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实务研究
——基于“荣华车件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分析

2020-12-08刘青

魅力中国 2020年39期
关键词:荣华债权债权人

刘青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一、案例概述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荣华车件有限公司”破产案例简介

荣华车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荣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

人民法院根据职工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荣华车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荣华车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时,债务人2018年已停业。管理人接管后,立刻要求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及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据查公司在2018年就已停业。经管理人查看现场,荣华公司现状有:厂房、办公楼,机械设备若干台,公司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2017年全年至2018年财务资料无。现公司除不动产厂房、土地,动产若干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资产和资金,部分厂房处于租赁占用状态。根据法院的指示,管理人按照现有状况对社会公告及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管荣华公司后,因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故未能按规定交接公司近期全部财务账册,无法进行审计核算,无法清查荣华公司的账面资产及负债情况。直至一债会前夕才联系到其法定代表人,已进一步与其沟通,要求其提供财务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如相关财务账册资料齐全后,管理人依法聘请专业机构作出审计报告,如相关财务账册资料仍不齐全,管理人则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具备审计条件的说明。

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债权申报公告文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后,对债务人的已知债权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已知债权人寄出了债权申报须知、相应表格以及高邮市人民法院的公告文书。破产管理人收到资料后对每一笔债权都分类装袋,并对档案袋进行编号,记录档案袋里所有材料的份数、名称。在债权审查的三个月中,债权审查小组通过审查文字证据、核对破产企业内部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债权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管理人自己拟定的审查债权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法律审查,认定了申报人的债权人资格以及债权数额,对每一笔债权都写出了管理人审查意见。意见载明了管理人查明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原因,列出了债权金额的计算方法。截止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管理人一共收到申报人申报债权共 44笔,申报债权总额为 22968988.67 元,经管理人审查后因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审查的未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8931726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7日上午 9 点在市法院民一庭召开。到会人员有市法院承办该案件的法官、破产管理人代表、经管理人审查合格具有债权人身份的申报人或其代表律师。这是第一次所有债权人集中见面,法官第一次拿到编制完整的债权确认表。会议中,破产管理人两位代表宣读了财产管理、变价方案,每个申报人申报债权的最终确定额,并且解释了申报人债权被否定的原因。在宣读时,债权人只关注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自身债权有密切关系的债权,而其他没有关系的债权,债权人并不在意,也不提出任何意见。宣读后,有数位债权人当庭表示不服,法官让其到法庭前陈述不服理由,让管理人再次复述审查意见。管理人复述完毕后,法官询问债权人是否清楚,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2点左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会议结束后,不服债权审查结果的申报人并没有提起异议之诉,而陆续找到破产管理人询问债权的详细情况,希望管理人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管理人找出这些债权的证据资料和审查意见,向异议债权人作出专业的解释。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二)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

通过参与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整个过程,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法律问题。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的法律地位问题(2)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性质问题。(3)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的方式、内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

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以至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很大程度上是由它的法律地位来决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很多理论研究,并且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对学说不断修改、完善。因为各种理论学说分类很多但实质没有区别,所以下面仅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

1.代理说

当前有众多介绍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此说是最早的一种理论学说。它认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是一个独立的身份,而是代表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并且以其名义履行职权。

代理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它违背了代理的基本制度,因为破产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执行某些破产事务。其次,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专门的中立机构,必须独立、中性的完成任务。但是此种代理说说明破产管理者已经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样不利于破产程序公正、有效率的进行。

2.破产财团主体说

破产财团主体说,是指“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单纯地看作为破产财团,将破产财团拟人化。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进行相关程序”。破产财团代表说避免了上面两个学说的缺点,使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此学说很好的厘清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但是该学说没有明确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内在关系,并且大陆法系的各国立法也没有采纳,很难在实践中运用。

3.我国主要学说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理论起步较晚,它随着我国经济和各种法律制度一起发展。在这过程中存在的学说主要有:“清算法人机关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说”等等。各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又无法完美的解释我国现行破产程序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说明显趋同,有的学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特殊机构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行使分配权,受法院监督的特殊机构。

此说的观点是管理人不依附于破产程序中的任何一方,而是作为一个受监督的中立机构来处理破产事务。只有社会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破产程序时它才能够以公正的态度来对待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权限问题的探究

