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2020-12-01陈晚达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犯罪者犯罪行为后果

陈晚达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量刑的情况。我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罪行进行了列举规定,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都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在刑法理论中,对于“结果加重犯”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之分。广义上认为,基于某一个特定的犯罪行为,由故意或者过失等原因引发了加重的结果,只要符合刑法中对于加重量刑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视之为结果加重犯。换言之,结果加重犯可以由故意引起,也可以由过失引起,主要看是否产生了加重结果的犯罪后果。狭义上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出于某个基本故意的目的但在结果上产生了超越这个基本故意的严重后果,刑法中做出了加重其犯罪行为量刑的规定,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本文也采用了这个观点。

在司法实践之中,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人都比较多,当犯罪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标准后,就必须对所有参与共同犯罪人员各自的量刑标准进行合理区分。由于结果加重犯犯罪后果较为严重,量刑标准相对较高,准确区分各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也能够有效打击惩治刑事犯罪,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理论研究之中,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综合国内外学术界的基本观点,将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一)必须有基本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是在基本犯罪行为基础上相对存在的,所以构成结果加重犯就必须以构成基本犯罪为重要前提。基本罪的罪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公共犯罪的构成前提是必须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基本罪的犯罪形式为过失犯罪,即使参与人数多,实施了导致后果加重的行为,但是依然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只能根据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来进行量刑。如果两人以上的犯罪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就可以在基本罪的基础上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产生了基本罪以外加重结果的行为。结果加重犯罪要以发生了加重的结果为前提。对于犯罪者加重结果的犯罪形式,国内外学术界依然存有分歧,而这直接关系到加重结果后是否可以共同犯罪加以认定。一些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罪必须包含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也就是当犯罪者实施了基本犯罪后,故意采取了加重犯罪结果的行为。我国一些学者采用了“兼合故意”的说法,即认为加重结果犯罪行为既可以出于主观故意,也可以出于客观过失,这种观点主要是借鉴和吸收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其他罪名的规定。另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认定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犯罪实施者所实施的加重犯罪后果的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如果产生加重犯罪后果的原因仅仅是过失而排除了主观故意因素,才可以视之为结果加重犯。如果由于主观故意等其他原因导致的结果加重,则不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按照这种观念,如果两人以上的犯罪者共同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并因过失产生了加重后果,并且这个过程中可以排除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因素,那么可以在基本犯罪的范围之内将两人以上的犯罪者的犯罪行为视为共同犯罪。在基本犯罪以外的范围,也就是加重罪的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要根据各自引发加重后果过程中的行为程度加以区分,并分别对应各自的处罚标准,加重后果不应共同承担。

(三)行为人能够预见加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在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过程中,虽然犯罪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加重犯罪后果的主观故意,但是能够预见基本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后果,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犯罪等之间的主要区别。

二、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

目前,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方面:当两人以上的犯罪者共同实施了犯罪活动并导致了结果加重犯情况,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出现,其余共同犯罪人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该较重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尚存有一定的争议。

(一)肯定说。日本等国家的法学界对此持肯定意见,并且代表了大多数国家的主要观点。肯定说的核心在于除了要在基本犯罪阶段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外,在加重犯罪阶段也应当视为公共犯罪,共同犯罪者需要共同承担加重犯罪所产生的后果。这种观点对于共同犯罪结果加重犯认定标准是较为严苛的,这是以结果加重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性质较为恶劣等为依据的。如果不规定结果加重犯共同承担较重后果,就必须在法律上有基本犯中的故意犯和加重犯中的过失犯等相关表述,并且只能在基本犯的法定量刑标准内进行量刑,这显然不利于防范结果加重犯罪。在日本等国家的司法判例中也都支持和采用这个观点。

(二)否定说。还有少部分学者提出了否定意见,即认为当两人以上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中一人或者数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形成了结果加重犯,那么只能由实施了加重结果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加重责任,其余人员不应共同承担。这些学者提出,虽然这些犯罪者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客观上有着犯罪行为性质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共犯共同承担加重后果,则有失法律的公平特征。

(三)复合说。近年来,一些法学专家学者针对司法实践对结果加重犯的本质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得出了复合性的研究结论。这些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本质进行了如下概括: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客观特征,因行为人的过失所产生的加重犯罪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特征。但是,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结果加重犯的过失有其特殊性,结果加重犯的犯罪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起加重结果的犯罪行为,这种加重犯罪行为的过失要远远大于一般的过失犯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是行为人依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结果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了应注意的义务,造成了严重的过失。这样说来,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就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后果的基本犯罪行为,并因过失引发了较重的犯罪后果,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结果加重犯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基于上述标准对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结果加重行为及其对应的量刑标准进行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结果加重犯之时,如何有效地对各个共同犯罪人进行刑事责任划分,不应一概而论,要结合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但是要以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为前提。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共同承担加重后果。如果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则应当由引起加重后果的行为人承担加重责任。这种认定方式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合理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又能够让不同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公正的惩处,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真正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标。

猜你喜欢

犯罪者犯罪行为后果
“耍帅”的后果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英性犯罪者出狱住旅馆引担忧
众荣的后果8则
上朝迟到了 后果很严重
《解救吾先生》 2015年9月30日
信贷市场职务犯罪的完全信息博弈分析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