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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2020-12-04李倩

银幕内外 2020年6期
关键词:从严治党

摘要:抗日战争初期,在陕甘宁边区发生了一起革命功臣黄克功逼婚不遂而枪杀进步青年刘茜的恶性案件。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凸显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功过分明、刑法惩罚的确定性、严于律己等法律理念。延安时期这一从严治党典型案例,对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黄克功案件;从严治党;纪律建设

延安时期是我党历史上从严治党极其重要的一个时期。这正如胡耀邦在抗大校刊《思想战线》第一期发表的文章所说:“如果我们开除了一个坏分子,不但不会使我们的队伍减弱,相反的只能使我们的党、我们的队伍更加强健起来!”1937年10月发生在陕甘宁边区的黄克功案件,因其公正的审判,对法律的尊重,以及折射出的执法如山取信于民,成为史册上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一个经典案例,也是当前和今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面明镜。

一、黄克功案件的严重影响与公正审判

(一)黄克功案件始末

1937年10月5日,在革命圣地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边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制造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

黄克功,当时26岁,少年时代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立过大功,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抗日军政大学成立后,在学校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队长一职。被害人刘茜是陕北公学学生,山西定襄人。黄克功在与刘茜短时间接触中,感觉 “感情尚好, 渐涉恋爱”。后来两人开始疏远。黄克功因看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产生嫉妒,主动给刘茜送钱送物,紧追不放,并要求马上与刘结婚。刘茜对黄克功的一味纠缠,渐生反感,表示不考虑婚姻问题,并提出分手。1937年10月5日,自感恋爱前景暗淡的黄克功,约刘茜到延河边散步,想作最后的争取。当他再次提出结婚要求被刘茜拒绝后,自感“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情绪失控,掏出手枪,打死了自己昔日的恋人。

(二)黄克功案件的严重影响

此案发生在国共合作抗日、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形势下。巧合的是,在该案发生前不久,国民党内“桃色事件”骤起:蒋介石的黄埔爱将张钟麟因情感纠葛枪杀妻子而受审,蒋以“爱才”之名特赦之。而后张钟麟改名张灵甫再度奔赴前线。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毛泽东特赦黄克功的呼声自然不小。此案处理得是否得当,在国内外都将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各方人士在拭目以待。在延安,自然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大多数人认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杀人者必须偿命;但有少数人认为,黄克功是老资格红军军官,立有战功,可让他戴罪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请求戴罪立功:“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但与此同时,毛泽东还收到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来信。雷经天在信中把黄克功的犯罪事实作了汇报,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

为了警示全党和八路军的干部,毛泽东给雷经天写了一封424字言之切切、申明大义的信。并特别要求,要当着黄克功的面在公审大会宣读这封信。

(三)正义的枪声,公正的审判

1937年10月11日,在陜北公学大操场,举行了有两千人参加的公审黄克功大会。审判长雷经天在宣判后, 宣读了手泽东为此案给他写的复信。随即,黄克功被押往刑场。过了一会儿,远处传来枪声。

这枪声向陕北、全中国乃至全世界显示了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公正性,有力地粉碎了国民党借机造谣中伤共产党的企图,极大地提高了边区司法工作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威信。民主党人李公朴评价此案件的审判时说:“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好的法律的榜样。”

二、黄克功案件凸显纪严于法的理念

一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黄克功是一个有着光荣历史的、年轻有为的、颇受人们瞩目的党的领导干部。但是,毛泽东没有因黄克功身份、地位特殊而网开一面。

二是功过分明。毛泽东认为,不能因为对革命有过功,就可以无视党纪军纪,为所欲为。功归功,过归过,杀人当偿命。

三是刑法惩罚的确定性。虽然黄克功已经表示自己希望在执法队的监督下战死沙场,戴罪立功,将功赎罪,但毛泽东没有同意。在他看来,犯了罪,就一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任何其他的形式都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

四是严于律己。毛泽东郑重重申:“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做法和主张,警醒了那些居功自傲、无视党纪军纪的人,赢得了群众的纷纷拥护。

三、黄克功案件对新时代我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启示

(一)公平与正义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

黄克功一案的判决及毛泽东的信件充分体现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理念。毛泽东同志在《致雷经天的信》中清楚地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一切共产党员, 一切红军指战员, 一切革命分子, 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这便告诉我们, 共产党员革命干部, 只能成为严格遵守纪律的模范, 决无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大局意识是每一位共产党员的庄严使命

毛泽东在《致雷经天的信》中强调“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这表明,在毛泽东看来,黄克功的行为本来就罪不可赦。如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的判决书所阐发的:“值兹国难当头,凡属中国人民,均要认清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才是自己国家民族的死敌,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革命的法律应该服务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局。边区高等法院在执行黄克功死刑的布告中写道:黄克功“……不顾目前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破坏红军纪律,违反革命政府的法令,自私自利……当前暴日侵凌,民族革命战争正在紧张的时候……”边区政府机关报《新中华报》在报道该案时,也重复了布告中的这几句话,申言这一案件对大局造成恶劣影响。事实上,该案发生后,据叶子龙回忆,毛泽东当时很愤怒,说:“这是什么问题 这是什么问题 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 ”毛泽东致雷经天的信件和围绕该案件展开的一系列司法活动,都体现了毛泽东及边区高等法院为大局服务的理念。

(三)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永恒话题

从毛泽东同志《致雷经天的信》中可以看出,他认为黄克功的必罚性不仅体现在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大罪”,而且因为他“卑鄙无耻残忍自私”。二十世纪中国杰出法学家蔡枢衡几乎在同一时期指出:“国法是国家生活的规范,本质上是超越人情而又常是合乎人情的;违反人情的法律,不是妥当的法律……天理、国法、人情三概念,本质上是互相沟通而又相互矛盾的。三者互相沟通或同一之处,便是发现正确妥当的法律之标准。”如何使得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是纪律建设的重要准则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一案的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据《新中华报》报道,“凡每一个到会的同志,无不咬牙切齿,痛斥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纪纲。”由此可见,对黄克功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当时边区群众的民意,实现了边区司法的公正。毛泽东后来的言论解释了他当时的一些思想,据有关文献介绍:三个月后,在抗大的一次宴会上,毛泽东又提起此事,说:“这叫否定之否定。黄克功一粒子弹,否定了刘茜,违反了政策,破坏了群众影响;我们的一粒子弹,又否定了黄克功,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而且使得群众更拥护我们了。”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和营养剂。对黄克功案件的审理,是中共向人民交出的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满意答卷,至今仍不失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好教材。它对当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征程,无疑颇具深远的警示与启迪作用。

参考文献:

[1] 陕西省档案馆档案.毛主席、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刘茜案的材料[Z].全宗号:15—543.

[2] 毛泽东.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志编委会.延安地区审判志[C].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4] 陕西省档案馆档案[Z].全宗号:15-543.

[5] 高等法院日前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N].新中华报,1937-10-14(01).

[6]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李倩(1986—),女,陕西西安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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