(一)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在立法层面的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由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确认债权的多层次审查模式。这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保障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从立法层面来讲,当前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管理人审查债权只是有粗浅规定,没有对审查的权限以及审查的具体规则进行详细规范。在一些书中也存在对管理人对债权享有的是审查权还是确认权表述不清晰的现象。当前对破产确认制度的理论研究大多探讨的是债权核查和债权确认环节以及异议债权的诉讼制度,把它们作为债权得以确认的关键,对于债权审查环节没有过多关注。但是结合本案来看,管理人债权审查却是债权确认制度,乃至整个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我们不能因为债权审查这个环节不具备法律实效而忽略其重要性。

(二)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性质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但是对审查性质没有做出说明。国内部分学者认为,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是进行形式审查,仅审查债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及是否与破产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相符,由债权人会议来核查债权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管理人没有权力对申报的债权作出确认。

但是,在参加荣华公司的债权审查后,认为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下文将从债权人会议、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三个层面来论证。

1.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方面来探讨

从本案来看,债权人本身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荣华公司的债权人大多是个人,只有一小部分债权人委托了律师。债权人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不具备专业的业务能力去核查债权。第二,荣华公司的资产有限,不可能对债权全部清偿,会存在彼增我减的情况。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发现,一些债权人存在侥幸心里,故意把本金或者利息多报,希望在审查时不会被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他们便可以得到利益。一些债权人因为不懂债权的计算方法,对债权胡乱计算。但是本案管理人对债权进行了严密的审查,会将多余的债权数额剔除。会议当天,被否定部分债权的债权人很难认同管理人否定的理由,他们要求管理人当场给出详细解释并进行辩驳,使核查债权的流程无法顺利进行。第三,债权人只关注自己和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债权,当管理人宣读其他人的债权时,他们不会仔细聆听,也不会发表意见,更不用说会对债权进行核查。第四,在 5月 7日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权人素未谋面,对彼此的债权并不熟悉。本案的债权人会议持续时间为 3 个小时,除去会议的其他流程,债权人根本不可能全面细致的去了解每一笔债权的来龙去脉,对每个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成立,债权证据是否有效,债权额准确与否很难得出科学性的结论。综上,本案中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环节流于形式,没有对确认债权起到明显帮助。

2.从法院确认债权方面来探讨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的债权没有异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如果存在异议,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管理人接收申报的债权多达 44 笔,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短缺,法院没有多余资源专门对每一笔债权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所以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以债权确认表作为直接裁定的对象,确认了荣华公司的破产债权。上文已经说明了债权人会议不可能对债权进行全面核查,如果管理人也只进行形式审查,那么法院得到的只是一份没有实际意义的债权资料登记表。如果法院根据一份简单的债权登记表就作出裁定,可能让一些虚假、谎报的债权得以确认,这将损害债权人、破产企业甚至国家的利益。故管理人必须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其制作的债权表应当包括了对申报的债权是否予以认可、认可的债权数额、性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事项。

对债权审查结果不满的债权人,如果他们寻求救济途径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采用与管理人沟通协调这样高效的方式,那么这样会大大延缓整个破产程序的进度,还会消耗司法资源。把债权审查的任务交给异议之诉,尽管这样能够让法院来查明债权事实,看似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公平,但对效率的追求同样也是公平的要求。

3.从破产管理人方面来探讨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从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的角度分析了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的合理性,同时也说明了其具备了实质审查的能力。每个破产企业的债权数量多,审查工作繁琐,只有破产管理人有时间有精力对每笔债权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对于荣华公司来讲,破产管理人一定意义上是代替他们对破产债务进行审查,由于荣华公司享有实体权利,所以破产管理人具备了实质审查的前提。对于债权人来讲,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是最多的,知道每笔债权的来龙去脉,进行实质审查时,如发现债权人提交的材料有缺漏,或者数额方面不对等等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债权人联系,让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调整数额,尽量减少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争论,使债权人会议流程能够顺利进行,也确保了每笔债权准确合法。对于法院来讲,一份内容充分、数额准确的债权确认表能够大大减轻法院的工作,使法院能够及时对债权确认表上的债权进行司法裁决。而且因为大多数债权人都提前和破产管理人达成了一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异议之诉,使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这也体现了商法中注重效率的原则。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破产管理人债权实质审查环节只是法院裁定的前置环节,并未排斥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权和司法的确认权,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四、结合本案提出债权审查的内容、方法

