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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与法律监管刍议

2020-12-01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区块监管

周 乾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一、区块链金融的价值表达

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管理以及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首先,在金融领域引入区块链管理技术,建立去中心化、去行政化、市场化、公开化的金融管理机制,让公众平等获得并参与金融服务。其次,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分布式去中心化金融管理数据存储,通过共识管理机制,实现金融点对点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区块链金融中的区块链与金融本身就具有信用价值上的内生耦合性(1)金融是一种信用经营活动,没有信用支撑的金融难以起步或者难以为继,而区块链正好为人们直接建立信任提供了技术支持。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活动常常跨越时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出于交易效率的考虑,信任机制变得尤为重要。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世界范围的人人链接,正好满足了金融信用流动的需求。。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价值主张是避免对中心主体的依赖以及在与陌生人交易中建立个体信任[1]。此外,区块链金融具有三大价值。

(一)区块链金融是混业经营与监管的需要

我国的金融体系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态,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但各个金融机构在主业分业的背景下,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迹象,特别是金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可以做。面对金融行业混业发展的趋势,传统的金融法律监管难以高效应对,主要是因为监管设施的不配套、监管方法的不一致和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在区块链金融中,随着“新基建”的推进,监管设施不再是问题、监管方法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监管信息也出现实时共享的局面。区块链技术为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提供了科技机遇。

(二)区块链金融降低了金融价值交换成本

信息不对称会增加搜寻成本。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融资方、投资方和金融中介为了资金的匹配会耗散一定的成本,监管者为了实施精准监管、有效监管,也会为基础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整理而付出精力。区块链技术引入金融领域后呈现了信息公开、信息透明和信息共享的场景。在这种场景下,确权更容易。例如,利用数字货币支付,就省去了纸质货币的印刷、防伪等成本。数字货币是一种“代码”,通过代码的差异化设计,便可实现不同交易的价值交换。这种价值交换是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即时价值转换的[2]。区块链技术将金融资产写入智能合约,有利于实现低成本下的价值交换。

(三)区块链金融实现了智能化实时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

传统的金融模式,无法实现金融实时服务与实时监管。区块链金融引入了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用问题导向、服务导向的思维,依托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业务重构,开启了精细化的、实时的、点对点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同时,通过海量数据的汇集、叠加、相互激发、同频共振,实现了监测精准、措施得力快捷、效果可预测的实时动态金融监管。

二、区块链金融的实践功能

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升级,区块链技术分为区块链1.0、区块链2.0、区块链3.0三个阶段,其中区块链1.0以比特币为典型应用,实现了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功能单一。区块链2.0以智能合约的应用为特征,通过智能合约推动多业务系统的协作。区块链3.0引入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大规模协作,全面提升了行业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就金融应用而言,区块链金融就是在金融领域中植入了区块链技术,本质上仍是金融。理论上,区块链技术可应用到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但从实践看,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9年底,我国备案的区块链服务的企业有420家,提供506项区块链服务。其中,提供区块链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为72家,占比17.14%;提供区块链金融服务项目120项,占比23.72%。如图1、图2所示(2)参见:《2020年区块链金融应用发展白皮书》,载:http:∥www.199it.com/archives/1039009.html。。

图1 备案提供区块链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数占比

图2 备案提供区块链金融服务项目数占比

从领域来看,区块链金融主要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

(一)银行领域

区块链金融在银行领域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强化银行业务的“信任基础”。区块链的强力信息溯源能力,实现了银行业务中交易信息、资产信息等的高度共享与可追溯,保障了银行业务的清晰度、透明度,大大降低了银行业务的风控成本,同时还为监管提供了实时的、真实可靠的监控依据。第二,实现业务数据的高度共享。区块链金融采用的是多方分布式记账模式,这是一种全新的记账方法,也是一种共享机制[3]。它既保证了银行业务数据对所有参与方均等可见与信息一致性,实现了数据的高度共享;又将交易确认过程简化为快捷高效的清算、交收与审计过程,大大提高了银行业务效率;还避免了传统银行业务中由于多方信息不对称(如数据传输、结算对账、人工核实等)造成的系统风险和业务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交易成本。银行业务数据的高度共享,不仅仅使得参与方可以实时获得业务信息,还实现了监管部门能够直接旁观整个业务流程的具体过程,实现监管机构的事中实时监管,以及金融风险实时预警与实时控制。第三,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跨界与拓展。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存储,杜绝了银行业务数据篡改的可能,保证了从区块链中获取的银行业务数据的可靠性,降低了银行业务跨界经营的信用成本与信用风险,为银行业务跨界经营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基础性保障。区块链智能合约在架构方面为银行业务数据提供了统一的入口,保证了在区块链中银行业务执行的独立性,为银行业务和数据创造了可信赖的运营环境,为实现银行业务拓展新领域提供了基础平台。

