办理退休,但没有想到当年的户口在迁移过程中的年龄被填错了,犯罪人无奈上访,却又遭遇有关部门踢皮球。本来就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他悲愤无处发泄,悲观厌世,从而选择泄愤纵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上述案例基本情况的呈现,可以对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特点作如下总结。

1.4犯罪主体的极端性

极端暴力犯罪人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他们的犯罪思维模式往往异于常人。外在表现他们行为异常,标新立异,为群体孤立排斥;内在心理他们情绪敏感,要求强烈,为了一些在他们心目上一些小的事情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案例一的犯罪人,仅仅因为石碑的摆放问题和与道观主持的小矛盾便杀死观内所有人,带来的影响十分恶劣。这类人对于社会的忍耐度极低,自控能力差,极小的矛盾也会萌发出犯罪的种子,容易产生仇恨畸形极端心理,一旦这种情绪得不到释放,加上对社会的仇视,就会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

1.5犯罪对象的相对性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动机明确,有内在的清晰联系,一般来说,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都会存在大大小小的矛盾問题,例如经济纠纷、个人恩怨等。而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杀人行为往往不存在很强的关联,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弱势群体,二者之间可能并没有任何恩怨纠葛,因果性不强。比如上述案例二的犯罪人,杀害手下两名智障人雇工,智障人雇工本身就是需要受帮助的对象,更何谈受到杀害报复;案例三中犯罪人选择乘座公交车的乘客实施,公交车上的乘客经济状况一般不特别富裕,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且绝大多数乘客与犯罪人之间事先不认识,根本不应该作为侵害的对象。

1.6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普通的杀人案件虽然有时会造成凌乱模糊的现场,是因存在着激情杀人和犯罪手法不熟练一系列原因,但都以被害人死亡为最终目的,不会出现多余的行为。而极端暴力犯罪人往往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泄自己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不满,而且存在一不做二不休的心理,往往会牵扯无辜,整个犯罪场面血腥恐怖,暴力残忍。如案例一,犯罪人将道观内所有人杀死,十名死者之中有八名无辜的受害者,道观主持更是被剖腹剜心,可见其手段之残忍。

1.7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就此类案件来看,犯罪人选择的犯罪对象都不只是有过节的人,一旦选择实施杀人行为,就会杀死许多与其犯罪原因毫无牵扯甚至素不相识的人,鉴于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无特定的或原因不明显,因此这类犯罪不少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而导致这类犯罪的后果比其他犯罪形式更为严重。严重表现之一是对直接侵害对象的危害,犯罪行为人使用了残忍的犯罪手段,对一名犯罪对象或多名犯罪对象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进行了剥夺;表现之二是对社会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犯罪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无特定对象,由于人人都可能成为侵害性,因此会导致这类人员社会安全感缺失,并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2产生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

极端暴力犯罪具有行为突发、对象随意、手段极端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分析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2.1不完整的家庭或破碎的童年

极端暴力犯罪人多拥有一个不完整的家庭或者破碎的童年,幼年时期,当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正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没有人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甚至还亲眼目睹家庭暴力,弱小的心灵得到极大的创伤。心理学家皮克尔认为有早年期创伤经历者可能更容易形成精神质、神经质倾向和外向型、冲动性人格特质。[3]比如云南男孩王建彬便因父亲长期酗酒和对母亲的打骂而导致了最后弑父悲剧的发生。父母亲的离异、家庭关系的不和,导致他们人格发展得不到健全,并且进一步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形成孤僻的性格的形成特点。

2.2受教育程度不高,学校行为矫正不及时

第一,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甚至一部分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都没有清楚的定义。比如熊振林在接受审判的时候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甚至幻想出现大赦。第二,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在学校时就开始出现少部分反社会行为,但是尚不构成犯罪,亦或者是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年龄的原因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取而代之的是训诫、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社区矫正和行政拘留等刑事替代措施[4],但只是通过简单的惩罚,不对其心理健康进行关注,不进行心理矫治,就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而现在的部分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没有注意把素质教育放在高位,从而及早地把违法犯罪心理扼杀在萌芽之中。

