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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思考

2020-12-02梁键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规范

摘 要 司法鉴定文书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在庭审质证与认证后就可起到证据作用。目前在司法鉴定领域中如何有效提高鉴定质量成为重中之重。其中,司法鉴定文书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鉴定质量。为此,本文首先就司法鉴定文书的作用与功能进行简介,随后重点论述了加强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管理的注意要点,以期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

关键词 司法鉴定 文书格式 规范

作者简介:梁键均,广东守正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17

2016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统一制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有力提升了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规范化水平[1]。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属于一项极为重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鉴定工作的产物之一就是司法鉴定文书,它属于司法证据的重要载体,也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司法鉴定文书带有极强的专业性,是通过专业理论与科技手段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别与判断而得出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规范性是体现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一、司法鉴定文书具有的作用

(一)作为一种法定证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即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因此,又被称为“科学证据”。司法鉴定文书在司法诉讼实践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常常成为检验、印证其他证据证明力的有力证据。在对某些案件性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结论还有可能成为唯一的证据[2]。就笔迹鉴定而言,它是将两部分笔迹进行鉴别对比,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人笔迹的检验工作。这是物证技术学中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笔迹带有个体的特殊性,而且获取容易,书写方便,因此,笔迹常常被作为个人身份信誉的一种代表或象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大量应用,很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都需要签名。可见,将笔迹鉴定用于人身同一认定检验,对司法实践工作有着独特的价值。利用笔迹就能判断书写人的真伪,有时甚至通过笔迹鑒定结果就能锁定某项证据的书写人。在证据方面笔迹鉴定也可作为直接证据而被使用。比如,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常见文件材料有《劳动合同书》《收据》《欠条》《遗嘱》等,这些材料中经常需要鉴定当事人签名笔迹的真伪性,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将直接关系到上述文件材料法律效力的确定。又如,通过检验《敲诈勒索信》的笔迹有可能直接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而为案件侦破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

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法鉴定文书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务文书,上面记录了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从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可了解出具该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鉴定水平与专业能力。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正逐渐走向市场化,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司法鉴定机构也面临着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在此背景下司法鉴定机构除了要具有极为专业的检验技术水平,更关键的是要对外建立起公正、规范、权威的社会形象,以获得公众的认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而言,良好的社会形象与信誉这种无形资产更为可贵,有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竞争力。根据鉴定文书的质量好坏就能粗略看到一个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与社会声誉情况。若鉴定书制作粗糙、格式不规范、语义表述模糊难免让人疑问丛生,认为该鉴定机构不专业。反之若鉴定书格式规范、结构逻辑清楚、条理清晰、语言简洁正确则能够获得当事各方的认可。

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注意要点

目前,国内出台的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大多是宏观层面的技术性指导,尚无具体的细节规范,比如,关于文书制作方面的细节内容就较少,使得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为此,笔者参照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相关要点。

(一)对检材与样本的来源需注明清楚

工作人员通过对检材与样本做科学的比对、综合评断后最终得出鉴定结论。可见,检材与样本的来源在司法鉴定文书中必须标注清楚。表面上看似乎无需过度关注它们的来源,仅需对所提供的检材做相应的技术鉴定即可。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因此,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必须非常谨慎,绝不能只考虑技术方面的问题。

因为缺乏专业知识一般人往往只能看懂或只需看鉴定结果即可,极少会过问文书的具体内容,很多时候也不能过问这些内容。过去制作文书的时候只注重检材与样本的唯一性及特殊性,未规定必须标注它们的来源。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造假手段层出不穷,加之缺乏诚信信用机制的约束不严格把好检材及样本的来源关,极有可能会造成鉴定失误或被其他人利用的严重后果。为此,在描述检材与样本的时候,除了要固定检材与样本的唯一性外还应描述清楚它们的具体来源[3]。比如:检材描述方式为:检材为某某法院某法官提供的“借款人”处署名为“王四”、日期为“2017年8月6日”内容为向张敏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原件)。若上述检材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应标注清楚其具体来源与性状,从而预防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可按下列方式描述:检材为原告“王四”提供的署名为“张敏”,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的《收据》(复印件)一页,建议尽量不应简单地将其描述为“检材为收据一页”。

