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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五重维度

2020-12-05华,

关键词:现代化主体法治

洪 向 华, 张 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9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大论断,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的关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一方面,是要不断破除固有体制机制的弊病,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实现这一目标,把两者统一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之中,就要深入理解和认识这一目标所具有的内在特质。为此,可以从治理的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主体维度、客体维度以及价值维度这5个维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廓清认知误区、提供实践引导。

一、治理的时间维度: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基于时代发展和实践探索而提出的关于未来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向,这是历史和时代发展的产物。要深入了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话语概念和其背后的政治实践活动,需要以人类历史发展的时间序列或时间轴线为切入点,以国家职能变迁的视角,具体分析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通过分析发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在社会历史发展的时间维度上追求现代化,即以现代化的手段、方式、理念等推进国家治理、转化制度优势。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方向确定之后,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一个概念是:何为现代化?现代化与治理有何关系。对于现代化的认知,学界研究角度虽多有不同,但对于“现代化起源于工业革命、并与器物工业化有密切关联”的观点能够达成共识。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人类社会也开始离开传统发展轨道而转入现代化的发展轨道。纵观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世界各国大都把现代化作为发展目标。而中国步入现代化不仅比西方世界在时间轴线上要迟近一个世纪之久,而且过程更加艰难和曲折。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正式开启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集中强调和追求生产力层面的现代化,也使现代化这一概念被深深冠以经济的外衣而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于现代化的认知仍停留在物质、经济层面的现代化或是工具的现代化上。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并且经济基础的变更一定会带来上层建筑的变迁,这是历史规律,也是历史事实。现代化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还体现在整个社会心理、社会价值、社会关系等精神层面。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与社会治理内在地统一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经济基础的现代化也必然会带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上层建筑的现代化。

站在马克思主义所预言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时间轴线看,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发展的历史必然。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来看,马克思从对人类历史的研究得出人类社会发展的3种形态的结论:第一种是人的依赖性社会,在遥远的氏族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关系密切,以对抗未知的庞大自然力;第二种是物的依赖性社会,人被束缚于对物质的追求,是人的异化状态在社会中的呈现和持续;第三种是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人实现了对“自由时间”的最大程度占有。马克思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空间。”[1]“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2]由此,马克思对未来人类社会的预言是包含有个人在时间上实现了自身的解放的,但这所有的自由发展的前提都必须是建立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之上。作为实现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大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现代化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经之路。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这种矛盾既损害了资本主义制度本体,同时又培育了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因素。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开了社会主义制度借助现代化的生产力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大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刀阔斧地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并且通过改革开放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畅通了制度渠道。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立足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作出的重大决定,与当前中国所处历史方位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价值观念多元存在等社会现实相呼应,也是运用社会主义制度治国理政的新发展。因此,从社会发展实践的时间序列上看,与时俱进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更为完善、更加定型的制度需求做出现实回应。

从国家职能变化的时间维度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思想的创新性发展。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统治职能是国家产生以来就具备的职能,也可以说是国家之所以产生的重要动因。在新成立的国家中,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达到稳定秩序的统治效果是领导者的首要选择。但这只是短暂的,统治者要长期执政,必须获得群众的支持,因此,利用国家机器和机构等给予群众利益就成为国家管理职能生成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权力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国家职能在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不仅要行使统治职能,还要行使管理职能,而治理则呈现在无产阶级执政党的一切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国家治理就其内涵分析来讲,更倾向于强调社会主体参与到国家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更侧重于尊重主体地位、达成主体愿望的现实目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国家运用制度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是与马克思主义所预言的关于未来国家职能变化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即国家直接统治和管理的职能越来越让位于国家、社会、市场等更具人民性价值的多元主体的治理。当前,我国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之间的言辞微变却呈现出我国国家政治实践的巨大变革。因为,没有政治实践的现代化也不会有社会经济、文化等其他层面的现代化。因此,依据国家职能变迁的时间轴线,能够清晰地看出我国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遵循社会历史发展现代化规律的政治思路、政治理念的变革,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和思想借鉴。

