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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2020-11-30陈璐黄柳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

陈璐 黄柳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经历了从开放到流行到萎缩的趋势。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小额贷款公司对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在市场化过程中,仍然要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与发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充分并持续发挥对中小微企业的补血功能起到较大的稳定作用,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多方面发展,并对间接融资开放式发展提供了路径。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借贷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与发展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试点设立开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从业者依政策导向纷纷建立了民间小额贷款公司,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迎来了井喷期。企业贷款型融资的市场分布出现了变化,由原来的银行类金融结构一揽独大,转变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同“分羹”的局面。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公司数量增加1308家,贷款余额增加1768亿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公司数量增加3127家,贷款余额增加3918亿元,可见规模增长极快。

但是经过几年高速的发展后,与其相反的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亏损面不断扩大。从经济下行压力大开始,在市场需求下降、经营不善及大股东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退出市场成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无奈的选择,从2016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连年减少。融资渠道的限制以及部分企业非法逐利的导向,非法集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抽逃资本等现象屡见不鲜,不断有小额贷款公司被监管部门吊销执照的消息被证实,使得小贷行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强烈。2015年2月,全国小贷行业亏损面达到16.1%,与2014年12月的8.5%相比扩大近一倍。

二、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风险波及银行

自2015年以来湖南各地频频曝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高利率民间借贷崩盘、老板“跑路”事件。民间借贷风险开始向银行传递开来,已有多家银行受到牵连,而高成本的民间融资所引起现金流不足便是始作俑者。民间借贷资金出资方多、资金链条长,具有明显的风险传导效应,一旦现金流出现断裂,极其容易引发群体从众效应造成违约,首当其冲威胁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的社会影响强烈。

据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其他类融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规模为2033亿元,与同期相比增长67.7%。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贷款规模可见增长极快,而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小额贷款公司。

之所以银行会首当其冲遇到信用危机,是因为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同时也利用民间融资的渠道融入资金,更有甚者利用从银行贷到的资金在民间融资市场中充当资金提供者,从中赚取利差;同时,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其人脉资源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資中间人或参与人,若被“跑路”事件牵连,则可能给银行带来人员稳定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自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整治行业乱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部分投资者开始关闭实体业务,并将经营范围转向网上p2p融资与贷款,参与线上运营,有部分借贷风险并未消失,仍然存在于网络借贷业务中,属于地点变更与经营主体变更之下的业务雷同。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

银监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时规定,为增大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甚者,只贷不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经营要求和管理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正规的融资渠道和比例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为使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偏激扩大经营范围及违法寻求融资行为开始显现。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有限,权益性业务仍然未放开,业务种类单一,利润空间小。

此外,贷款业务与银行业相比竞争大且风险性高。随着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对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视特别是普惠金融的推广及铺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受到压缩,银行经过对优质客户的筛选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则被迫选择资质信用较差的客户,而且按照金融业的白名单风险性也同步增大。银行的融资成本和风险更低,融资渠道较广且信用度高,有大量的资金池作为后盾开展金融业务。部分地区受风险管控要求甚至出现通过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金融身份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为非金融机构,实际上归属于普通工商企业。它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但监管者并不是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一般由地方金融办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的身份使得其融资困难,向银行融资时,银行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贷款标准定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6%以上,而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年利率约5%左右,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比银行业高。

而因其没有金融身份,非金融机构的拨备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则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严重的问题。凡是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都可以税前扣除拨备,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碍于“身份”的尴尬境地,其拨备金不能税前扣除。进一步言之,在实务操作层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许可应该要授予的金融许可证并未授予,所以尽管运营的主营业务是贷款业务,但是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并未有效按照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造成了适用于金融行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参照执行,比如有规定金融企业可以税前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这两者可以用来冲抵当期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操作不得进行,在政策上不予支持。

三、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良性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寻求合理发展的同时,需要对自身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有合理的认识,并审慎的开展新型业务,以免风险更多地集中在新型业务领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应该从各方面来分析,而不能仅限于从小额贷款公司单个行业主体来进行认识。

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第一,建议组建联合监管机构,由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组成,避免监管缺失,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严控操作风险、声誉和法律风险等。第二,指标考核起决定性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硬性指标监控机制,不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其严禁准入或者退出市场。

其次,银行业加强监控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关联业务。降低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首要原则是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底线思维。在银行对外业务中,贷款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要进行严格控制,各级分行应全面排查授信业务的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业的逆周期调控的可操作空间是较大的,在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资金流入源头方面可以持续的通过提高利率和放松可贷资金总量的方式来抑制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过于庞大的问题。而除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关联业务,其他的风险高的业务可以涉及权益性投资或投机业务,保证风险大、金额大、期限短、利率高的个人贷款业务。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政策转制为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或许会呈现出较强的多样性,以占领适合自身特色的市场份额。这与银行业高度同质化的现状有所不同,因此,它的发展不会对现有的银行业发展和结构重组产生根本性的动荡与冲击。通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如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和业务特色化、差异化的创新,为银行业改革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陈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4(22).

作者简介:陈璐,黄柳,中共湘潭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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