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探究
2020-12-08
魅力中国 2020年31期
(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河南 焦作 454000)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的管辖与标准
首先,在案件的管辖问题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犯罪案件的调查。并在第十五条列明何为公职人员。从目前的衔接问题上,规定得比较明确。监察委按照规定对原本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的案件实施调查管辖。但涉及管辖这一制度设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涉及关联案件的管辖问题,如一人犯数罪,既包括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又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共同犯罪、或者关联案件等案件,这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如何进行规范衔接。我国2012 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说明,对于这几类案件应当遵循“主罪主侦”的原则,其他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然而,《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却规定了如果同时出现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时,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这一规定与前述规定相冲突,并且与长期实践相冲突,造成司法实践的许多困难。
其次,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标准,《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只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就需要依法进行立案,追究法律责任。这里既包括职务违法,也包含犯罪行为,这显然要比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高,范围要宽许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衔接
虽然《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在程序上不归属刑事司法程序,但其在适用上仍然需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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