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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分析高校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意义

2020-12-07吴涛

时代人物 2020年27期
关键词:浙大行政法学籍

吴涛

 要:《宪法》规定教育权要贯彻,国家的“百年大计”“科教兴国”战略要执行,也要将任务主要放在学校。从这一个角度上说,公办高校是为了国家培养人才,推动社会发展这一公共利益而创设的单位。实践中,一来地方学校众多,教育专业各有不同,地方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对所属辖区的学校进行微观的管理,对于高校更是如此。因此高校自身的独立性管理就成为了必然。

关键词: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权力

一、浙江大学是否为行政主体,处罚学生是否具有行政法意义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不同,它也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人为了更好研究、阐述行政法学,而创设的学理概念。这一学理概念的作用,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创设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样就可以明显的区分了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法律行为。解释了行政主体在范围上为什么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工程教材系列的《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的解释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剖析这句话,行政主体首先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我国的高校基本上都是公办的,而公办高校的目的,也即国家需要培养、管理社会主义人才。

行政主体第二个要求应为,该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高校在法律授权范围,如依据第五十二条授权学校,可以开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行政主体第三个要求应看该主体是否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三个要求同时具备了,可以认定为行政主体。回到主题,浙江大学作为高校,由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符合上述所讲三个条件。就学校而论,在没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候,单看只能是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是民事主体。但是,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之前所说的那样,学校可以被授权发学位,又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部门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因此教育部規章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而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也说了只是“纪律处分”。浙江大学对努某某最新的处分为开除学籍,此前的是留校察看,这都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内部的处分。

二、学校行政处分的属性以及努某背后的行政处分原理。

首先分清公行政和私行政。行政在语义上可以理解为“管理、执行事务”。而他们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共行政主体原则上是国家及其代表机关机构,私行政是私法上的主体。公共行政在于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后者则在于满足私法主体的利益。

前面已经论述,对努某某的处罚,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处罚,而是一种基于内部管理的处分,可以理解为行政处分,但是是私行政框架下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公行政框架下的。行政处分在行政法学领域更多体现在公务员法的范畴,比如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专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基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该内部行政行为,应当为公行政框架下的私行政,表现也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来指导这种行政行为,让它这种行政处分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基于公务员体制内内部管理,一方面又是行政法规的规范范围。

在《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的通知中,浙大提到: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换而言之,浙大认为此前给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是符合规定程序的,未发现违纪违规的问题。浙大给予的解释为“通过调查,发现努某某存在其他违反校纪的行为,综合考虑决定开除学籍。”

在行政处罚中讲究“一事不再罚”,这源于行政法原则之“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课以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基于行政相对人两次以上的处罚。前面说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处分。但这并不妨碍,行政处罚原理及其源来的“合理行政原则”在行政处分中的体现。例如对公务员的处分中,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所犯禁止行为中最重的,轻的处分不再考虑。假如浙大没有说努某某还存在作弊行为,而是直接以犯强奸罪作出了开除学籍处分,那么违背了行政法应该有的原则,因为作出了留校察看就不能作出开除学籍,当然,浙大可以直接以之前处分考虑不充分,现修改开除处分,但显然,从浙大选择星期五发出通告,到坚持认为之前的决定是正确的来看,调整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法律上的平等,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总会因为出身不同、受教育程度、财富差距等而有或多或者的不平等。但在宪法和法律上,追求的是正义、善良的价值观,应当体现着自然法的精神。

参考文献

[1]张宸尉.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处分权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6.

[2]左卫霞.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5):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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