(二)证券领域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证券交易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的安全保护,取消相关一系列行政许可,压实了中介市场的法律职责,健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了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就证券领域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而言,从证券的发行、交易到交收、登记均有用武之地[4]。在证券发行阶段,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保荐机构的上市辅导等过程中容易滋生欺诈现象,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主要依赖发起人信用,信息和数据的真伪难以辨别。区块链技术介入后,可以对证券发行的过程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与记录,而且具有不可篡改性。证券登记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一环。我国现有的证券登记体系,依靠中心化的权威机构来实现,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机构的维护与运转需要较为复杂的运行保障。Onchain团队发布的小蚁共识算法,首创了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股权登记。通过去中心化的网络协议来完成中国《公司法》和《合同法》认可的公司股权登记。一笔完整的证券交易要经过四个阶段,即开户、委托、成交与结算。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有各个金融机构通过信用支撑来完成数据验证,耗费大量的成本。同时,由于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在交易中面对强势的中介机构没有话语权。引入智能合约技术后,证券可以被编程,双方的交易条件被编成了代码,条件满足时交易自动触发完成,这种去中心化的设计减少了代理环节,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的金融脱媒。在证券结算中,传统的清算交割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区块链的自动化设计,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证券的结算交割,提升了结算效率与交易透明度。Roottrex就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可见,区块链可以让证券公开发行更透明、登记更便利、交易更高效、清算更快捷,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证券交易中,各方有唯一的密匙,每笔交易实时产生唯一流水凭证并被及时记入区块链。

(三)保险领域

保险是一种基于大数定理的风险分担互助机制,区块链技术是基于大量个体的集体协同[5]。在保险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较广。在欺诈识别方面,通过区块链数据的无缝共享,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业务参与人之间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分类账,详细记录每笔交易记录和保险财产变更记录。区块链数据的防篡改特性和实时共享特性,可以有效防范与阻止参与者的违法交易,同时通过智能规则体系,实时发现并发出风险预警,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在保险理赔方面,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是一个缓慢、耗时费力、高度重复且容易出错的过程,需要诸多重要数据和参与方之间密切合作,才能顺利完成。保险企业在保险理赔流程中引入区块链,通过区块链的分布性与共享性,保险企业和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区块链,以数字方式监视和管理每个有形资产,采用智能合约规则,自动快捷处理索赔。在资产追踪方面,保险公司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网络管理中,将区块链分布式数据管理用于资产跟踪。资产所有者可以在区块链上注册其资产,网络的每个节点都将包含资产的实时动态信息,且无法非法篡改,从而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追溯,可简化资产跟踪程序、提升资产追溯与跟踪效率、降低资产保险业务成本。在保险结算上,区块链技术基于数据留存与共享功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提高结算审核的效率。

三、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

当然,我国区块链金融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监管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监管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

(一)监管理念滞后

从监管者来看,尽管当前在大力进行“放管服”改革[6],但仍然沿用传统的行政命令进行监管,依赖于政策性文件监管而非依法监管。这既不利于金融业科学发展,也不利于金融业的数量型增长,还不利于金融业的质量型发展,尤其不利于民营金融业发展。从监管对象来看,由于金融空间布局的差异,民营金融企业为获取更多的经营空间,观念转变快,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国有金融企业依然沿袭传统“管理者”的金融理念,缺少金融创新积极性,特别对区块链金融服务“去中心化”“共识”等基本理念理解不够透彻,区块链金融发展迟缓。