二、治理的空间维度:立体化

国家治理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中进行的,尤其是随着全球化的拓展和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出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空间态势也愈亦突显。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以及人自身发展所处的空间有深刻的理解,他指出:“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2]由此可见,空间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的一切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都不能脱离相应的社会空间。当前,国家的发展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呈现出对更广阔空间的渴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立足于国际国内社会空间之中,并带有当前社会空间结构变革的一些特征。如当前社会空间所涵盖空间范围的扩展,不仅包括实质性的生产生活空间,还包括互联网虚拟空间以及人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空间,因此,与此相对应,对属人社会空间的治理也不可能是单一而扁平化的物理空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的现代化运用,把制度执行与制度规约拓展至一切社会空间之中,并形成与社会空间立体化相一致的制度与治理的立体化结构。

治理空间维度的立体化,其一是体现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呈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层级化、系统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4]因此,综合来讲,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治国理政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 构成所谓社会。”[5]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空间是交织各种人类关系的社会空间,而作为组织社会生产、处理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体系就必然地要体现和表征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时代印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不断变化与变迁,对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关于坚持和完善13项国家制度,不仅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梯级划分,并且制度的布局呈现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局部到大局再到全局的立体化制度体系建构思路和逻辑。例如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形成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6];在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中,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央到地方的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督,到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具有鲜明的立体化布局特点;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6],并就对人类未来命运的关切,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和建议,不仅实现了国家内部的制度立体化架构,而且突破了国家空间局限,走向国际空间,为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做出重要思考。这充分地表明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立体化呈现结构是其鲜明的特征之一。

治理空间维度的立体化,其二是体现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所呈现的治理主体、治理客体的立体化。“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学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7]因此,国家治理能力中包含着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向度。首先是国家治理主体的立体化和多元化。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对制度的执行力的集中体现。随着现代化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在空间上进一步打开和开放,社会空间的扩展使国家履行管理、统治和治理等职能时负担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要实现社会和谐、有序治理,就必须吸纳多元的社会因素到国家治理主体之中,以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发展需求。这样一来,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就必须提供一个立体化的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当前,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越来越呈现多元主体的趋势,以充分发挥国家、社会、个体等治理主体之间的平衡性与互助性,极大地推动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是国家治理客体的立体化。治理客体是指国家治理的对象,包括人的生产生活关系、交往关系、自身发展问题等,是国家治理能力彰显的显像和具像呈现。而对于国家治理客体在马克思主义空间思想中,则是指对人类生产、生活和交往等社会空间的管理。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 马克思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 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5]从哲学层面讲,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环境,其本质就是指人类生存的社会空间。人生活于一定的环境之中,通过对环境的改变,也改变人自身,而这种改变的关键就在于实践。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上,这里的实践就是指一定的治理能力,这种治理能力既能改变环境、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又能改变人类自身、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必须加强对社会空间的治理。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空间治理中具有突出的立体化特征,主要呈现在中央和地方治理的宏观空间、城市和乡村治理的中观空间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微观空间。对于中央和地方治理的宏观空间,依据不同层级、级别的部门进行相应的权力和职能配置以及权力界定和限制,统筹布局中央到地方的具体工作、协调各层级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极大地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步伐。对于城市和乡村治理的中观空间,我国提出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之道,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城乡关系思想的实践创新。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城乡的对立关系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城乡之间的对立是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的最鲜明的反映, 这种屈从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 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 并且每天都重新产生二者利益之间的对立。”[5]因此,在社会主义中国,统筹城乡之间的融合发展,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在空间治理中的立体化特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微观空间,伴随着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拓展,传统的立体化全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向网络空间拓展,不仅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资源性支持,而且进一步拓展了人的自由发展空间。

三、治理的主体维度:多元化

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察,不可避免地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治理的问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转向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8]并且,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进一步“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国家治理主体结构也逐步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统领,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负其责的多元治理主体结构。

