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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金融助推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问题研究

2020-12-08

税务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支柱养老金养老保险

刘 妍

(1.吉林省普惠金融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9年我国宣布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已达到17 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1],远超7%的国际老龄化标准。实现“老有所养”,成为了我国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为银行、保险、基金和信托等不同类别养老产品发展提供了政策性支持; 2020年1月,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等多部门对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健康发展做出部署。陆续出台的这一系列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指导意见,为我国养老服务金融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契机。

养老金融不是简单的“养老+金融”,也不等同于西方流行理论中的“养老金金融”,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董克用等(2019)根据我国国情对养老金融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养老金融是一个概念体系,具体是指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围绕社会成员的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其内容涵盖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等三个部分, 分别从养老金制度化安排、非制度化的养老财富积累与消费、养老产业投融资三个层面赋予了养老活动金融媒介的资金融通功能。[2]

周言(2020)通过对我国养老金融产品的深入分析发现,当前国内的养老产业仍处于萌芽阶段,养老金融也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存在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养老服务金融缺乏创新、养老金融资本驱动不足、养老金融意识落后等问题。只有改变我国养老金融产品结构供给失衡的现状,形成养老基金和金融市场良性互动的局面,才能解决国内养老金融发展中存的各种问题。[3]

养老服务金融作为养老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之外,自发地参与各项金融活动来实现养老财富的积累与消费,其主要实现途径是通过金融机构围绕养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来满足参与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具体而言,养老服务金融主要分为工作期养老财富积累和退休期养老财富消费两个方面。对于养老金融概念体系的界定和养老服务金融内涵的梳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问题,并为积极探索养老服务金融的发展路径指明方向。

二、养老服务金融对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现状

1.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发展失衡

现阶段,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三支柱结构失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则严重不足。截至2019年底,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规模达5.82万亿元[4],占比76.48%,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规模为1.79万亿元[5],第三支柱税延养老金仅为2亿元。第一支柱虽然独大,但由于其广覆盖、保基本的特点,仅能保障退休后基本养老生活,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当期缴纳的养老金即刻派发给已退休人员)的筹资模式,养老金累计余额逐年递减。尤其是在老龄化加速、生育率下降的大背景下,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要把加快发展二三支柱提上了重要日程。但由于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中的职业年金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养老,而企业年金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愿参保,截至2019年底,企业年金参保企业95 963个,参保职工2547.94万人[5],这使得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覆盖面比较低,我国大部分人群无法获得第二支柱的保障;而我国第三支柱刚刚起步,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发展滞后,真正用于养老的储备资金较少。[6]

2.养老金第三支柱迎来发展新契机

2018年4月,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开始落地,也表明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由理论研究走向政策实践。 2020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应从国家重点发展战略的高度谋划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当中。在第一支柱负担过重、第二支柱扩面受阻的背景下,大力发展以个人为主导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结构、缓解第一支柱压力、应对老龄化挑战等方面意义重大。

(二)养老服务金融助力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

虽然第三支柱养老金是一项国家养老金制度而非某种养老金产品[7], 是在财税政策支持下建立的面向个人的养老金制度,包括制度设计、市场化运作、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但其发展离不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支撑,而这个产品和服务的支撑就是养老服务金融。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文提出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拟采用账户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成为第三支柱产品,实现个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8];“22号文”除公布我国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试点工作外,也表明未来会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投资范围。2020年1月,在银保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积极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和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为养老服务金融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在保险行业实践落地提供了政策指引。

三、我国养老服务金融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服务金融发展现状

1.相关政策频出,行业指导趋于细化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项综合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政策,同时还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了专门意见和细则,为我国养老服务金融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见表1)。

表1 我国养老服务金融相关政策梳理

2.各类金融行业在养老服务金融领域积极进行实践探索

保险行业利用其自身风险防范的优势,为个人在养老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主要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障两类产品:前者侧重于养老风险保障及养老金管理,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为寿险公司主营业务;后者侧重于养老财富的投资增值,属于养老理财产品范畴,于 2013年由平安养老保险公司首发,为养老险公司主要产品。[9]与保险行业相比,银行业养老服务金融业务起步较晚,上海银行最早涉足养老理财,于2008年6月首次面向养老金客户推出了专属养老无忧理财产品。随后,各家银行依托客户群体优势,相继设计并发行了一系列老年人专享或以养老为主题的理财产品,并针对老年人需求陆续推出了综合性养老理财业务,为老年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天弘基金于2012年首推养老主题基金,带动了多家基金公司对于养老领域的积极探索。2018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为基金行业服务个人养老指明了方向。养老目标基金作为养老服务金融产品的主体,主要包括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和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两类,主要采用FOF运作模式。截止到2020年一季度,市场上共存续92只养老目标基金,总计份额达416亿份,且多数基金取得了4%以上的年化收益,个别基金收益高达10%。随着第三支柱税收递延政策的逐步落地,未来养老目标基金税延优势也将会逐渐凸显,发展空间巨大。

