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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及其路径

2020-12-02周滢滢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合法性

摘 要 我国现行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制度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所提出的问题,而遗产管理人制度则弥补了二者的不足。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特性决定了其是遗产管理人的最佳人选,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为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提供了合法路径。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 公证机构 合法性 路径

作者简介:周滢滢,南京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务、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87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背景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若遺产被隐匿、霸占、转移、毁损等,都将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债权。最为典型的就是侯耀文遗产继承纠纷案,侯耀文女儿起诉侯耀华,称其擅自处分大量遗产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银行起诉侯耀文女儿,称玫瑰园别墅欠贷款不还,侵害其债权。该案凸显的问题急需立法构建全面、积极的遗产管理和分配机制,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推进有序合理的遗产继承手续。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首先,遗嘱执行人是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的,而非其他形式;其次,立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最后,遗嘱执行人职责范围仅限于立遗嘱人遗嘱中所明确的内容。但是当下猝死情况多有发生,危急情况下没有时间预留遗嘱,亦或立有遗嘱,但未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亦或立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是立遗嘱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遗嘱无效。此种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遗嘱执行人制度。因此,遗嘱执行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继承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都提到遗产保管问题,但均是字面意义上的单纯保管,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处置、分配遗产,无权积极、主动去解决继承纠纷。由此可见,无论是遗嘱执行人还是遗产保管人,因为适用范围、功能定位等缺陷,都无法全面、积极管理和分配遗产,对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收效甚微。

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财富日益增加,各方利益日益复杂化。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①,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等。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日后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人或者营利性机构进驻遗产管理人序列,此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尤为关键,而选择专业和中立的第三方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要求。

二、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

(一)专业性和中立性是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要求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首当其冲的就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也就是要明确遗产范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遗产种类日益繁杂,一些非传统财产形式涌现而出,最为典型是虚拟网络财产,例如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淘宝网店等,此类遗产产权证明难以认定、法律属性得界定至今存在争议,如何列明遗产清单并非易事;另外,遗产具有总括性,既包括支配性财产、请求性财产等积极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即消极财产②。倘若遗产清单中遗漏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则不利于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清理遗产并非易事,除了受限上述因素,还可能受到各方利益的干涉,比如部分继承人霸占、提前转移遗产、隐瞒对外负债等情形。遗产管理人必须有能力协调各部门、各类人群查清遗产,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同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利益,否则都将损害他方权益。因此遗产种类繁杂以及遗产的总括性决定了遗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并且中立③。唯有专业并且中立才能保证后期向继承人如实报告遗产情况,才能保证遗产的完整性、才能公正的分割遗产。

(二)公证机构专业性、中立性符合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要求

1.公证机构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

公证机构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可以熟练的运用法律。遗产继承涉及的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涉及继承法、婚姻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等等,非专业人士没有专业的技能是难以厘清这些法律关系,难以按照遗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甚至有可能遗漏继承人、遗漏遗产,进而引起继承纠纷。而公证机构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可以熟练的运用法律厘清各类法律关系,认定财产归属、明确继承人和遗产范围、约定份额等。

公证机构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遗产继承的主要地位从未被动摇过④。公证机构长期办理遗嘱、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案件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遗产管理人职责与公证机构处理遗嘱、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过程中所要履行的职责有重叠之处,公证机构完全有实力承担起遗产管理人的重任。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霸占、转移、隐匿、毁损遗产或者遗产散乱,遗产管理人需要知晓遗产范围,找寻并保管,防止被转移、毁损灭失,否则都将影响继承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凭借核实、调查方面的专业能力,公证机构可以向房管部门、银行、证券公司、车管所、网络公司等部分发送协查函、报送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查询、冻结被继承人名下资产,固定并保全遗产;可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地考察,清理遗产;可以与继承人的沟通,寻找遗产线索;可以查询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根据遗嘱的意愿快速解决继承纠纷;可以发布公告,寻找消极财产及其权利人,敦促继承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申报;可以根据长期积累和锻炼的调解能力,了解各方利益诉求,协调各继承人、债权人,提供继承方案选择,化解矛盾;甚至还可以承办一些司法辅助功能,如代为调取户籍和人事档案、代为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资金监管手续。

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已经获得了普遍认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公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得社会合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公证……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以上两个文件及其他文件等均规定了公证机构属于“专业机构”。

2.公证机构具有中立性

遗产管理人作为中立一方,不受各方利益的干涉,并且需要调和各方利益诉求,方可保障遗产被公平公正的分配,从而兼顾全体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因此选择中立第三方作为遗产管理人是遗产管理制度的应有之意。

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而成立,其成立的特性决定了中立性。公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一方继承人和债权人,不受各方利益的干涉,公平、公证、合法、合理管理和分配遗产。

三、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及其路径

2020年1月23 日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医保局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已经提出了“公证遗产管理人”的概念,第七条规定“……建立完善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遗产管理人、房产差异化处置等制度,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发展……”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但第1145条、第1146条已经为公证机构介入遗产管理人创设了窗口。依据选任方式的不同,遗产管理人可以五种情形: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即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执行人将成为遗产管理人。前提是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前提下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最能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公证机构常年承接遗嘱公证,创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在订立遗嘱方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专业性不言而喻。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即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前提下,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因此,它充分体现的是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内部意见不统一,人数又众多,遗产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对推选的对象如限定在继承人范围内,必然导致推选失败,所有继承人转而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效率可想而知⑤,甚至会出现部分继承人隐瞒、转移遗产的状况,未必能达到遗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宜扩大解释,即被继承人生前未曾留有遗嘱或者留有遗嘱但未指定执行人等情况下,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但是推选出的遗产管理人由中立的第三方担任更为适宜,比如说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前提是继承人没有推选出遗产管理人,那么继承人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人数众多的共同管理與现行继承法无遗产管理制度没有差别,不利于遗产的保护和有序分配,也将失去遗产管理的意义。最终都将通过诉讼解决,遗产管理制度没有起到矛盾消减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

(四)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法律已经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人选。

(五)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既然是有争议,此处仍然认定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成为遗产管理人不合适,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三种路径:第一,根据遗嘱人的指定,由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第二,经继承人推选,由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第三,经人民法院指定,由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中,第一种方式最能使遗产顺利分割、定纷止争。公证机构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选任的遗嘱执行人,代理遗嘱人执行遗嘱,能够最大限度展现遗嘱人的意图,忠实履行遗嘱人的嘱托;另外,在订立遗嘱时,公证机构即可记录遗产明细、权属状况、继承人情况、债权债务状况,方便日后的遗产处理和分配;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后,公证机构的身份由遗嘱执行人变成遗产管理人,不再受执行人职权范围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所赋予的职责以及公证机构特有的中立和专业的职能优势,保护各方利益,全面、积极的管理和分配遗产,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推进有序合理的遗产继承手续,为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注释:

① 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J].中国人大,2020(12):13-20.

② 付翠英.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J].法学,2012(8):31-37.

③ 同2.

④ 利·勒杜尔.遗产的管理与分配[J].中国公证,2017(1):59-64.

⑤ 张琴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探析[DB/OL].[2020-06-28].https://mp.weixin.qq.com/s/4CV0kbwX3-T7mWJZBRA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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