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多元主体的共治模式的根本力量

当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寓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践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存在,而且还表征着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经济领域的利益诉求体现在政治领域。这种体现表征为对政治权利的诉求以及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愿望。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增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主体包容性,吸纳新的社会力量,及时满足诉求和愿望、化解矛盾和纠纷,使国家治理能够以最少的支出,收获最大的制度效能。从历史镜鉴上来说,我国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一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模式的思考和借鉴,并对此治理模式进行超越式发展;二是通过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经验和教训,实施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对于前者,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的单一治理主体,或是面对危机时临时调整政府和市场强弱关系的混合治理主体,而是坚持在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下,使国家、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作用和治理能力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对于后者,我国国家治理主体打破了苏联式的国家包揽一切事务的唯一治理主体模式。随着苏联模式的失败,我国走上了独立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治理主体逐步向社会开放,开始走向有国家、市场、社会等各层级主体协调治理的主体结构。

2.实现多元化的共治模式与社会利益多元化趋势密切相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其更加成熟;另一方面要提升制度执行能力,两者都需要紧密结合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趋势,一则为完善和发展制度体系提供思想内容资源,另一则是为制度运行提供执行主体资源。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才能实现社会各领域、各层级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整合、协调和统一,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求更完善、更系统、更有预见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治理体系,要求更具实际效力、更具管控力的治理能力,因此,也必须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灵活性、适应性以及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必须是根植于中国实际、中国国情的,绝不能陷入西方国家治理格局中的政党、市场和社会利益纠葛、竞争性超协作性、零和博弈的陷阱之中。各治理主体只有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寻求利益的共同点,以共治共享意识为价值引导,才能使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到最大、也能够使各群体、组织或团体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彰显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格局优势。

3.多元主体治理结构是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顺应社会发展多元化规律的现实选择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多元主体治理结构,是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顺应社会发展多元化规律的现实选择。但这这种治理结构下必须对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分配实行科学定位、规划和部署。在多元主体治理格局下,必须加强和提升党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管方向、管大局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和割裂党与社会、市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4]因此,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这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国家治理中,必须有一个能够没有任何私利的组织来始终平衡与协调各利益组织之间的关系,能够使国家发展摆脱无序甚至失序以及混乱的利益纠葛。纵观二战之后赢得民族独立且选择走三权分立、多党执政的所谓民主政体的国家和民族,无一不是因陷入党派林立且相互倾轧的斗争之中,而使国家处于政治混乱、社会失序之中,甚至是战争的危机之中,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人民生活苦不堪言。而反观中国,作为无产阶级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党的最高利益,把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诉求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不仅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并且实现了对用辩论和空头承诺获得执政地位的西式民主的超越。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需要加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系、统筹和分工布局,更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充分释放和发挥国家治理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社会分散和碎片化的利益诉求统一于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之中,使党和国家事业有更充分的力量支持而顺利开展。

四、治理的客体维度:法治化

治理的客体是治理的对象,从治理客体的维度考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回答以何种方式治理的问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其基本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其追求目标。如今,法治已由理念深入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层次和领域。作为一种理念,国家治理法治化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主权的价值选择;作为一种实践,体现了我们党坚定法治、摒弃“人治”的决心以及利用法律这一治国利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抉择。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规定,也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而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不仅需要加强建立健全法治体系,增强法治能力,还需要增强法治意识,维护法治权威,把国家治理法治化融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

1.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规定

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治理的思想中始终都有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法治名义维护资本家私利的秘密揭露中,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思想,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理论根基。对于法律的认知,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10]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本质应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表达。因而,对于以实现全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旨归的共产党而言,保持对法律的尊重以及依法执政就成为应然选择和必然选择。对此,恩格斯曾特别强调:“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1]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有较多关于崇尚法治的思想。例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就曾提出“商鞅变法”,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直到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不但追求法治思想,并切实致力于扭转对人治的思想惯性和路径依赖,开辟了中华民族真正的现代化道路。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新形势下,面对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提高到了更高的位置,并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2]今天,中国共产党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发展规划尚属首次,并且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充分显现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创新性发展与践行,用事实回应了西方世界用充满资本主义傲慢与偏见的视角对中国法治与民主的攻击。