2.3社会矛盾冲突处理机制不健全,犯罪防控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存在着以下两个引起极端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第一,小问题引起大麻烦,有极端暴力倾向的人往往自我调节能力差,在诉求得不到回应的时候,内心愤懑无处排泄,社会又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工作,导致他们最终选择对弱势群体下手泄愤,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第二,社会矛盾冲突处理机制不健全,制定救助措施的力度不够,少数生活贫困的群众或者流动人口未享受到政府福利,一些無业或者没有稳定工作、被边缘化失意群体未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5]长期处于困顿和失意的生活中,很小的摩擦都有可能导致他们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2.4内在的人格障碍,缺乏自我存在感和反省意识

除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极端暴力犯罪人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第一,极端暴力犯罪人处于青春期时期时普遍缺失自我存在感。埃里克森八阶段理论指出,如果一个儿童感到他在未来发展中的获得自我同一性的可能被周围的环境所剥夺,他就会采取力量来抵抗社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当他们进入青春期后,愈加渴望得到周围人的关注,加之异性的吸引,这个时候他们的神经会变得非常的敏感和脆弱,如果需求得到满足,那他们很有可能就此发生改变,开始积极向上,学习与人相处,回归正常的生活。但如果这段时间没有人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甚至被嘲笑、被轻视,那么他们会愈加觉得自己与周围的一切环境都格格不入。家庭关系的分崩离析,人际关系的缺乏,所有的心事独自埋在心底,没有朋友的倾听和安慰。长久发展下去,他们会变得更加叛逆、古怪,没办法很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第二,极端暴力犯罪人大都存在内在的人格障碍,人格障碍常常会使人变得偏执并且产生反社会动机。而这些动机就会引导他们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从而引发极端暴力犯罪。第三,极端暴力犯罪人极少从自身角度去寻找问题。人们在处理矛盾问题时,都会主动去寻找冲突原因,但是极端暴力犯罪分子不会,他们会把一切原因归结于外部社会的不公和人情的淡薄。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不去从自身角度寻找问题的根源,而是一味地推卸责任,认为一切问题的根源就是社会的不公,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存在人格障碍,过分注重物质利益,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5巨大诉求落差,诱发因素强烈

巨大的诉求落差,诱发因素强烈,如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件,犯罪人花了大量时间申诉,却遭遇有关部门"踢皮球",常年困顿不如意的生活加上多次上访的失败,犯罪人巨大的诉求落差得不到合理解决,内心积怨从而诱发犯罪行为;贵州安顺公交坠毁湖事件,犯罪人离异,家庭生活不幸福,经济困难,生活并不如意且有厌世情绪。而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的落差是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是诱发其报复社会行为发生的导火索。因此,针对极端暴力犯罪人,解决其诉求落差至关重要,应从各个方面做好防范,减少诱发因素。

3预防极端暴力犯罪的对策分析

极端暴力犯罪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这类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有着独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和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做好条件性防范措施,加强对有犯罪趋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犯罪嫌疑人员的调查和控制,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同时也要做好对特殊群体犯罪的预防工作。

3.1健全家庭功能,促进孩子成长

家庭的不良教育会直接影响孩子的人格形成。家庭不良教育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三种,分别是专制型、放纵型和忽视型。专制型的家庭教育方式过于严格,父母应当学会换位思考,经常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教会孩子为人处事。放纵型的家庭对孩子太过溺爱,父母应当教会孩子分清是非对错,当孩子犯错时要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避免养成目中无人、骄傲自大的性格。忽视型的家庭常常不会在孩子身上耗费太多时间,父母应该更多关注孩子的成长,防止孩子的心理容易出现不良状况。针对以上三种家庭不良教育方式带来的影响,可以得出家庭功能的完善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了孩子的心智发展和对外表现。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应当采用权威型的教育方式。权威型即民主型,这种教育方式通常对孩子有要求和控制,但同时也把孩子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给与孩子必要的尊重,经常与孩子进行交流,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孩子的烦恼,从而培养独立自信的儿童。

