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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12-07李鸿峰

魅力中国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司法法定债权人

李鸿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现代社会中,我国的《公司法》对企业的股东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是实际情况下,当企业宣布破产之后,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政府应当健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债权人敢于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一、债权人缺少应有的权力

在现代企业的内部,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实行内部信息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很难获得企业的有效信息,从而无法做出判断,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债权人很有可能继续向已经减产,甚至快要破产的企业进行投资,所以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已经无法找到负责人的踪迹。虽然我国全新的《公司法》已经命令公司公开所有数据,但是很多公司只是公开一部分不重要的信息,对于核心信息仍然采取保密制度,因此债权人的权利仍然没有得到落实。对于这种情况,公司需要赋予债权人应有的权力,公司内部应当拥有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其中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通过发挥组织机构的职能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投资者一般会任命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股东赋予其管理权能,公司应当使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从而促进公司发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力,企业应当规定部分债权人可以加入到公司的管理当中,并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从而让债权人对公司的管理有着充分的了解[1]。

二、担保制度流于形式

在现有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董事、监事、管理者等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而现有的规定也并没有有效落实,因此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实际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在实际情况中,当公司内部不存在债权人时,董事会就拥有公司管理的全部权力,这种情况一方面很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抽逃资金等行为非常容易出现,导致企业的资产流失,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法应当对现有的担保制度加以完善,使公司、董事会等进行担保时必须先召开董事会之后才可以做决定,否则一切担保行为都可以视为无效行为[2]。例如,河北的中国敬业集团在对英国British Steel钢铁集团进行收购时,在公司破产的前6个月中,公司没有出现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也没有降价出售公司财产的行为,其原本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并且放弃了自己的债权等行为都被视为无效行为,从而有效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三、法定资本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公司资本制度被称法定资本制度,与很多欧美发达国家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在名字上相同,但是内部的制度、规定、运行模式等都不相同,在实际应用的结果中也完全不同。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家的权益极为重视,其将资本保护放在主要地位,从而实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度与之相比则存在着几种问题,包括:最低资本的限额最高;法律审批过程极为复杂;出资比率限定极为严格;公司资本规范不能满足各种类型公司的需要。对于这些问题,工作人员应当对于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研究,对现有的法定资本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我国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收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因此工作人员应当先在这方面进行改变,降低公司设立的初始基金额度。同时,在法定资本制度的管理下,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也应当想办法促进企业经营模式进行改革。还要结合其他先进国家的优秀理念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将法定资本的概念淡化,对制度的落实工作加以关注。

四、公司法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些漏洞使债权人无法拥有足够的权益。针对这样的情况,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找出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并将其加以整改。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在审理这条规定的时候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只说明了对发起人、股东追究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读懂的出资不实使公司股份不足,导致公司资产与承担风险不对等,从而造成损失时应当对债权人进行赔偿。工作人员对此进行整改,通过添加了“所罚款项均用于对债权人进行补偿”这一点解决这条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现有清算规则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在破产进行清算时,经常会发现清算出的公司资产不足,这些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债权人进行赔偿。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的财产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当转变清算规则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保护。我国公司法中的破产法为了避免公司在破产时不按照规定处理财产,因此在公司结算的6~12月之内,对于将财产转移、隐藏财产、提前对公司债务进行偿还等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加大检查与监督制度,对公司资产走向进行审核,防止这些违法情况的发生。此外,当公司资产无法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时,可以申请另一种清算制度,由债权人行驶监督权利,使他们自行保护其合法权益。

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经过上文分析,这些问题并非不能够解决。因此工作人员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以此保证债权人拥有足够的主动性权力,落实公司法的法律法规使用,以此保证债权人的经济、资产、权利都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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