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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2020-12-02李雪琴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重构体系

摘 要 在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当下,积极探寻突出公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本文分析了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打破法学学科界限和融合警察战术技能训练,重构凸显公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通过完善的保障机制,保障其规范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 公安专业 法学实践教学 体系 重构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教研项目《法治视野下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和运行模式的建设与研究》(项目编号:2018GB042)。

作者简介:李雪琴,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54

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法学教育和警察职业相结合的特殊性,公安院校更以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为目标,尤其强调教学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提高实践能力是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改革重点。重构与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对提升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公安执法能力有着重大意义。

一、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大背景,还是涉及公安改革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必将对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实践教学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公安院校都能顺应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实践教学模式不丰富

公安院校实践教学模式不丰富,假期见习基本上没有统一安排,仅仅只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去实习,学生能力培养在面上严重不足。仅就实习而言,实习包括认识实习 、业务实习 、毕业实习,实习方式又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当前通常采用的是由学校组织,带队教师带领,在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实习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统一安排实习时间 、地点和实习内容,学生不能自主选择。由于分散实习难以管理和监督,基本没有落实,满足不了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校内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 是为了教师指导学生在实训项目设定的条件中,将法学理论运用到实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公安院校都专门制定了校内课程实训大纲和方案,但在具体实施中,受教学学时、学科分割、实训条件、教师实践素质等因素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二)实习专业不对口

法学实践教学中,实习学生规模与实习岗位不匹配。有些学校为了管理的方便,往往把大量的学生不分专业的集中安排到某个公安分局,多数被安排在与本专业联系不紧密的岗位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造成实习单位安排与实习生所学专业不对口,实习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对所学专业促进不大,导致实习效果不理想,容易造成部分学生学而不专、实践动手能力欠缺、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后劲不足等不良后果。

(三)时间安排不科学

有些公安院校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作为本科院校,大一一般是进行基础性和公共科目的教学,最重要的专业学习都是放在大二、大三,大四主要进行实习和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把实习放在大四主要考虑经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训练,学生已经掌握了毕业实习所应具备的知识体系,通过实习主要是学习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很多公安院校都把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五或第六学期,而且实习时间一般为一整学期。这一时期学生的专业知识都没有学完,而且学生经过了整整一个学期的实习回到课堂后,学生在生理、心理都比较散,导致返校学习注意力不集中,一些学生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才能正常投入到学习中。

(四)教师素质不达标

由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理论化、学术化的倾向,大部分公安院校对法学专业师资的遴选和培训更加重视科研能力和学术专长①。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很多都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术研究能力强,但没有经过系统的公安实战技能训练,即使是那些毕业于公安院校的教师,也缺少公安专业实践技能和法律实践经验,不能给学生有效的指导。即便公安院校都建立了教师定期到公安机关下派锻炼的制度,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实践锻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学生在公安机关实习过程中,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但很多没有经过专业的教师职业技能培训,难以完成指导专业实习的目标和任务。

二、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反思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通常是分学科、分专业进行的,相互不连通,易形成公安执法实践的综合性与法学教学分门别类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打破法学学科分割和专业课程界限,科学规范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执法的综合能力,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重点。因此,要重构与之相配套的校内与校外紧密结合、线上与线下相互配合的多板块多层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要凸显公安执法特色

公安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应该结合法学学科教学特点和公安执法实战需求,强化学生公安执法实战训练和实践锻炼,凸显行业特色,全面促进學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1)融合法学学科的界限。以公安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为两大系列,打破法学各课程之间的条块分割,依据执法过程中的法定环节来设置实践教学科目,对标实际执法工作要求,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增强公安执法的综合能力。(2)融合警察战术技能训练。公安执法的实践教学不仅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和通用执法能力,比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能力等②,还要考虑公安执法对抗性的职业特点,在实践教学设计上,将110接处警平台和警察战术技能训练融合到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大主线的能力培养中,熟悉和掌握办案流程及执法规范,培养学生公安执法的现场处置能力。融合警察战术技能训练,是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法学专业的鲜明特色。

(二)改革学生见习实习的时间地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有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来保证。很多公安院校一学年实行常规的两学期制,导致学生没有相对集中的时间参加实践活动。可以借鉴公安大学的成熟经验,改革常规的教学学期安排,实行一学年三学期制。即学校可实行本科生在校4年中3次见习、1次毕业实习的“3+1实践教学模式。将原来每学年的两个教学学期缩减为15周,即第一学期从10月8日至第二年2月初,第二学期从3月初到6月底,中间增加一个学生见习学期,即从8月初至10月7日,安排一、二、三年级学生到不同的实务部门见习;四年级学生从3月初至5月初到公安机关毕业实习③。在实践教学学期内,学生可以统一集中参加,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兴趣选择分散参加。至于见习地点,根据学生的专业需求,可从公安机关扩大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切实培养出更全面的公安法律人才。

(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要分层次分板块

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要以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大主线的技能训练为出发点,依托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和校内公安实践(临战)教学中心、校外公安机关实践教学基地两大平台,按照教学学期分层次、分板块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将实践教学内容整合为基础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三大培养板块。(1)基础能力训练。可通过课堂实训、模拟法庭、社会法律服务活动等,强化法学基础理论;利用第一、二学年实践教学学期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见习,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增强学习目标和职业荣誉感;了解检察机关在审批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案件定性的工作内容,增强规范执法意识。(2)综合能力培养。可通过实验、实训和利用第三学年实践教学学期到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性见习等,开展警察执法专业训练,夯实法律理论及其应用,培养公安执法的综合能力。(3)创新能力培养。贴近公安工作实际,通过课堂教学、法律诊所、模拟实战、创新竞赛、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进一步拓展学生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公安院校还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成立实践教学的统一管理机构

公安院校应成立实践教学的统一管理机构,比如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管理和协调各种实践教学活动。管理机构还可以借助网络科技,建立实践教学中心管理网站,充分发挥网络特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对实践教学活动进行线上管理,包括选课、考评、实践教学信息发布、实践教学活动展示等④。鼓励教师建设实践教学网络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的教材、大纲、课件、教学音频视频、讨论区等,可以随时供学生学习交流和下载。同时提高实践性课程的学分和教评学评权重,对教师实践教学的投入给予合理的绩效分配,以此促进师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对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出台一系列考核标准及配套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根据培养方案,对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如线上和线下课堂实训、实验、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都出台具体明确的质量考核标准,并通过 “专兼职督导”“学生评教”“定期巡查”“教师评学”及“听课制度”等方式,监控和评价实践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三)健全教师双向交流锻炼机制

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不仅要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而且还要能够高水平地开展实践工作⑤。公安院校要完善并保障教师定期参加公安業务实践的工作机制,提高教师的实战能力,在校内建设一支具有高水平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推行教官选聘制度,可以从全国或各省公安机关选聘实战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安执法实践教学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教官,定期到公安院校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打造一支校外专兼职教官队伍。在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指导教师聘任制度,由实践教学基地选派业务骨干指导学生见习和实习活动,将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工作情况和业绩,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针对实习指导教师缺乏教学经验,适时组织教学培训;定期与公安机关联合组织召开见习实习指导经验交流会,推广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经验。

注释:

① 包振宇,李云波.供给侧视角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146- 148.

② 周平,李建勋.公安民警人性执法及其素质养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24-26.

③ 秦立强.论公安大学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设计[C].特色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论坛,2009-11-01.

④ 刘莉.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183-187.

⑤ 耿柏洋,郭金明,刘亚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分析和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7(7):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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