2.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辉煌成就,已经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中国制度优势还远未充分发挥和呈现。中国要在本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还要全面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制度层面来讲,就是要使制度优势充分彰显。在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必然地要选择市场经济的方式,以融入世界发展潮流并充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坚持走法治之路,才能确保社会多元主体能够在自己的活动领域遵循既定的活动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历经战乱纷争,依然能够继续前行,就在于人类不仅能够通过智慧和劳动征服自然界,更重要的是,人类能够经历纷争依然能够找到一套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以限制人类自身的活动,而不至于在相互争夺、零和博弈中走向自我毁灭。同样,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作为人类世界文明进步的一部分,也必须是在秩序之中实现。面对当前多元、多变和复杂的社会现实,没有一个完善的、稳定的、规范的法治体系,是无法凝聚分散且复杂的社会力量的,更不可能支撑起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6]这就是说,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各行为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实践活动,在追求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也必须与时俱进,并使之相互补益,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优势。

3.把国家治理法治化融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

第一,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要明确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党的领导是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就是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确保法治不偏离方向,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因此,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行业、各领域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把国家治理法治化融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根本上是要实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必须切实以法律手段捍卫群众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3]第三,国家治理法治化,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维护和遵守宪法和法律,提升法治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决不允许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有丝毫超越宪法和法律规范之外的特权和行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始终能够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锐利武器。此外,国家治理法治化绝不是一个组织、一个团体所能够完成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法治权威,必须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并获得他们的事实上的监督。

五、治理的价值维度:人民性

国家治理的价值维度是指制度的设计、制度的执行对人民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越发突显其人民性,这主要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制定、完善和执行中所饱含的人民中心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6]等,充分展现了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内含的人民性价值取向。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也离不开人的现代化,人民群众是制度的受益者,更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力量,因此,人自身各方面素质能力的提升内含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之中。

1.国家制度体系内含着人民性本质特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因此,国家制度体系的性质与党的性质是高度统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5],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14]。从制度内涵来看,无论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还是生态制度、军事制度等,都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始终围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发展等展开的。众所周知,当今时代是市场经济时代。生活在市场经济时代的人,用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来讲,就是理性经济人,即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个人自身解放与发展的人,如果没有社会效益、人民至上的规约,走向利益的角逐、零和博弈将是必然的。“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5]因此,作为对资本主义制度超越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对全人类未来命运的思考,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另一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切政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人民群众对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诉求和愿望。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因此,代表人民意志以及实现和达成人民愿望、要求就成为党的必然使命。对人民利益的满足也是中国共产党存在并获得长期执政的根本力量来源。对此,中国共产党给自己的定位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6]这可谓在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

2.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性充分彰显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实践者。这寓示着人民群众不再是仅仅拥有投票权、表决权的政治活动的短暂参与者,而是直接的政治活动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马克思曾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17]因此,这就要求,真正的民主政治不是仅仅考察群众的票决权,而是要全面地衡量人民群众在政治活动、政治决策、政治监督等过程中是否能够有参与的权利以及在国家治理中的分量。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大场合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18],“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9]。我们党的根基和力量在人民群众之中,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力量也蕴涵在人民之中。此外,从制度层面看,治理主体的人民性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人民性价值所决定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到: “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0]了解人民诉求,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绝不能把人民束之高阁,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之中。在人民参与的过程中,党和国家才能从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中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变化,制定的政策才能更契合民意,最终实现政通人和、制度优势充分彰显的国家治理的海晏河清。

3.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人的全面发展在政治生活中的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导与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先进的社会制度,要把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制度效能、达到预期制度效果,必须具备有能力执行制度、运用制度并与时俱进的人,否则,再完美、再合适的制度,缺失了能够与之匹配的执行者,也难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21],“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归宿,人的发展以精神文化为内核”[21]。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不仅要实现物质、器物上的现代化,要实现彻底的社会现代化转型,人的现代化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必然要求。而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结果来看,其最终价值追求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即马克思主义所要追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至高价值追求的时代目标。人的现代化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当前,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必须是以人的现代化、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只有坚持二者的同向,才能够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强大的精神力量以及其他一切所需的条件和要素。

总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确证和理解,必须深入分析和探讨其所内含的时空维度、主客体维度和价值维度。因为,从维度指向中能够洞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路径、主体力量、目标对象以及其所秉持的价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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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意象间的主体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