(二)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区块链的技术创新加剧了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对区块链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我国规范区块链金融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民法典》都难以有效规范区块链金融。总体上看,规范层级较低[7],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缺乏对区块链金融的高层级规范性文件。例如,《证券法》对证券品种采取的列举式界定,难以有效兼顾数字证券这样的非类型化产品。智能合约的触发条件满足时合约将自动生效。民法中的合同撤销制度面临挑战。从金融基础设施来看,现行《证券法》中的“交易所”是具有场所和设施的物理空间,这种集中式的交易场所亦成为监管的对象。而区块链金融中,分布式账簿便发挥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作用,属于“新基建”的内容。去中心化的平台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淡化了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就现行的监管体系而言,金融业按照“一行两会”的架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区块链金融被视为非正规金融,监管一般靠行业协会或地方政府。它的去中心化与现行的监管体系不匹配。

(三)监管手段落后

区块链金融中存在法律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脱节[8]。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开启了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之路。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区块链金融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从监管手段来看,我国仍然是采取命令—控制式的行政手段。例如,《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一纸公告全面叫停ICO。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抑制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法律追求稳定,但创新是金融的特性,抑制创新的金融是一潭死水。简言之,我国现有的行政主导式监管手段对金融创新的理解与包容不够。监管手段的落后会抑制区块链金融创新的发展。

四、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改进之道

法律监管应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有效拥抱区块链金融,应在法律监管上有所改进。

(一)更新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稳健

对于监管者来说,要转变“管理者”的监管理念。引入“去中心化”“共识”等区块链管理理念,摒弃过多的传统行政化管理措施。让金融企业、金融客户平等参与金融区块链管理,使监管者变为服务者[9],依法服务区块链金融健康发展,特别是要积极支持民营金融企业的良性创新金融行为,并以此引导我国区块链金融快速发展。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依法依规从业的基础上,积极更新观念,充分透彻地理解区块链管理中的“去中心化”“共识”核心理念,开展区块链金融创新。就民营金融企业而言,区块间金融发展在侧重依法、合规经营基础上,引入区块链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更新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创建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国营金融企业,在侧重服务理念更新转变的基础上,发挥国营金融企业的骨干作用,积极开展区块链金融基础理论探索与创新,主动开展区块链金融监管、业务模式、服务类型实践探索,为金融监管者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通过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和服务新模式拓展,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强健”型 “大”金融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完善监管法律制度,风控防治并重

改进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健全金融业法律法规,为建设金融业法治化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完善的金融业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金融公司守法经营、依法发展的前提。就当前我国金融业法治化水平而言,要全面清理不符合市场规律、金融业发展规律、阻碍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整理、修订现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强程序性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保障金融市场的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提高金融公司主动法治化的积极性。其次,对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进行适当完善。建议增设“恶意经营罪”,系统地对恶意经营行为进行立法,按照“罪刑相当原则”, 加大对恶意减资、恶意融资、循环融资、恶意担保、恶意亏损、恶意破产、恶意注册公司、骗取财政补助等恶意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并加大对上述恶意经营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惩处力度,切实在立法上做到“罪刑相当”与“处罚到人”。再次,在信用监管上,将恶意经营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纳入征信体系。依法建立金融企业、服务对象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将企业、法人违法信息和执法结果录入征信系统,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载在该违法企业信用记录中。同时,将该违法不良信用信息分别按照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连带责任,记载在该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

(三)改变监管手段,推进依法监管

发展区块链金融应积极推行金融监管“去行政化”[10],完善区块链金融立法,实行依法监管。所谓监管去行政化,就是尽可能突破行政束缚,或者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或者尽可能淡化某行业或某项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实行金融监管法治化。首先,应积极推进“放管服”,不断推进金融业去行政化。实行金融依法监管,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全面提升监管机构权力清单的质量,科学、合理地界定金融行政监管的标准和范围,变单一监管为监管与服务。行业政策调整要依法制定,依照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与“共识”基本理念,强化被调整对象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风险评估,随后还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发布施行。其次,金融监管机构重点应放在建立并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上,对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未尽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程序制订或修订金融业标准,通过标准化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尽量避免使用政策性文件干扰金融业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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