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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将何去何从?

2020-12-07樊欣妤敖雪芹

时代人物 2020年27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樊欣妤 敖雪芹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一步改革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呵护未成年人的氛围,家庭、学校、社会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对培养“四有”社会主义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 收容教养 保護

2020年8月17日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而是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如何改革未成年人使用的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对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式总稳中向好,然而好中有忧,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下降后,2018年、2019年又持上升趋势。这说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应当进一步进行。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截至2020年9月底,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2900万人。 这导致大量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家长的陪伴和教育,分辨是非的能力较低,成为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变化,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和迫切。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这反映出多发在未成年人间的犯罪的暴力程度仍然较高,对社会治安环境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前世今生

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借鉴了前苏联、朝鲜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

“收容教养”一词最早出现于1952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年中央有关部门档首次明确将收容教养作为针对犯罪行为尚不够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

1979年《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后,仍然有相同的规定。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收容教养制度的去留争议。处置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法律不能缺位。此次修法前期,关于收容教养的去留问题就存在较大的争议。 对于有些专家学者提出的,以“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笔者持反对意见。

最重要的是,两者适用对象完全不同。收容教养针对的是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更有强度的矫治来纠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而专门教育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还达不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只不过跟普通学校相比对学生的管束相对更严格一些。若将二者混为一谈,会导致法律的针对性有所下降。

立法的不健全导致收容措施没有实现其设立的价值和应有的功能。首先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进行明确的回应。

其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为法律的保留事项,应当对相关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件事上显然是缺位的。

收容教养制度仍然没有脱离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收押集中管理的执行方式。收容教育与监狱集中收押的管理制度十分相似,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限制人身自由和进行劳动改造的方式,实现对犯罪人员的教化。

但是应当认识到的是,适用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未成年人刑罚措施。

未成年人长期与成年犯罪人员共同关押,对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在与成年人共同关押的过程中,受到“交叉感染”,导致其以后更加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有关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建立针对性更强也更加细致的收容教养制度。

四.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改良方式。1.细化未成年人教养制度的适用规定,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的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执行场所要绝对区别于监狱、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执行强制教养的场所,应当是一所兼有学校性质、福利院性质的特殊机构,具有教育矫治功能,承担养育职能,同时管理方面具有强制性。2.依法惩治监护侵害犯罪,促进家庭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起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家庭精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5条)

[2]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20200601)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

[3]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N]法治日报,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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