(二)我国养老服务金融存在的问题

1.政策指引和监管碎片化,养老服务金融业态尚未形成

首先,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服务金融政策,但大多零散分布在各个部门出台的各自支持养老服务的政策之中,以综合性和保险业居多。同时,保险业和证券业也仅针对部分产品出台相关政策,而银行业尚未有相关金融政策出台,这使得金融机构只能在有限的领域进行探索,无法形成养老服务金融业态。其次,监管部门在养老服务金融的从业资质、业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使得不少非法机构以养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养老理财投资骗局频发。

2.产品与服务高同质化和低渗透率,限制养老服务金融有效供给

目前,虽然银行、保险、基金等行业都开始针对养老问题探索相关产品和服务,但产品的同质化严重,例如银行针对“养老”发售的理财产品,从投资门槛、运作周期和产品收益方面与其他理财产品并没有太大差别,且产品设计并不以养老为目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可以随意用作其他用途,使得银行理财产品没有真正实现养老功能。而保险行业的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可以用以养老,但其密度和深度处于较低水平,渗透率较低。商业养老保险的密度和深度是衡量其发展水平和渗透能力的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是一个国家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保险深度是指当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数据[10],我国保费收入为42 644.75亿元, 总人口为140 005万人,保险密度为3045.94元/人。其中寿险保费收入为29 628.42亿元,即人寿保险密度为2116.24元/人;按照商业养老保险占寿险20%的比例测算[11],2019年商业养老保险收入大约为5925.68亿元,商业养老保险密度仅为423.25元/人。2019年我国GDP规模为990 865亿元,由此可推算出2019年我国保险深度为4.30%,人寿保险深度为2.99%,商业养老保险深度仅为0.60%。人均年缴商业养老险保费不足450元,显然无法满足居民的养老需求。

3.居民金融素养有待提高,养老投资意愿不强

金融素养是指理解与金融相关术语和问题的能力。金融素养的高低将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储蓄和投资,以及退休后的财富水平。根据2018年清华大学与腾讯联合发布的《国人养老准备报告》,部分被调查者对于复利、通货膨胀和风险分散三个国际上衡量金融素养的标准问题理解不够准确,且存在年龄和地域差异,这也直接影响了养老财务准备和对养老产品的接受程度。比如退休养老规划是为保证自己将来拥有一个自立、尊严、高品质的退休生活,从现在开始实施的代表养老财务准备的理财方案。但根据调查结果,69%的受访者表示想过退休规划但没有具体实施,更有22%的受访者表示根本就没想过要做退休规划。同时对于已退休者,接近一半的受访者对自己的退休生活并不满意,主要原因是个人对养老准备不足,仅依靠社保,而没有个人的养老储蓄和投资,导致退休后的实际情况与其退休前的预期出现较大偏差;而在金融产品的选择方面,高达70%的未退休者的养老准备方式主要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的投资比例分别为25%、13%和5%。由此可以看出,国民养老投资意愿不强。

四、养老服务金融推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的策略选择

(一)强化养老服务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环境

养老服务金融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养老咨询、服务与产品供给,具有典型的混业经营特征,而我国金融监管却是分业监管框架,针对于养老金融的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监管主体,不仅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主体,还涉及人社部、民政部等多部委。因此,应首先明确养老服务金融的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养老服务金融的行业标准、服务流程和风险监控,对参与养老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向指定监管机构备案,并健全内部风控体系、完善外部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应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为老百姓的“养老钱”保驾护航。这样才能树立国民参与养老金融的信心,为第三支柱养老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金融机构养老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供给

针对我国现有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渗透率偏低、针对性不强、创新性不足等特点,金融机构应积极挖掘不同群体养老金融需求,根据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并开发适用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不同风险偏好的养老金融产品,在丰富产品种类的同时强化产品的养老属性。商业银行作为养老金融体系的核心,可考虑针对老年客户个性化养老需求,提供除传统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外的延伸金融服务,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构建养老生态平台一站式服务,同时将养老服务金融与社区服务融合,提升老年人的金融服务体验。[12]在养老金融服务方面,金融机构应大力培养理财专业人才,以“退休养老规划”目标为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和产品配置方案,科学地指导客户选择适合的养老财富积累工具,同时适时引入智能投顾,通过大数据分析、量化金融模型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理财服务。[13]这样不仅可以为未来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模式提供多样化产品选择,同时也提前搭建了养老金融服务供需两端的重要桥梁。

(三)提升国民养老金融素养,积累第三支柱养老金参与主体

第三支柱养老金作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自愿参加,灵活度较高,其发展的关键取决于居民的参与程度,因此,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是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的根本保障。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从提升国民金融素养做起,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居民加强对养老规划的正确理解。通过宣传和日常业务营销,让老百姓了解养老不能仅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更需要自己前期的财富积累才能获得预期的老年生活;尤其要强化青年人的养老意识,使其意识到养老不是老年人的专属,其贯穿于个人生命周期的全过程,需要在家庭与事业的成长期就提前做好规划。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适时帮助居民加深对于第三支柱政策的理解,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为第三支柱积累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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