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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的模式

2020-11-30谷党恩张健苗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伤情法医司法鉴定

谷党恩 张健苗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东 广州 510800

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法医伤情鉴定结果作为重要的证据,被广泛用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中,直接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经济和权利利益,直接关联到案件的定性[1],相关部门和群众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伤情鉴定,以至于伤情鉴定的数量不断增长。在庞大的伤情鉴定数量下,公安机关法医既要做到快速出具伤情鉴定结果,又要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违规出错,实属不易。所以,我们急切需要寻求新的伤情鉴定服务模式。

一、基层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的现状及探索

按照现阶段法律的规定,警情中只要涉及到打斗或者受伤情节的,办案单位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验伤,并按照伤情鉴定的结果对案、事件进行处理。这直接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伤情鉴定呈现出多、杂、急的特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涉及夫妻、邻里等纠纷后产生轻微肢体冲突而导致的损伤,其虽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但当事人会经常投诉上访,影响社会的稳定。

经了解,某基层公安机关每年伤情鉴定总数就有4000人/次左右,数量十分庞大。公安法医除了处理这些伤情鉴定外,还得进行尸体检验、现场勘查,以及参与各种安保、备勤、清查等工作,再加上法医人员配置不足,这就导致法医常常分身无术、压力巨大。所以基层公安机关法医在伤情鉴定过程中时不时会出现受理不及时、制作鉴定书缓慢的现象,有时也会由于工作繁琐而忽视了对当事人的沟通引导,从而导致一些上访事件的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部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将伤情鉴定以全部外包的形式委托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种模式对于重大伤害案的伤情鉴定流程缺乏及时的把控,从而造成部分错案、漏案的发生。所以笔者在此基础上,根据伤情等级的分类探索出另外一种“半外包”模式,即运用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专项经费,通过政府招标,把轻微伤以下的伤情鉴定委托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法医负责,并明确监督机制,做到放手不放质,确保鉴定事项的有序进行。

二、操作方法

通过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并能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服务点,能够快速地响应并提供鉴定服务。

(一)细节要求:除7天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外,中标机构必须保证每天提供服务,服务时间为8:30-23:00。要求6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出具初步意见。伤情鉴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书;涉及评残及文证审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鉴定书;复杂疑难案件出具鉴定书的时限,可以由双方协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具体操作方式:1.当事人损伤轻微,需要验伤的,由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书,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带齐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出院病历、X光片、CT片等)自行前往指定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办案单位对伤情有疑问的,可咨询公安机关的值班法医。2.鉴定机构受理完毕后随即开具验伤回执,回执上需有初步鉴定意见,并发送至办案单位。若初步意见为轻伤以上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在当事人未离开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办案单位及公安机关法医。3.鉴定机构开具验伤回执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鉴定书。4.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发送到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由公安机关技术部门通过办公OA通知办案单位领取。

(三)约束条款:中标鉴定机构三次以上未能按规定时限受理和出具鉴定书的,按违约处理。发现鉴定书有错的,要对中标鉴定机构进行罚款。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按违约处理。因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鉴定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半外包”模式的优势

(一)有效地减少公安法医和办案单位的工作量。对于伤情鉴定量大的地区,每次验伤时,办案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关联警情、录入、打印委托、盖章、签名等,此过程非常繁琐,而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验伤的程序则相对简单。所以,通过“半外包”的模式,将一大部分轻微伤以下的伤情鉴定委托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减少了办案单位不少的工作量。同时,“半外包”的模式也能直接减少公安法医受理伤情鉴定的数量,这就能加快剩余伤情鉴定的进程,有效地缓解了公安法医人手不足和办案单位急需伤情鉴定结果之间的矛盾。

(二)年鉴定量大的地区也能做到受理后全部出具完整的鉴定书。对于年鉴定量超过3500人/次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配置的法医人数有限,且法医除验伤外,还得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参与公安机关安保的各种备勤、清查等,要想全部出具鉴定书确实不易。“半外包”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分担了部分工作量,与公安法医一起合作,更容易按时完成所有鉴定书的制作。

(三)有利于公安法医专注轻伤以上等重大、疑难伤害案的伤情鉴定。在涉案人员损伤达到轻伤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中,由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大部分会被确立为刑事案件,所以伤情鉴定的结果显得至关重要。“半外包”后,公安法医能投入更多的精力到此类案件中,加快鉴定进程,减少出错率,为大案的办理及时有效地提供证据。

(四)降低鉴定实施过程中部分操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由于基层公安机关法医人数不足的限制,很难做到以上的要求,存在违规的风险。“半外包”后,随着公安法医负责伤情鉴定数量的减少,也就降低了相应的违规风险。

(五)减少公安机关因伤鉴矛盾引起的上访事件的发生。“半外包”后,大部分当事人(包括部分涉警伤害案或其他案件因敏感不适宜由公安法医鉴定的事主)由独立于公、检、法、司外的,相对中立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能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能相信鉴定过程的公正性,更能接受鉴定的结果,从而消除了事主不必要的猜疑,减少事主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矛盾,有效地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缓解了社会矛盾。

(六)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特优势。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业务专一,中标后可以将专门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伤情鉴定中,能以良好的态度服务事主和办案单位,能够快速地响应和出具鉴定书。另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高等医学院校司法鉴定机构,其依托高校的科研优势,集高素质人才队伍、先进设备、前沿技术、高瞻理念于一身[2],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合作的过程中,有利于公安法医学习其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促进司法鉴定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实践成效

某公安分局按照“半外包”的模式开展伤情鉴定服务后,取得了巨大的成效:(1)经统计,此分局2019年全年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数量占总量的78%,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的伤情鉴定数量占总量的22%。公安机关法医的受理量大大减少,不到原来的1/4,有效缓解了公安机关法医的工作压力。(2)“半外包”后,公安机关法医有更多的时间去跟踪处理轻伤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专注其他能力的提高,如尸检、病理、科研和著写论文等。(3)在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实现了公安机关法医“走出去”的想法,通过双方法医的交流,学习他人先进的技术和理念,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4)公安法医在审阅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书的过程中,通过对照,发现自己在术语应用、损伤描述、条款应用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完善和提高自身的鉴定能力。(5)在“半外包”后,由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参与,增加了公正性,大大地减少了伤鉴矛盾所引起的上访事件的发生。(6)在“半外包”以来,公安机关法医所受理的全部伤情鉴定,均能及时准确地出具鉴定书,并做到零出错,为案、事件的定性节省了时间,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准确有力的证据,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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