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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存证公证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0-12-02周长垠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效力

周长垠

绥化市公证处,黑龙江 绥化 152000

一般而言,电子存证包含以下电子文件及信息:网页、朋友圈、网盘等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信息;通讯群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通信记录、身份认证信息等;数字证书、音视频、图片、计算机程序等电子形式的文件。在目前阶段中,电子存证公证中尚存部分法律问题。

一、电子存证特性

相较于传统法律证据,电子存证存在更多的特点。电子存证是在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信息,是较传统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不同的新型证据,其和物证相比,更没有物证直接对事实进行证明的效果;和书证相比,不同于书证使用文字符号进行思想记录,进而使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直接被证明[1]。电子存证是现代科技、社会发展中的新鲜产物,是科学技术证据上的新表现。

(一)技术性强

电子存证要将电子设备以及特定系统作为依据,因此总称作计算机作为基础的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存证在基础和途径上也会更加丰富,新兴电子产品及设备也会列入到其中。电子存证是将数字化作为基础,而数字化也是电子存证与其他证据区别的根本特指。所以电子存证搜集和审查,是需要计算机专业人士,使用专业设备来实施的。这便对公证员有较高专业要求。公证员在进行固定电子存证的提取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存证公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不仅要具有专业计算知识,对于常用电子程序、设备和第三方软件的原理也要有所了解。

(二)易破坏性

电子存证是依托存储介质的存在,比如移动硬盘、磁盘、磁带等,所以在进行使用、传输和存储时受到外界条件影响和技术篡改的现象较为常见。电子存证的脆弱使电子声认定及审查工作的难度提升,这也是立法机构与学者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的重要原因。电子存证专业性导致利害关系人员、公证员、公证当事人对于电子存证把握能力受到影响,进而发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电子存证隐匿、篡改或被编辑风险等不可控性的产生,这也是公证公信力面临的风险问题。

(三)多媒体综合属性

电子存证通过解码技术,在各类电子设备中表现出被人接受的一类证据,表现内容也并非单一的音频、图像、文字或字符,而往往是集合了多类表现形式[2]。所以电子存证在进行公证过程中,需要参照有关单一证据法律规范之外,也需要重视多媒体证据有关的规定内容。

二、电子存证公证效力

电子存证公证效力是得到公认的,在《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联合通知》中指出,著作权保护中要重视公证证据的作用。公证能够使得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得到保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侵权行为的查处过程中,会要求有关当事人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公证。公证机构需要具有证据公证文件,著作权行政管理单位,要将公证的材料作为侵权案件查处的依据。著作权电子存证公证是电子存证公证领域的先行者,得到有关司法认可。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资料,在制作情况和真实性方面要经过当事人的确认,或者将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证明,要和原件有相同证明效力。电子存证公证效力是得到认可的,所以需要关注的便是电子存证公证后的效力大小。一般认为:公证后的电子存证,较之未公证电子存证,效力更大;正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存证效力较以诉讼为目的产生的电子存证效力更大;不利一方取得的电子存证效力最大,其次是中立方。这是在电子存证来源区别审查中的经验,具有良好指导意义。

三、电子存证公证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全证据公证基础工作

保证保全证据公证基础工作完善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将非电子存证特殊因素中公证程序漏洞进行排除。电子存证公证具有复杂性强、高技术含量的特点,不过从基础上来说,也只是证据公证的分项,根据现存公证程序指导意见及规则,能够排除绝大多数致使公证无效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公证时公证员只对一般意义客观描述及事实进行公证,对于软件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被篡改或者攻击等问题,都没有必要证明。按照证据规则及程序,要归集到足以推翻的反例中,这是由对方进行指出的。因此,公证员不必为电子存证保全复杂性或者对操作流程合法性及真实性过于思虑,程序合法即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条件。

例如成才培训案。成才培训是享誉国内的综合性中小学课外教育口碑品牌,太原部分培训机构都是用高薪资来聘请其他培训机构教研人才,在太原地区成才培训分校中的数名资深教师便也因此离职。在离职时签订离职竞业协议书的情况下,部分教师在新任职机构使用成才培训机构的教材展开教学。成才培训太原分校随后便向太原市城南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违反竞业限制教师使用成才培训教材教学一事进行证据公证,固定有关证据后维权索赔。公证人员考虑到自身与陪读家长、上课学生存在的明显体貌、年龄差异,公证员使用公证云手机APP进行证据电子存证。具体便是公证员正常监督下,当事人组织取证人员手机端进行软件下载,取证人员进入现场使用软件进行拍照、录像,并实时存储到公证机构存储服务器,之后公证员进行申请人提供数据与存证数据对比、审查,最后完成了电子存证的公证实务。

(二)保证公证告知环节

证据公证是公证当事人参与到诉讼和维权中的流程,是证据提取、准备和固定的方式。证据公证也只对具体事实进行保存和固定,但并不对事实进行判断。公证是依法进行公证性与客观性事实与描述的部分,因此电子存证对于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影响、是否被使用机构及法院采信,都不是公证可进行保证的范围。电子存证在传输、存储、提取的方式差异及提取地点的不同,都会导致电子存证效力受到影响,因此,要告知公证申请人,比如电子邮件的保全申请中,电子邮件存储位置是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之外的服务器中,由此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就要告知公证申请人,公证机构仅能够证明电子邮件在提取过程中的客观状态,对于电子邮件提取前状态并不作证明。

(三)电子存证公证操作人

在进行电子存证公证实务时,多数律师及法官都会倾向公证机构人员亲自进行的存证固定和提取,然而一般公证机构会使当事人自行进行操作。电子存证在公证的过程中,较之一般行为公证有所不同,对于当事人行为公证时,结果存在的不确定性及利害关系指向较为直接,所以公证人员不能在其中直接参与,所以要保持客观和中立,避免对公证结果造成影响。比如购买行为公证、文书送达公证。电子证据公证指向是具体且明确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这一情况下,公证行为若非为公证机构人员执行,对于公证客观性便会造成影响。公证机构人员能够亲自实施操作,可以最大化的避免公证过程的干扰因素,公证证据和结果才能保证依法、公正、客观。不过,若是特殊情况则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公证过程中有关技术超出人员能力范畴,在该类状况下,公证机构需要指派技术专业度更高的公证人员进行,不能由公证申请人进行,主要因为公证员难以对申请人操作进行公正性、客观性和依法性进行评判,更遑论证据有效性与真实性。

(四)非法证据排除

电子存证在公证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通常会与侵犯他人隐私有密切关系,公证完成的电子存证是否会对公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员的个人隐私进行扩散,往往是进行电子存证公证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的目标。对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账户及密码、授权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对应必要的方向进行调查和合适,保证在使用人权限范畴之内。以此来使得有关人员隐私得到保护,并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取证的客观性、公正性、依法性效果。

四、结束语

电子存证是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未来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存证在法律中的作用也会更加关键。这便要求公证员在电子存证公证环节中具有更加高效的工作效率,同时能够为电子存证公证提供真实性、客观性、依法性保障。本文对电子存证公证中存在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能够为电子存证公证工作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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