在荣华车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的 44笔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且是实质审查。通过参与全部债权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下文将结合参与审查过的具体的债权,提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和可以采取的方法。

(一)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应当审查的内容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已经有了4年的实务经验,从保护各方利益和提高破产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该律所对破产债权的审查采用的是实质审查的方式。该审查方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管理人会及时跟法院汇报工作,接受法院监督。本案中,破产管理人对一笔债权的审查为查明事实—法律审-计算债权数额三个步骤。

1.应当对申报债权的申报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人员有二种:①申报人本人亲自申报,为个人或者单位。管理人应当审查个人提供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对于企业,应当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批准设立的登记证明、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②申报人委托他人进行申报。除了基本的证件,还应当要求被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书、一般代理或者特殊代理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应当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除了上面提到的身份证明以外,还应提交一系列关于申报债权的材料。第一,债权申报书。第二,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一般是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法院的裁判文书、破产企业出具的欠条等等。第三,如申报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应审查申报人是否已提交相应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材料。如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应审查申报人是否已提交相应的证明。第四,申报债权的金额和详细的计算表格。本金和利息应当分开申报,分别写明计算依据、公式和计算利息的起止日期和利率。如欠缺四者之一,必须让申报人补交或者完善,否则不能进行债权登记。

3.应当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债权审查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花费时间最久的部分。破产管理人审查一笔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应当首先立足于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的审查方式。

(二)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中可以采用的方法

上文介绍了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应当审查的内容。一笔债权在审查过程中要经历查明事实、法律审查、数额计算三个环节,管理人审查的内容也是纷繁复杂的。查明事实环节,从立法上来看,破产管理人理应只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荣华公司破产案中,对于申报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内容详细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是比较容易认定债权的真伪、数额大小的。但是存在更多的情况是,申报人出具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申报人与荣华公司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管理人采取了更全面的审查方法:

1.面向债权申报人的审查方法

申报人提交证据的复印件模糊不清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②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要求申报人补充或者重新提交其他证据,提交的证据不限于书面证据,可以是电话录音、录像等。③当面或者电话询问申报人有关债权的详细情况,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往的交易情况。

2.面向债务人的审查方法

要求债务人提供与某笔债权有关的财务资料和事实记录。②询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或者职工有关债权的情况,制作笔录。③请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与申报人当面对质债权的情况,各方可以发表意见。④询问债务人的代表律师有关债权的情况。

3.破产管理人自查的方法

(1)比对申报债权的资料与接管的破产企业的内部资料是否一致。(2)核对申报的债权是否与破产企业自身统计的债权债务情况相互印证。(3)如某些材料保存在政府或者其他单位部门的,向有关部门核实。(4)派出专业人员去现场调查取证。积极与法院沟通,听取法官意见。

在查明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就要对该债权进行法律审。虽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审查没有法院裁判的法律实效,但是管理人会通过适用法律条文来认定债权的合法性、本金和利息数额,然后汇总成债权确认表。上文已经论证了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只是对债权确认表进行形式上的核查和确认,所以,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的法律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破产管理人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可能会审查几十甚至几百笔债权,每笔债权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不仅涉及到破产法的知识,还涉及到民法、民诉、经济法以及数百条司法解释。债权审查的法律审查环节对管理人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其说管理人审查了一笔债权,不如说管理人充当法官审判了一个民事案件。管理人必须能够灵活运用法条和司法解释,秉着公正、中立、专业的态度对每笔债权进行法律审查。

五、结语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下清偿债务依赖于破产法的概括执行功能。概括执行功能所要求的债权统一性的实现又有赖于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制度。通过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确定破产债权人的范围、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并作为分配破产财产的根据。债权申报是债权审查和确认的前提,债权审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查证;债权确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债权额,该债权额将作为破产分配的根据。因此,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都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环节,三者不可偏废。

猜你喜欢

荣华债权债权人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特殊情形
“对赌”语境下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熊荣华
香墨
主持专家:熊荣华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刍议附担保债权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问题
赵国荣先胜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