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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问题研究

2020-12-07

魅力中国 2020年34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预警危机

(黑龙江法治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引言: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得力于国家立法工作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制定了非常繁多的法律、法规用来保障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打击公共危机犯罪行为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人们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最有效保障工具。但是我国立法主体多呈现多元化特点,使得多部门立法执法很容易出现冲突问题,再加上一些法律在出台时缺乏对于实际民情的考量和前瞻性,进而导致部分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的法律能效大打折扣,并不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发挥较好的强制性约束效果。鉴于此,需进一步健全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促进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统一化、法制化、标准化发展,进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并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发展现状

(一)社会国家安全类法律

首先,针对战争与动员状态法,其是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所构成的单独法律体系,多强调就有关战争与和平的社会问题进行解决,而反观国家安全法,其则更加注重就各种有可能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件进行管理,即通过规范公民及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来保障国家的整体安全;其次,针对紧急状态法,该类法律多围绕一些涉及到我国利益尤其是国土利益的国际条约进行补充,例如,基于近几年我国与美国发生的贸易摩擦问题,紧急状态法体系内便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此类法律;最后,针对反恐怖法,我国所参与的12 个反恐国际公约以及1 个区域性反恐公约均属于此列法律范畴,同时基于本国的恐怖主义行为,我国《刑法》内也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均旨在体现我国在反对恐怖主义层面的明确态度,但是,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律,我国反恐怖法仍多停留在打击犯罪而非预防之上,因此仍无法从根源上给予恐怖主义较大的遏制效果。

(二)自然灾害类法律

于自然灾害类法律层面,不同的法律往往针对不同自然灾害事件所构成,例如,包括为预防森林火灾事件所出台的《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为处理地震灾害事件所出台的《防震减灾法》在内的多个法律规定均属于自然灾害类法律体系。

(三)事故灾难类法律

于事故灾难类法律层面,其与自然灾害类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该类法律多针对因人为因素所致的社会事件,例如,针对近年来人们一直热议的核安全问题,国家已经制定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来用于确保核泄露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控制。同时,包括《安全生产法》《渔业法》在内的事故灾难类法律均有针对性的就各种社会灾难问题进行了预防,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共卫生事件类法律

于公共卫生事件类法律层面,其创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处理包括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内的各种重大社会卫生事件,尤其是2003 年非典事件背景下所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仅能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确保百姓的生命健康,同时也能使事件处理工作较为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现阶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存在空白领域

从现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构建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于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事故灾难处理等多个方面均已经拥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法律所存在的空白管理领域逐渐体现,进而便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危机事件的难以处理。例如,于《戒严法》角度,目前我国的《戒严法》仅围绕大型暴乱事件来确定法律条文,而基于一些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小规模民众性群体事件,《戒严法》的管控效果相对较低,并不能确保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处理工作协调有序开展。《香港国安法》也是刚刚出台。

(二)法律结构不够合理,管理组织存在冲突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立法工作开展迅速,目前已经针对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制定了包括自然灾害处理法律、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法律在内的几十部法律。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定均建立在统一的立法标准之下,尤其是针对一些具体责任的规定所出台的法律条文,反应在多部法律条文中,单独看问题不大,但司法实践中,执行有瑕疵。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9 条是对违反第24条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规定。由于有《行政处罚法》第24 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4 条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这种法律冲突就可能导致“非法”变“合法”,造成行政部门陷入一次执法后却“无法”可依了的窘境。另如:《传染病防治法》中第19 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但如何预警、预警内容、预警级别、预警发布、预警不当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措施。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与没有启动很好的预警机制,这里有法律本身缺陷的因素。因此,造成国家公共危机管理能效的降低。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策略

(一)弥补立法空白领域,完善现有法律内容

就内容角度看,应结合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现状就部分立法空白领域进行弥补,构建完善化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保障基础。首先,针对《应对法》就群体性事件上的规定不足,应围绕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法制定较为规范的法律规定,并依靠《应对法》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判定标准,确保执法部门就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尽快参与和及时管控;其次,针对《反恐怖法》,应在设立专门反恐活动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各种恐怖主义活动的处理原则,同时,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将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的现实,应秉承前瞻性原则对《反恐怖法》进行完善。

(二)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优化现有法律结构

针对以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所呈现出的分散性特点,应将紧急状态法、反恐怖法、战争状态法等法律整合于《应对法》内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的法律标准,进而一方面消除多部门管理所存在的法律矛盾,另一方面规避不同法律因立法标准不同导致的相互冲突问题。同时,在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始终明确立法的根本目的,即一切法律均旨在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普通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力度和监督能效,以确保所有公共危机管理法律规定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结束语:总之,对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来说,法律规定不仅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前提,同时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最有效工具。国家立法部门及执法部门需不断就现有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漏洞进行合理修补,在明确各法律规定管理范围及管理内容的基础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进而有效提升公共危机管理部门的管理能效,并确保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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