3.2完善教育体系,注重素质教育

开展各式法制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家庭和学校氛围,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把素质教育放在高位,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升学率。教育学生明辨是非,避免受到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掌握和运用好基础的法律知识,学会对自身行为进行审查,及时改正错误。同时,在学校教育中,存在个别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个别教师重视夸赞好成绩的学生而忽视甚至贬低差生,容易导致学习成绩不佳的学生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甚至自暴自弃,步入社会之后也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不如意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悲剧。因此,学校在选拔教师时,也要注重对德行方面的综合素质考虑,选出真正能陪伴学生成长、给与学生帮助的教师。

3.3营造健康环境,减少犯罪外因

针对一系列的极端暴力犯罪,我们应该思考犯罪人极端心理的产生原因,社会应该怎样才能尽量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传授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开展更多的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培养特殊人群的社会适应能力。与此同时,积极清查有关部门的部分领导人员的不作为行为,确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冲突处理机制。公安机关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使有犯罪意向的人趁早打消念头,也使违法犯罪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3.4筛查重点人员,实施危机干预

极端暴力犯罪分子性格极端、犯罪突发性强、后果严重,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大预防力量投入,做好重点人员筛选工作,提早进行危机干预。同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社区排查,尤其对那些常常与人争执、发生矛盾冲突,性格偏执、有暴力倾向甚至公开扬言要实施报复行为的人实施管控,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通过心理危机干预,制止重点人员的犯罪预谋准备,改变他的报复社会和他人的想法,调适他的个人心理状态,促进他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步入社会生活。通过这种方式防止重点人员因诉求落差而走入犯罪道路。

3.5加强自我调适,促进社会融合

预防极端暴力犯罪,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是犯罪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想法,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融入社会。前文有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方法,这是外界对犯罪行为人实施,这种实施的结果最终能否实现还得靠行为人本人是否主动配合,是否主动的加强自我调适和进行融入社会的训练。

重点人员进行自我调适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改变认知观念。造成自己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自己,外界只是辅助条件,在社会中产生矛盾的原因一般是某些误解,而自己不能要求他人完美,他人都只是现实中的人,对他人和社会采取极端暴力的方式虽然解一时之气,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二是监控自己思想和行为。适当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对构成违法和犯罪的定义形成清楚的认识,知法懂法,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于有报复他人的想法和行为自己必须坚持予以制止;三是进行某一种技能训练并尝试找一份工作,进行技能訓练一方面是提升行为人的自己自立自强意识和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是转移自己视线,使自己无关注纠结他人予盾的时间;四是和他人友好相处,形成自己的社交圈子,弥补缺失的自我存在感,形成良好的人格。发生矛盾时应当学会首先从自身角度找问题,降低诉求落差带来的挫败感,把个人需求克制在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所能容忍的限度以内,以适当的方法宣泄自己内心的愤怒和不满,避免引起需要的冲突或者挫折。

3.6加强风险防控,堵塞安全漏洞

极端暴力犯罪事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必须做好对极端暴力犯罪的风险防控工作。我们要尽可能减少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减少已发生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带来的损失。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应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解决公民诉求落差,堵塞安全漏洞。除了公安机关加强对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相关信息的侦查和管控外,其他各个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应当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首先,在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人们做好安全防范,定期对单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物品如爆炸物或暴力犯罪人要立即报警,避免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其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极端暴力事件能够有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和处理,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排查安全隐患,做好善后工作,避免安全隐患。

4结论

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增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犯罪人给公众带来的危害性极大,他们以残忍的方式对弱势群体下手,不仅罪质恶劣,而且对社会影响极大,造成恐慌,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了解了犯罪的基本成因以及犯罪人之间的共性,从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素质等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建设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欣.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卫军.人格障碍犯罪及其预防[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04):40-41.

[3]郭秋娟.家庭暴力与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31):158+170.

[4]刘童.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D].新疆大学,2018.

[5]吴之辉,丁红军,尚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9(03):33-36.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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