(二)必须界定清楚检材的相关检验部分

委托人大多对专业知识了解甚少,他们提出的检验要求比较模糊。比如,有的委托人要求检验《借条》的真伪,或委托鉴定某材料上面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其实,上述委托要求并不属于鉴定人员的职责,而应属于法官或案件裁判者的职责。鉴定工作者只是基于专业视角给出技术检验意见,但无法去调查核实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4]。因此,建议在鉴定文书制作过程中应把具体比对内容进行详细描述与交代,以突出鉴定工作者只能从专业角度去分析解决检验方面的技术问题。在检验部分应对具体需要检验的内容加以详细的说明。比如,需检验的“王某”签名位于《劳动合同》第四页“甲方签名”处,为黑色手写笔迹。

(三)比对特征表的出处建议附图

在一份司法鉴定文书中文字描述是主要的方式,但还应配合一些清晰、全面的图片,更能全面地反映出此鉴定意见的整个检验过程。比如,关于文书物证类的鉴定,特征比对表是对鉴定意见的重要图片佐证,而检材与样本的概貌也建议加上图片。从工作实践中发现因为成本、便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图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黑白复印、彩色打印、照片冲印等。无论采用哪种图片形式,原则上都建议应该尽量附加图片,不过也允许有例外。

(四)如实记载检验过程,点面结合,重在说理

鉴定文书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关于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这部分内容。检验过程应该尽量描述详尽,再现率越高,说明鉴定结果就越客观、公正。在寫作这部分内容时不必将全部检验内容都事无巨细一一记录下来,应按照点面结合、详略得当的原则进行描述,将重点部分进行记录,但对基本的检验过程也不能省略,可简单描述。检验记录工作旨在通过此记录来再现检验的经过,而分析说明部分属于鉴定文书的中心所在。鉴定工作者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专门的分析与评判后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实际上这一部分是鉴定意见作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手段,也能充分反映出其专业技能价值的意义所在。关于鉴定文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应尽量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充分体现出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这样才能获得各方的认可,也才能让司法鉴定机构树立起公正、客观、中立的良好对外形象。以评断特征的具体论述为例,在论述过程中不仅要分析相关符合点的性质,还应阐释清楚差异点的性质。要重视全面分析,注重分析说理,尽量让当事人各方更好地理解鉴定结论,获得他们的认可与肯定。

(五)鉴定意见的观点必须表述全面、清楚、无歧义

在表述鉴定意见的时候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因为鉴定文书带有法律性质,要求其应符合庄重、严谨、用词简洁、明确等要求。关于鉴定意见的表述应符合客观、完整、全面、清晰的要求,不可随意夸大其词、带有任何主观感情色彩[5]。鉴定意见的表述作为鉴定文书的证据价值核心,在表述时必须慎之又慎,鉴定人员应从专业视角去客观、全面、清楚地表述,但不可越位代替法官或其他裁判者去做任何推断。为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在鉴定结论部分应把检材的全称写清楚,不宜简写为检材与样本,并且要完整表述。这样便于阅读者理解,不必再去核对此“检材”的具体指代,也有利于防止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产生歧义。在制作鉴定意见时应就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进行直接明确的回答。鉴定文书带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人通常仅关注鉴定结论这部分内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自己应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为此,鉴定意见应该只能对所委托的事项予以直接回答,针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则不应给出鉴定意见,否则就无法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司法领域的快速发展,对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文书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与价值也会日益受到重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制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及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李亚涛.浅谈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J].法制与社会,2018,24(11):111-112.

[2] 张德英.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几个问题——以文书检验为视角[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26(6):189-190.

[3] 玉梅.试论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1):326-327.

[4] 关颖雄.笔迹鉴定意见刍议[J].中国司法鉴定,2016,37(3):83-85.

[5] 张德英.略论笔迹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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