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2020-12-08
魅力中国 2020年31期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 菏泽 027400)
因特网显然可以被誉为上世纪最伟大的一项发明,它对我们的生活已经带来极大的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2019 年7 月底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 年底,我国网民总数量已达到8.29 亿,全年增加5653 万人,网络普及率已经达到59.6%,相较于上一年增长了3.8 个百分点。但当前中国还没有实现全面的实名制,这使得人们在信息传播上很难受到约束。在此环境下,为了降低谣言所带来的危害,对其进行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有关谣言的词汇首次在《后汉书》上出现,亦即“民作谣言”,在文言文中谣与言是两个独立的词语,所以此时的谣言还仅有“民谣歌谣”之意,然而谣言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演变,于是“谣言”开始有了“造谣”的意思。我国《辞海》认为它有两种词义,第一,民间歌谣,语出《后汉书》;第二,虚构的传闻。陆放翁在其所著《老学庵笔记》就将“谣言”用作“虚假传闻”之意。网络谣言显然隶属于谣言,它有着谣言的本质属性,之所以在其前面冠之以网络,就是这种谣言基于因特网环境进行传播。
二、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若是公然基于因特网对他人进行诽谤与侮辱,将会以犯诽谤罪或侮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第291 条中,则明确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以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制可以直接应用于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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