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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2020-12-02赵丹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

摘 要 互联网体系的日益成熟,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资源属性得到凸显,成为企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挖掘、分析以及应用,逐步形成个性化的信息推荐与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遭受攻击或者窃取的概率大大增加,为有效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个人信息的系统化保护。文章从实际出发,依托现有的行政法保护体系,探讨《电商法》框架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关键词 电商法 个人信息 行政法保护 保护举措

作者简介:赵丹宁,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8级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32

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与应用,使得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日益凸显,成为社会治理、行业服务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电商的兴起,消费群体的日益扩大,各大网络平台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挖掘、评估、应用,形成自身的信息优势,以更好地掌握公众偏好,帮助电商制定更加科学的发展决策,实现对公众的个性化服务。正是基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主管部门逐步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或者丢失情况的发生,打造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必要性的探讨,有助于在思维层面形成正确的观念认知,准确把握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行政监管职能的发挥、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的现实意义,为后续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执法体系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成效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研究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2019年我国社交电商保持快速发展的趋势,消费者数量超过5.12亿,消费规模高达20605.8亿人民币。快速发展的电商消费群体,不仅推动我国传统消费、商业模式的深刻变化,还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电商消费的大背景下,消费者的姓名、住址、年龄等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收集、应用,以实现产品的推介、物流的发送等相关服务[1]。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保护,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势必影响了整个平台的信誉度,对于其正常发展、运营产生了妨碍作用,同时对于消费者个人生活、社会秩序均产生较大的冲击,诱发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相关部门立足于自身职责分工,加强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在《刑法》《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说明,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预期”,为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我国依托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进行规制,例如《电商法》等系列行政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底线预期”之上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举措,提升了个人信息全面保护能力,增强社区秩序恢复管控能力,确保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有效防控[2]。

(二)强化行政监管职责的基本方法

行政机关作为现阶段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部分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会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汇总、发掘以及使用,以实现对目标群体的系统化分析,从而为自身决策、管理行为提供参考、借鉴[3]。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小部分企业存在个人信息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超出了行政许可、行政委托的范畴,造成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在这种背景下,开展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能够更好地弥补现阶段行政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漏洞,持续提升行政法律保护的积极作用,对于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提高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成本,从法律层面,引导个人信息使用规范的形成、完备。同时在很大程度,提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公信力,确保其服务能力的有效发挥。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问题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环节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下降,影响了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行业行为的规范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行政法保护体系不健全

在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尚未健全。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加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发生了持续上升。尽管为有效应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实现针对性的规制保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深入探讨,期望在行政法“六项基本原则”的框架下,进行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互联网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使得原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难以适应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基本要求,导致行政立法进程缓慢,无形之中,增加了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难度[4]。同时尽管政府部门做出了立法尝试,在行政法规中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相关内容往往呈现出碎片化、零散化的特点,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效能较为有效。

(二)行政法监管较为薄弱

行政法监管作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重要部分,在个人信息使用方式、侵害行为惩处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法监管环节暴露出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主体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导致监管较为薄弱,保护作用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

具体来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尚未健全,使得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在权责划分方面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行政法监管的过程中,各部门往往依据自身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监管标准出现差异,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效果往往无法滿足实际预期。在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合介入,例如当网上购物平台出现消费者信息泄露后,公安、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往往需要共同参与,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信息泄露对消费者、对网上平台以及社会秩序产生的冲击。但是由于目前没有能够形成完整的权责机制,导致各个部门在个人信息泄露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的情况,无形之中降低了行政法督管理的水平。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完善的基本策略

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完善策略的探讨,要求从多个角度发出,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采取针对性举措,持续做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与完善工作,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法的保护作用。

(一)逐步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

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率先明确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将安全保护原则、自知情同意原则、用途限制原则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原则框架,在此基础上,开展行政立法,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行政法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进行保护,对个人信息过度商业化的行为进行相应惩处,逐步形成完善的行政法保护框架[5]。同时在个人信息行政法立法过程中,需要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差异,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两者之间重叠部分,进行针对性立法,加大部分保护力度,对于特殊部分,则进行针对性的行政立法,通过这种立法方式,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方位、宽领域的系统化保护。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息行政法监管理制度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制度的建设,要求各级政府从全局层面出发,在完善行政立法的基础上,从各个部门的职责出发,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过程中,能够按照职责分工,更好地发揮出自身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打造出成熟、高效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机制,确保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充分落实。为强化监管能力,除了做好职责划分之外,还需要对监管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确保行政法监管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各个行政主体之间的配合度。例如健全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受理、申诉机制,在受理、申诉环节,各个部门有效参与,充分利用职责,完成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评估,确保行政法的快速介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能力[6]。细化个人信息行政法归责原则,通过规则原则的合理化应用,实现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兼顾,更好地发挥出个人信息在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专门立法

为实现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需要加快立法步伐,认真做好专门立法,打造成熟、完备的法律机制。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需要在吸收借鉴过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相关举措,认真做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法定流程的梳理,从程序上,确保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划分进行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条文适用的场景,以确保整个专门法的实践指导作用,避免出现法律内容规范模糊,应用性不强的情况发生。

(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协调机制

为有效应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体不一、权责分配不清的情况,需要采取针对性举措,从法律法规、职责分工等角度出发,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行政执法权的合理划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情况发生。例如在政府部门之间组建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的快速交互,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更好地满足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除了做好职责划分之外,还需要对监管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确保行政法执法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各个行政主体之间的配合度。确保各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出现执法工作落实度不高、个人信息保护进展缓慢等情况,充分发挥出行政执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打造出完备的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切实满足实际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

四、结语

近些年来,个人信息受侵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个人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更好地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行为,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需要积极探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与举措,逐步加快行政立法活动,实现行政保护与民法保护、刑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并认真做好相关经验的总结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法保护成效。

参考文献:

[1] 刘沥霜.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15):97-98.

[2] 郭斌.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青年时代,2018 (30):119-121.

[3] 周颖.浅谈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10):61-62.

[4] 沈杨,刘国华.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对外经贸,2020(4):63-64.

[5] 满庭芳.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7):101-103.

[6] 魏园园.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农业研究,2018(7):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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